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 植德私募基金月刊 —植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杭州|成都|青岛|广州|海口|香港 Beijing|Shanghai|Shenzhen|Wuhan|Hangzhou|Chengdu|Qingdao|Guangzhou|Haikou|HongKongwww.meritsandtree.com 目录 导读1 一、私募基金市场新规3 (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试行办法》的通知3 (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5 (三)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7 二、基金业协会及其他市场动态8 (一)基金业协会于AMBERS系统中向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推送《关于自查分支机构信息报送及开设情况的通知》9 (二)基金业协会更新异常经营机构、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机构公告9 三、私募基金涉诉情况及处罚案例9 (一)基金业协会处分案例9 (二)地方证监局处罚案例13 (三)基金涉诉案例分析32 特此声明41 编委会成员:41 导读 私募基金市场新规 1.2024年12月11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旨在促进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完善基金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制度体系。《试行办法》共二十七条,包括总则、考核评价方法、尽职免责条件和情形、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流程、考核评价结果运用、附则共六章。 2.2024年12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过渡期为 《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管理办法》致力于指导金融机构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合规管理体系,将合规基因注入金融机构发展决策、业务经营的全过程、全领域,实现从“被动监管遵循”向“主动合规治理”的转变。《管理办法》一共五章五十八条。 3.2024年12月20日,中国证监会进一步优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修订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管理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将香港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由50%放宽至80%。二是适当放松香港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的转授权限制,允许香港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集团内海外关联机构。三是为未来更多常规类型产品纳入香港互认基金范围预留空间。 基金业协会及其他市场动态 1.2024年12月2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系统(以下简称“AMBERS系统”)中向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推送《关于自查分支机构信息报送及开设情况的通知》,提示相关管理人自查分支机构信息报送及开设情况,要求管理人在2025年2月10日前,就相关问题提供自查材料,并落实相关监管要求。 2.基金业协会分别于12月6日和12月27日发布注销共11家期限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因该1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在协会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协会将注销该11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基金业协会于12月20日发布注销3家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因该3家管理人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 要求,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3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基金涉诉情况及处罚案例 1.基金业协会于2024年12月共计公布了19份《纪律处分决定书》,8份 《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于2024年12月合计公布八十七份处罚决定,对其辖区内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人员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精选 2023年10月2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邱碧红与蔡易等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作出(2022)沪0104民初20904号判决,该判决指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案件肯定了投资人以债权人代位权向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监高提出索赔的诉讼方式,支持了投资人要求主要核心管理人员就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刊试结合法院裁判观点围绕该案件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供读者查阅参考。 一、私募基金市场新规 (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试行办法》的通知 2024年12月11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旨在促进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完善基金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制度体系。《试行办法》共二十七条,包括总则、考核评价方法、尽职免责条件和情形、考核评价及尽职办公室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免责流程、考核评价结果运用、附则共六章。主要内容如下: 事项 具体要求 适用范围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考核原则 科学全面原则。年度考核与长期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指标相结合,功能作用与财务回报相结合,注重基金整体业绩和长期回报。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营造有利于创新的良好氛围。分层分类原则。综合考虑直投基金、母基金、专项基金等特点,对战略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财务投资基金分别设定不同的评价体系。目标导向原则。引导实控基金发挥促进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加大投早投小投硬科技的力度,助推国有资本成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和“战略资本”。客观公正原则。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应以事实为依据,制定 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确保评价过程的规范性和评价结果的可靠性。 考核评价方法 考核范围 基金考核评价包括实控基金绩效评价和实控基金管理人绩效考核。监管企业应根据基金全生命周期及关键节点目标,围绕功能作用、目标实现以及效益回报等方面,对基金进行整体评价,不以单一项目亏损或 未达标作为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负面评价的依据。 实控基金绩效评价维度 国资功能维度指标主要评价基金落实重大战略、服务主责主业、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发展情况等。基金运营维度指标主要评价基金合伙协议执行、投资和退出进度、信息披露及报送质量等。财务回报维度指标主要评价基金投资收益水平、 资金使用效率等。 事项 具体要求 实控基金管理人绩效考核原 则 实控基金管理人绩效考核包括实控基金绩效评价结果、管理维度指标、合规维度指标、加减分项。实控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原则上由实控基金绩效评价得分按照基金实缴规模或累计投资规模加权平均得出。 评价体系 战略投资基金重点评价落实重大战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发展情况,相关指标合计权重原则上不低于50%。产业投资基金重点评价服务主责主业、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发展情况,相关指标合计权重原则上不低于40%。财务投资基金重点评价基金投资收益水平、资金 使用效率情况。 尽职免责条件和情形 尽职免责的条件 尽职免责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投向符合基金功能定位、投资策略和章程约定。已建立包括考核评价等激励约束机制。开展基金业务过程中勤勉尽职;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符合相关规定;出现损失或风险,按相关制度规定采取必要的风险应对措施,主动止损减损。未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相关制度,且在开展基金业务过程中未谋私利,不存在弄虚作 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利益输送。 尽职免责的情形 满足尽职免责的条件,出现以下情形的,原则上可适用尽职免责: 基金效益良好或完成整体目标,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但少数项目出现风险或损失。落实国家或本市重大战略项目,按照相关要求推进,完成功能作用和战略任务,出现风险或损失。尚处于技术研发阶段或承担备选技术路线的项目,出现风险或损失。因国内外政策环境、技术规则重大变化,出现风险或损失。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风险或损失。 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问责情形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流程 监管企业牵头确定实控基金和实控基金管理人当年考核评价指标及权重。定量指标应确定目标值和评分方法,定性指标应确定评价方式和评分标准。考核年度内确需调整目标值的,应履行集团决策程序。考核年度结束后,由实控基金管理人开展自评,自评结果报 集团复核审议。 事项 具体要求 监管企业在基金考核评价工作中可根据需要开展尽职免责工 作。当涉及问责程序或者问责调查时,存在尽职免责情形的,可启动尽职免责认定程序或运用尽职免责认定结果并复核。 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考核评价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评价等级一般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评价结果应作为基金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基金管理团队薪 酬激励、职级晋升的重要参考。 (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过渡期为《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管理办法》致力于指导金融机构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合规管理体系,将合规基因注入金融机构发展决策、业务经营的全过程、全领域,实现从“被动监管遵循”向“主动合规治理”的转变。 《管理办法》一共五章五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事项 具体要求 适用范围 依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包括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定义 合规,是指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行为及其员工履职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融机构落实监管要求制定的内部规范。合规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以确保遵循合规规范、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建立合规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培育合规文化、强化监督问责等管理活动。合规风险,是指因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行为或者员工履职行为违反合规规范,造成金融机构或者其员工承担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财产损失、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合规管理部门,是指金融机构设立的、牵头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金融机构设置多个职责不相冲突的部门共同 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应当明确合规管理职责的牵头部门。 合规管理架构和职责 董事会合规管理职责 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含行使董事会职权的董事,下 同)负责确定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事项 具体要求 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1)审议批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2)决定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3)决定聘任、解聘首席合规官,建立与首席合规官的直接沟通机制;4)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5)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和合规文化建设水平,督促解决合规管理和合规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6)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董事会可以下设合规委员会或者由董事会下设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履行合规管理相关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合规管理职责 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主管或者分管领域业务合规性承担领导责任。 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1)落实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和职能要求,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2)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