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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安控股中期业绩报告2024

2024-12-13港股财报ζ***
均安控股中期业绩报告2024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中期报告 股份代号:1559 2024 均安控股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中期业绩报告 目录 2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6企业管治及其他资料 11简明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13简明综合财务状况表 15简明综合权益变动表 16简明综合现金流量表 17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34公司资料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业务回顾 于回顾财政期间,本集团继续加快现有合约的进度,并透过签署补充协议撤销合约HA20170102、GE201801及HY201812,以纠正已发现的缺陷及完成已协定的特定工程。于报告期内,项目地盘已成功交付予政府。 在继续努力完成现时政府合约的同时,本公司董事(“董事”)意识到,由于建筑行业竞争激烈,香港土木工程行业仍然充满挑战。为应对该等挑战及优化资源,管理层持续致力于出售亏损合约或业务,并于香港、马来西亚及中国内地的私营建筑市场发掘新的商机。 财务回顾 收入 就建筑相关分部而言,本集团的收入由去年同期的1亿8,770万港元下跌至约1亿3,400万港元。该项减少乃主要由于香港政府建筑项目收入减少4,450万港元及马来西亚私营建筑项目收入减少3,070万港元所致。该等影响部分被香港及中国内地的私营建筑项目收入增加2,150万港元所抵销。 贸易分部方面,本集团录得收入约5,540万港元(二零二三年:无)。 服务成本 建筑相关分部于报告期间的服务成本由2亿700万港元减少至约1亿3,650万港元,与收入减少一致。贸易分部之成本为5,410万港元。 毛损 本集团于报告期间录得毛损约120万港元,较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毛损约1,930万港元显着改善。毛损减少的主要原因是香港大部分土木工程项目已基本完工,合约进度加快,导致成本下降。此外,中国内地、马来西亚及香港的私营合约于本报告期间贡献溢利210万港元。 行政开支 报告期间的行政开支约为1,940万港元,较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2,760万港元有所减少。该项减少主要是由于管理层实施增效举措,致使香港办事处的员工成本较去年同期减少约390万港元所致。 财务成本 报告期间的财务成本合共约为420万港元,而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则约为 580万港元。该项减少主要是由于报告期内银行贷款结余减少所致。 流动资金及财务资源 本集团一般以内部产生现金流及银行融资拨付其营运。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团银行结余及现金约为3,660万港元(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约2,650万港元),而未偿还借贷约为6,930万港元(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8,510万港元)。银行结余及现金变动主要由于:(i)其他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净额约1,060万港元;(ii)已抵押银行存款净减少产生现金流入约520万港元;(iii)银行借贷净减少产生现金流出约1,570万港元;(iv)支付利息及财务费用的现金流出净额约380万港元;及(v)一间关连公司之垫款的现金流入净额约1,380万港元。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团已抵押约6,170万港元(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约5,650万港元)之银行存款。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之流动比率(按流动资产除以流动负债计算)约为1.11倍(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约1.15倍)。资产负债比率(按债务净额除以股本总额加债务净额计算)约为75.0%(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约72.5%)。债务净额乃按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应付一间关连公司之款项、应付一间联营公司之款项、银行借贷及租赁负债之总额减无抵押银行结余及现金计算。股本包括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权益。 本集团主要在香港、菲律宾、中国内地及马来西亚经营,大部份交易原本以相关当地货币计值。外汇风险于未来商业交易或已确认金融资产或负债以非该实体功能货币之货币计值时产生。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团承受来自不同货币之外汇风险,主要涉及菲律宾披索(“披索”)、人民币(“人民币”)及马来西亚令吉(“令吉”)。 除为数约4,140万港元以人民币计值有关向土地拥有人支付履约按金之应收款项、约2亿1,610万港元以人民币计值之若干合约资产、约2,760万港元以披索计值有关向土地拥有人支付按金之应收款项以及约1,900万港元以披索计值之若干应收款项之外,本集团并无承受任何其他重大外汇风险。此外,本集团目前并无使用衍生工具对冲利率风险。然而,本集团将监控利率风险,并于必要时考虑对冲重大利率风险。 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团概无任何资本承担(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无)。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团概无重大或然负债(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无)。 资本架构 本集团之股本仅包括普通股。本集团之资本架构于报告期间概无任何变动。 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约为1,870万港元,而已发行普通股数目为1,869,159,962股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雇佣、培训及发展 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本集团共聘用97名(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255名)包括董事在内的雇员。雇员薪酬乃参考市场条款以及个别雇员的表现、资历及经验而厘定。报告期间的员工成本约为2,630万港元(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约5,340万港元)。除基本薪金外,表现优异的雇员亦会获发年终酌情花红,以吸引及挽留合资格雇员为本集团效力。 企业管治及其他资料企业管治常规 董事会(“董事会”)已采纳并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C1所载之企业管治守则(“企业管治守则”)。于报告期间内,本公司一直遵守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 董事证券交易 本公司已采纳上市规则附录C3所载之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准守则”),作为其有关董事证券交易之操守守则。