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基金市场新规
- 上海市国资监管企业私募基金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试行办法:上海市国资委及市委金融办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试行办法》,旨在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完善基金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制度体系。办法包括总则、考核评价方法、尽职免责条件和情形、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流程、考核评价结果运用、附则共六章,强调科学全面、分层分类、目标导向、客观公正的考核原则,并对基金绩效评价、管理人绩效考核、尽职免责条件和情形、考核评价及尽职免责流程、考核评价结果运用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指导金融机构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合规管理体系,将合规基因注入金融机构发展决策、业务经营的全过程、全领域,实现从“被动监管遵循”向“主动合规治理”的转变。办法共五章五十八条,对合规的定义、管理架构和职责、首席合规官和合规官设立要求、合规管理保障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 中国证监会修订《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将香港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由50%放宽至80%;适当放松香港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的转授权限制,允许转授予集团内海外关联机构;为未来更多常规类型产品纳入香港互认基金范围预留空间。
二、基金业协会及其他市场动态
- 基金业协会自查分支机构信息:基金业协会于AMBERS系统中向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推送《关于自查分支机构信息报送及开设情况的通知》,要求管理人在2025年2月10日前就分支机构信息报送及开设情况提供自查材料,并落实相关监管要求。
- 基金业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业协会分别于12月6日和12月27日发布注销共11家期限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3家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三、私募基金涉诉情况及处罚案例
- 基金业协会处分案例:基金业协会于2024年12月共计公布了19份《纪律处分决定书》,8份《纪律处分复核决定书》。处罚的违法违规情形包括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程序履行不到位、个别从事募集业务的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部分产品未按合同约定披露季度报告信息、部分产品未按合同约定披露关联交易、存在保本保收益行为、未履行谨慎勤勉、诚实信用义务、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未完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从业人员及办公场所欠缺独立性、登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在部分基金募集中存在以约定“基准年化收益”“预期年化收益”的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介绍第三方为基金投资标的公司提供借款用于支付该基金投资本金、代表基金与投资标的公司及股东等相关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保证合同》约定了固定投资利率、投资收益支付方式、投资期限、股东等相关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等内容、未实施有效内部控制、未谨慎核实投资者与投资标的的关联关系、利用自有资金或介绍外部资金参与债券发行认购或交易从而获得服务费、推介费、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等。
- 地方证监局处罚案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于2024年12月合计公布八十七份处罚决定,对其辖区内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人员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知悉基金相关未公开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明示、暗示张某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定期报告、未及时填报并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未按时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记录、未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未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向监管部门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未完整、准确填报所管理部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投资者适当性自查不符合规定、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时更新办公地址等相关信息、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未按照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从业人员有关信息、未妥善保存基金产品评级材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资料、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时更新办公地址等相关信息、担任1家有限合伙企业管理人,在其募资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相关资料、财务管理制度流程缺失、关联借款程序不规范、投资决策流程缺失,未留存相关记录、未对募集完毕的基金办理备案手续、未按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信息、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报送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未留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材料、缺乏与管理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资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办公地址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将部分基金的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将个别产品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以私募基金财产对外提供借款等。
四、基金涉诉案例分析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案例: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邱碧红与蔡易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作出(2022)沪0104民初20904号判决,肯定了投资人以债权人代位权向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监高提出索赔的诉讼方式,支持了投资人要求主要核心管理人员就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董监高未尽到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对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并支持了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请求。
- 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的法律来源:《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对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董监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并承担因违反规定或合同义务的职务行为导致公司损失的责任。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本案中,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合法,公司对董监高的职务行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董监高的职务行为给公司造成实际利益损失,符合债权人代位诉讼的构成要件。
- 私募机构董监高向第三人直接承担责任: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私募机构董监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使投资人遭受损失,并满足前述董监高向第三人直接担责的构成要件的,则投资人也可以直接起诉董监高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 债权人代位诉讼与第三人直接起诉的区别与适用:债权人代位诉讼不要求该董监高的职务行为与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第三人与公司、公司与董监高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基于两种不同的利益损失请求权,二者适用上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