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复旦大学]:数字服务税对中国数字贸易的影响基于CGE模型的分析 - 发现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行业研究/报告详情/

数字服务税对中国数字贸易的影响基于CGE模型的分析

信息技术2024-02-29杜莉、何格复旦大学J***
AI智能总结
查看更多
数字服务税对中国数字贸易的影响基于CGE模型的分析

数字服务税对中国数字贸易的影响 ———基于CGE模型的分析 杜莉,何格 摘要:文章采用CGE模型模拟数字服务税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发现数字服务税对宏观经济变量的影响较小,但对数字贸易和数字服务产业会产生显著影响。当他国对中国数字服务出口征收10%的数字服务税时,中国数字服务出口将下降15.69%,数字服务产业产出将下降0.48%,就业将下降0.89%。若中国采取相应措施,对数字服务进口征收同等数字服务税,数字服务出口仍将显著下降,且数字服务进口将下降超10%;数字服务产业因进口替代效应所受影响有所减小,产出将下降0.17%,就业几乎不受影响。数字服务税对数字贸易各领域的影响存在差异,其他商务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受到的影响更大,金融、保险服务受到的影响较小。 关键词:数字服务税;数字贸易;CGE模型;替代弹性 中图分类号:F74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0594(2024)10-0041-14 DOI:10.13687/j.cnki.gjjmts.2024.10.003 一、引言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兴起,带动了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催生了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数字服务为核心、数字订购与交付为主要特征的数字贸易。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数字贸易概念。广义的数字贸易是指以数字方式订购 (DigitallyOrdered)和数字化交付(DigitallyDelivered)的国际贸易,由OECD、WTO和IMF等国际组织定义。数字方式订购是以计算机网络下单的方式实现的货物及服务的国际贸易,即跨境电子商务,涵盖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数字化交付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远程交付的国际贸易,OECD、WTO和IMF认为只有服务可以通过数字化方式远程交付。狭义的数字贸易是指可以通过数字化方式进行交付的(DigitallyDeliverable)服务贸易,即可数字化服务贸易,可数字化服务贸易是实际“数字化交付”的潜在最大值。根据WTO界定,可数字化服务贸易包括金融、保险、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其他商务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等六大服务 收稿日期:2024-03-01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2121002) 作者简介:杜莉(1972-),女,辽宁本溪人,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财政理论与政策、税收理论与政策、国际税收;何格(1991-),湖北仙桃人,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服务外包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研究方向为国际税收、服务贸易。 感谢匿名审稿专家提出的修改建议,文责自负。 41 贸易领域。为弄清实际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联合国贸发会议组织对哥斯达黎加和印度进行测试,结果显示哥斯达黎加数字化交付占可数字化服务出口的95%,印度这一比例为81%。因数字服务税一般是对特定领域的数字服务征税,不针对跨境电子商务,所以本文采用狭义的数字贸易概念。 数字贸易快速增长,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WTO数据显示,2013~2023年,全球可数字化服务出口从2.4万亿美元增长至4.5万亿美元,年均增长6.5%,比同期全球服务出口增速高1.6个百分点,比货物出口增速高4.2个百分点,占全球服务与货物出口总额的比重从10.1%提高至14.3%。