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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领域税务合规报告(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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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用工领域税务合规报告(2025)

huashui.com 灵活用工领域税务合规报告(2025) 前言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在共享经济繁荣的背景与互联网技术的加持下,灵活用工企业可以更为高效地打破用工单位与人才资源之间的信息隔阂,在推动就业、保障民众生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税务方面,灵活用工企业不仅有助于用工单位取得合规发票,减少其税负压力,还可以代扣代缴自然人个税,防止个税风险外溢,得到了用工企业的青睐,也有利于整体税务合规。 huashui.com 作为适应新变局的就业新解法,灵活用工仍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国家相关政策不断跟进和支持灵活用工企业发展,同时对涉及灵活用工的种种问题及时纠偏。金税四期及数电发票全面推开,“以数治税”时代到来;自然人经营所得汇总清册(ITS系统)上线,个税领域监管更加精准;财政返还等税收优惠政策将逐步被清理,依赖税收返还的灵活用工平台模式不再,灵活用工领域面临着前所未有之监管压力。 然而政策同步于灵活用工业态的发展仍需一定时间,高压之下仍有部分“有心之人”滥用灵活用工可享受的特殊税收政策,使得涉及灵活用工的虚开、偷逃税案件不断。部分灵活用工平台与企业串通,虚设项目套取资金,或将财政返还政策作为手段,肆意对外虚开发票,导致国家税款及政府财政利益遭受损失;亦有部分灵活用工平台忽视税务合规建设,被不法分子所利用,陷入虚开等犯罪的刑事漩涡之中。此外,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等灵活用工业务也有偷逃个税、虚开发票等大案相继爆出。因此,灵活用工领域亟需加强税务合规建设,防范税务风险。 华税团队基于对灵活用工领域的深入观察,编写了本《灵活用工领域税务合规报告(2025)》。此报告通过分析总结灵活用工领域发展情况,观察其税收政策及监管动向,聚焦2024年灵活用工领域典型涉税案件并对涉税风险成因予以探讨,进而归纳总结灵活用工领域主要涉税风险及其表现形式,在前述基础上提出行政应对要点与刑事抗辩策略,最后为灵活用工领域日常税务合规管理提供建 huashui.com 议,希冀为灵活用工领域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贡献力量。本报告共分八节,全文约二万八千余字。 目录 一、2024年灵活用工领域发展概况及税收政策二、2024年灵活用工领域的监管趋势 三、2024年灵活用工领域典型涉税案件观察四、灵活用工领域涉税风险成因探讨 huashui.com 五、灵活用工领域涉税风险表现形式解析六、灵活用工领域涉税行政风险应对要点七、灵活用工领域涉税刑事案件辩护要点 八、2025年灵活用工领域日常税务合规管理建议 一、2024年灵活用工发展概况及税收政策 (一)灵活用工定义及市场规模 何谓灵活用工?2021年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共享经济灵活用工服务平台技术规范》给出灵活用工的释义为:“灵活用工是指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业务外包用工和平台型用工四种形态,其中平台型用工是指灵活用工人员与用工企业通过共享经济灵活用工服务平台建立合作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上海《劳动报》曾将“灵活用工”定义为:包含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代表的时间上的灵活、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雇佣形式上的灵活、以业务外包为代表的服务形态上的灵活,以及以平台型用工为代表的就业形式上的灵活。 huashui.com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灵活用工的内涵亦不断扩宽,为涵盖更多业务模式,使本报告具有综合性与代表性,本报告参考以上定义,将灵活用工定义为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业务外包用工和平台型用工四种形态在内的,除全日制用工之外的所有用工关系。本文所指灵活用工企业,指的是提供以上灵活用工服务的企业。 灵活用工以其高灵活性著称,其核心在于其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加弹性的劳动力解决方案,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和企业内部的需求波动。这种用工模式允许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或季节性高峰期间,快速调整人力资源配置,从而实现成本的有效控制和效率的最大化,得到广大企业青睐,也为灵活用工人员提供了新的工作选择。依托于互联网发展与政策支持发展迅猛,灵活用工市场规模稳步增长。据国家统计局、第三方机构数据显示,当下我国灵活就业人口已达2 亿人,占全国人口的14.3%;2017—2024年我国灵活用工市场规模连年上升,由3081亿元增长到17251亿元,7年平均增速26.6%。在国家政策不断鼓励和促进灵活用工业态发展的当下,灵活用工领域在可预见的未来将持续迎来增长,发展空间广阔。 (二)传统灵活用工经营模式 1、非全日制用工的经营模式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以小时计酬为主的灵活就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这种用工模式的特点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日均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因此这种用工模式适合零售、餐饮、家政服务等需要灵活应对短期或间歇性工作任务的行业。 huashui.com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成立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即雇主和劳动者之间可以仅通过口头协议建立雇佣关系,劳动者可以在多个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但新合同的签订不应影响之前合同的履行。此外,关系终止也更为无因化、随时化和无补偿化。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且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样的规定使得非全日制用工在适应企业和劳动者实际需求方面更加灵活,允许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快速调整劳动关系。 