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目的: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降碳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发挥投资效益。
- 依据:多项国家政策法规,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等。
- 原则:科学、民主、公正、高效,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围绕“双碳”目标,统筹安排资金。
- 支持范围: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煤炭消费清洁替代、循环经济助力降碳、低碳零碳负碳示范、碳达峰碳中和基础能力建设等。
- 资金方式: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
- 资金用途: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 支持原则:统筹支持各地项目,向碳达峰碳中和、节约能源、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突出的地区倾斜。
- 支持方向及比例:
- 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煤炭消费清洁替代、循环经济助力降碳、低碳零碳负碳示范项目:核定总投资的20%。
- 地方政府投资的碳达峰碳中和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东、中、西、东北地区项目支持比例分别为核定总投资的60%、70%、80%、80%。
-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 申报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中央单位。
- 申报要求:聚焦专项明确的建设内容,建立健全项目动态储备机制,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申报。
- 资金申请报告内容: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申请支持理由和政策依据、前期手续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实施进度、项目绩效效果、相关承诺、相关附件。
- 审核: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中央单位组织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包括现场审核。
- 报送:汇总本地区、本领域项目,提请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按推荐顺序汇总报送。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
- 下达方式:直接下达或打捆下达。
- 评估: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主要评估项目节能降碳效果、实施必要性、经济可行性等。
- 批复:根据评估结果,择优选取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并可根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计划。
- 下达时限: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中央单位应在收到投资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 项目监管:项目单位需按要求填报项目信息,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中央单位及项目单位要落实好项目所在领域“软建设”相关规划、政策标准等。
- 项目调整:实行项目调整制度,项目出现特定情形时,应予以及时调整。
- 项目完工报告:项目已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要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完工报告,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
第五章 监督管理措施
- 绩效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对投资计划有关专项的绩效目标审核和绩效跟踪监控,将绩效评价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安排投资的重要依据。
- 项目监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审计、监察、财政和评估督导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
- 违规处理:对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将予以责令整改、通报、停止拨付并收回已拨付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并可自处理之日起1—3年内暂停受理该项目单位(法人)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管理细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 解释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 施行日期: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