同时,数字贸易给传统国际税制带来了巨大挑战。一方面国际税收协定以“常设机构”概念为前提分配营业利润的征税权(张泽平,2015),各国不能对没有实体存在的非居民企业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数字贸易以数字化方式交付,企业无需设立实体存在,市场国就失去了对这些经济活动产生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利。另一方面,数字经济具有网络效应,高度依赖用户、数据、信息技术等无形资产,用户参与(通常为市场国)在数字企业价值创造中发挥重要作用。现有国际税收协定并不根据用户参与分配征税权,导致市场国无法对因用户参与而创造的企业利润征税。 为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欧盟率先提出“数字服务税”方案:只要有用户参与,不管是否有商业实体存在,都将部分收入分配给市场国征税。数字服务税以特定数字服务交易作为征收对象,以市场国用户参与和营业收入等为征收依据,打破了传统税制的常设机构原则。此外,数字服务税可操作性强,各经济体可直接单方面引入数字服务税,无需修改全球税收框架,英国、法国等多国制定并执行了本国数字服务税征收方案。G20和OECD等国际组织反对单边征收数字服务税,希望达成全球一致的应对方案。2019年1月,G20和OECD主导的BEPS包容性框架发布《解决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政策说明》,首次提出“双支柱”方案,其中“支柱一”旨在解决数字经济带来的征税权分配问题。经过多轮磋商,2021年10月,136个税收管辖区就《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达成共识,“支柱一”制定了税收权益再分配规则,赋予市场国新的征税权,并要求缔约方承诺“双支柱”方案生效后,撤销数字服务税的单边税收措施。2023年10月,BEPS包容性框架发布《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双支柱”方案———实施“支柱一”金额A的多边公约》。但该公约需要至少30个税收辖区批准才能生效,且须覆盖至少60%的范围内企业集团总部所在税收辖区,显然必须得到美国的同意,然而在缺乏两党广泛共识的情况下,此项公约在美国国会通过困难重重。2022年8月,欧盟委员会宣称若2025年年底之前未有“临界数量”的国家签署“支柱一”多边公约,则将提交立法草案在欧盟内部引入数字服务税。2024年6月,加拿大以多边公约未在预定时间内完成签署为由,正式宣布开征数字服务税,并追溯适用至2022年。若各国全面开征数字服务税,会对中国数字贸易产生怎样的影响?显然是值得关注的现实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研究,主要有以下边际贡献:一是现有 42 国内外文献对数字服务税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数字服务税的正当性、如何征收数字服务税、各国对待数字服务税的立场及博弈等问题上,尚未有文献定量研究数字服务税对数字贸易的影响,本文使用CGE模型进行了定量测算。二是CGE模型的准确性取决于各类参数的设定,本文按照国际通用的服务贸易分类标准及中国投入产出表对服务业进行重新划分,并分别测算CES替代弹性等模型参数,使得最终模拟结果更加准确。三是数字服务税不仅会直接影响数字贸易,也会对数字经济产业发展造成冲击。本文最终模拟不仅考虑对数字服务进出口,还考虑对数字产业的产出及就业的影响。全文剩余部分如下:第二部分探讨数字服务税的影响机制,第三部分介绍CGE模型的构建并确定模型参数,第四部分分析研究结果,第五部分为本文的结论及建议。 二、数字服务税的正当性及影响经济贸易的机制 (一)数字服务税的征收方式 本文所称数字服务税包括针对跨境数字交易征收的各种不同类型的税,从各国实践来看,各国征收数字服务税时在税种、征税对象、税率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崔景华、李浩研,2020)。 从税种来看,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或新增的数字服务税。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对进口的部分数字服务征收增值税或消费税,土耳其、泰国、秘鲁等在所得税制下对非居民企业特定数字产品和服务收入征收预提税,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对满足一定门槛的非居民企业的特定数字业务收入征收数字服务税。从征税对象来看,主要是针对数字平台或数字内容对数字服务的总收入征税。 英国、法国等国家是对数字平台服务征税,主要包括促进用户之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的中介平台服务、提供广告投放的平台服务、销售用户在平台上产生的数据等。