2、劳务派遣用工的经营模式 劳务派遣的核心特征在于劳动关系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在这种模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由后者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劳动者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与之形成直接的劳动关系,而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其正式员工,但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从事具体的劳动活动,因此具备了双重身份:既是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又在实际用工单位提供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劳务派遣涉及三层法律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作为雇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资、福利、工作时间等条款, 并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签订协议,对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工种、期限、费用等内容进行约定; (3)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尽管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实际工作中,他们直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和指挥,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 这种法律结构赋予了劳务派遣灵活性,使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灵活调整人力资源配置,特别是在应对季节性或临时性工作任务时。然而,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分离对三方均带来了诸多劳动、税务方面的挑战。 huashui.com 3、业务外包用工的经营模式 业务外包用工的核心在于“事务”的交付,关键在于服务或产品的最终品质。在业务外包用工模式下,劳务提供者与委托方之间并不形成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提供者遵循受托方的工作指令和管理,并由受托方负责薪酬发放。此种分离机制确立了业务外包区别于劳务派遣的本质属性:在劳务派遣情形中,尽管劳动者实际服务于用工单位,但其劳动合同关系隶属于派遣机构;而在业务外包中,劳务提供者与委托方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契约关系,双方仅通过服务协议确立协作联系。 业务外包用工的基础是委托方与受托方依据法律规定缔结的服务合同。该合同需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范畴,涵盖服务的具体内容、质量标准、服务周期以及费用结算方式等条款。借助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委托方得以保障受托方按约 履行高质量服务的承诺,而受托方则依合同获取相应的经济补偿。值得注意的是,鉴于业务外包合同的特性,委托方对受托方的管理权限受到限制,只能针对最终服务成果实施监督,无权直接干涉受托方内部运营及人员安排。 (三)灵活用工平台常见的两类经营模式 huashui.com 1、中间撮合业务模式(中介型) 中间撮合业务模式中,灵活用工平台主要扮演中介角色,为用工企业和灵活用工人员提供服务供需信息匹配、资金结算和发票开具等一站式服务。具体而言,用工企业通过平台发布用工需求,灵活用工人员自行接单,双方达成合意后形成服务合同。在资金方面,灵活用工平台收到的款项包含两部分:一是代用工企业向灵活用工人员支付的服务费;二是平台自身向用工企业收取的代理服务费。在发票开具环节,灵活用工平台通常承担着双重角色。一方面,它代灵活用工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为用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凭借委托代征、代开发票资质直接为用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另一方面,平台就其向用工企业收取的服务费开具增值税发票。这种模式简化了税务处理流程,方便了各方操作。 然而,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和挑战。首先,部分灵活用工平台可能会将收到的服务费和代发服务费合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从而引发税务合规问题。其次,尽管灵活用工平台与灵活用工人员之间一般不存在直接的劳务法律关系,但在具备委托代征资质的情况下,平台有义务代征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灵活用工交易记录数量庞大、服务类型多样,平台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适用错误税目的风险,从而影响税务合规性。 2、服务转售业务模式(参与经营型) huashui.com 服务转售业务模式中,灵工平台参与到用工企业与灵活用工人员的关系。一方面,用工企业在灵活用工平台上发布用工需求,并与平台达成合意,签订服务合同。用工企业向平台支付全额服务费用,而平台则可以就该服务费全额向用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另一方面,灵活用工人员需要在平台上注册成为会员,平台将所承揽的业务转售给这些灵活用工人员。平台负责向灵活用工人员支付费用,并为他们代办税务临时登记或个体工商户,代为缴纳税款。在这种模式下,灵活用工平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主要来自用工企业。 此外,平台还会代灵活用工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凭借委托代征、代开发票资质为自己开具增值税发票。委托代征是税务机关为了加强税收管控和方便纳税人,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鉴于灵活用工人员大多为自然人,税务机关为强化征收管理,可以在委托灵活用工平台代征税款的同时,与平台签订代开发票书面协议,委托其代开发票。这有助于确保灵活用工人员的税务合规性,同时也提高了税收管理的效率。 然而,由于当前监管机制尚不完善,一些灵活用工平台可能会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以获取非法利益。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税收法规,也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四)灵活用工企业税收政策汇总 1、灵活用工业务一般涉税政策 huashui.com 增值税税目 计税方式 税率 劳务派遣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 一般纳税人 全额 适用6%税率,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差额 适用5%征收率,此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且扣除部分金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 全额 适用3%征收率 差额 适用5%征收率 劳务外包 根据提供服务的性质确定:例如,提供运输服务外包的,属于“交通运输服务”;提供餐饮服务外包的,属于“餐饮服务” 人力资源外包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 一般纳税人 全额 适用6%税率,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差额 适用5%征收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 全额 适用3%征收率 注: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延期至2027年12月31号; 2.全额: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3.差额: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以及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实践中,常见的灵活用工业务包括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力资源外包,此三类业务适用的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盘点如下: 2、各地涉灵活用工领域差异性政策 由于地方经济发展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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