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则是对数字内容征税,主要包括线上下载的音乐、视频、游戏、软件等。 从税率来看,多数国家数字服务税税率在10%以内。欧洲国家提出的数字服务税税率较低,英国数字服务税税率为2%,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家数字服务税税率为3%。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数字服务税税率较高,分别为6%、7%、10%。少数国家提出的数字服务税税率超过10%,如土耳其对非居民数字广告收入征收15%的预提税。 (二)数字服务税的正当性 学者对数字服务税的正当性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批评者将数字服务税描述成保护性关税,是一种新型的服务贸易壁垒,会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利影响(茅孝军,2020;Olbert&Spengel,2019)。支持者认为数字服务税是解决经济数字化的税收挑战的有效方式。Kim(2019)强调数字服务税是一种消费税,兼具公平与效率。Richter(2019)将数字服务税视为对企业间交易征收的类似关税的税,证明在一定 43 条件下小国对进口的数字服务征税能改善国家福利。崔威等(2020)将数字服务征税看作地域性特殊租,认为在多边商业模式中平台企业利润应归因于用户参与国,而非付款来源国或居民国。 (三)数字服务税影响经济贸易的机制 数字服务税对跨境数字交易征税,势必会对经济贸易产生影响。理论上,数字服务税除了以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形式出现以外,也能以关税形式出现。事实上,“电子传输免征关税”是WTO电子商务谈判的重要议题,美国、日本等国支持对电子传输内容永久性免征关税,印度尼西亚、巴西等国主张保留对电子传输内容征收关税的政策空间。 不同类型的征税方式将产生不同的影响。以关税形式征收数字服务税,对进口国而言,将提高进口数字服务的价格,从而增强本土企业相关产品竞争力。对出口国来说,海外市场需求减少,数字服务离岸价格将下降。以增值税(消费税)或所得税形式征收数字服务税,实质是市场国(消费地)希望将原本由居民国(产地)征收的部分税调整至市场国(消费地)。此时,若各经济体对征税权达成一致且企业税负不变,则数字服务税并不对企业产生影响,只是税收收入在国家间重新分配。若经济体征收单边数字服务税,则会对数字企业造成重复征税问题。OECD建议对进口数字服务按照消费地原则征收增值税,所得税则按照“支柱一”方案进行分配。当前,中国尚未对服务贸易企业实施全面的出口退税政策,服务贸易享受出口 退税政策的贸易种类和退税率档次少,覆盖范围较窄(杨新吉勒图等,2023),数字服务税对中国企业可能造成重复征税。因此,数字服务税对中国数字服务出口的影响存在两条路径:一种是关税效应,即各经济体对进口的数字服务加征关税,导致中国数字服务的国际市场需求下降;一种是重复征税效应,即各经济体对数字服务收入征收单边数字服务税,因中国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机制不完善,导致中国数字服务出口企业的税负变得更重。 三、CGE模型构建与参数设定 (一)CGE模型介绍 CGE模型被广泛用于国际贸易领域,可分为单国模型和多国模型。其中,单国模型将除本身以外的国家当成一个经济主体,多用于分析关税及非关税壁垒、汇率变化等对一国经济贸易的影响。国内学者建立了中国CGE模型,使用较多的有PRCGEM模型①、DRCCGE模型②等。张硕等(2024)构建开放经济下区分内外资企业的中国CGE模型,研究跨国公司外迁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多国模型主要采用全球贸易模型(GTAP),可分析自贸协定、贸易摩擦等对各国的影响,其应用范围更为广泛。Dixon(2017)基于GTAP9.0数据库模拟美国向中国征收45%惩罚性关税的影响。国内学者也广泛使用GTAP模型分析中国贸易问题,代表性研究有刘元春 (2018)分析中美贸易摩擦的经济效应、廖东声等(2024)研究RCEP关税减让的 44 贸易效应、曾勇等(2024)研究中日韩自贸区的增加值效应及福利影响。 选用单国模型还是多国模型,取决于研究范围和目的。单国CGE模型不能模拟贸易政策对多国的影响,但能更充分地刻画一国各个部门对贸易政策的反应,避免不同国家的部门划分或贸易数据不一致的问题(张友国等,2015)。本文研究数字服务税对中国数字贸易的影响,单国CGE模型更为合适。此外,鉴于中国数字服务进出口占全球比重不足5%,中国数字服务进出口的变化对国际市场价格的影响较小,本文采用小国假设。 (二)CGE模型构建 2002年国际食物政策研究所(IFPRI)开发了标准静态CGE模型(LHR模型),提供了一个进行一般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