经向全体董事作出具体查询后,全体董事均确认彼等于报告期间内一直遵守标准守则所载之必要标准。 审核委员会 本公司已成立审核委员会,并备有书面职权范围,其可于联交所及本公司网站阅览。审核委员会现由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林柏森先生、林诚光教授及龚振志先生组成。审核委员会主席为林柏森先生,彼具备合适的会计专业资格及经验。 审核委员会已审阅本集团于报告期间之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 审核委员会亦已基于(i)本集团采纳的会计政策及常规;及(ii)本集团于报告期间之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报表审阅本报告。 权益披露 董事及主要行政人员于股份、相关股份及债券之权益及淡仓 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董事及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员于本公司及其相联法团(定义见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股份、相关股份及债券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352条须存置之登记册所记录的权益及淡仓如下: 姓名身份 所拥有权益之已发行股份数目 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概约百分比 陈正华先生(“陈先生”)(附注1)受控制法团权益1,039,456,250(L)55.61% 附注: 1.陈先生之权益由华冠集团有限公司(“华冠”)持有,而华冠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之全资附属公司,而江苏省建则由绿地大基建集团有限公司(“绿地大基建”)、江苏华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远”)及南京城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城投”)分别拥有50%、35%及15%权益。江苏华远由陈先生及窦正红女士分别拥有99%及1%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董事或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员于本公司及其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的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拥有须记录于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须予存置之登记册内之任何其他权益或淡仓,或根据上市规则附录C3所指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必守标准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之任何其他权益或淡仓。 主要股东及其他人士于股份、相关股份及债券之权益及淡仓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336条规定须予存置之主要股东登记册所示,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本公司获知会下列主要股东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5%或以上之权益及淡仓。此等权益并未包括于上文披露之董事及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员之权益。 名称 身份 所拥有权益之已发行股份数目 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概约百分比 华冠集团有限公司 实益拥有人(附注1) 1,039,456,250 55.61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受控制法团权益(附注1) 1,039,456,250 55.61 江苏华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受控制法团权益(附注1) 1,039,456,250 55.61 绿地大基建集团有限公司 受控制法团权益(附注1) 1,039,456,250 55.61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受控制法团权益(附注1) 1,039,456,250 55.61 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绿地控股”) 受控制法团权益(附注1) 1,039,456,250 55.61 陈正华先生(“陈先生”) 受控制法团权益(附注1) 1,039,456,250 55.61 附注: 1.该1,039,456,250股股份由华冠持有,华冠由江苏省建全资拥有,而江苏省建则由绿地大基建、江苏华远及南京城投分别拥有50%、35%及15%权益。 绿地大基建由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拥有,而绿地控股拥有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95%权益,绿地控股为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及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代号:600606)。绿地控股由上海格林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拥有25.88%、25.82%及20.55%权益。 江苏华远由陈先生及窦正红女士分别拥有99%及1%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本公司并未获任何人士(董事及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员除外)知会于本公司之股份、相关股份及债券中,拥有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第3分部条文向本公司披露,或须记录于本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须予存置的登记册内之权益或淡仓。 控股股东的特定履约契据 (i)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本公司(作为担保人)通过其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借款人)与银行订立2,200万港元的贷款融资协议(“二零二四年融资协议”),为期一年,并须经审核。 根据二零二四年融资协议,除非得到银行的书面同意,否则华冠集团有限公司须继续为本公司的单一主要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不少于25%的股权。 (ii)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一日,本公司(作为担保人)通过其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借款人)与银行订立2,300万港元的贷款融资协议(“二零二四年融资协议”),为期一年,并须经审核。 根据二零二四年融资协议,除非得到银行的书面同意,否则华冠集团有限公司须继续为本公司的单一最大股东。 购买、出售或赎回本公司之上市证券 于报告期间内,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购买、出售或赎回本公司之任何证券。 董事资料变更 根据自董事取得的确认,于报告期内,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1)条规定须披露的董事资料于本报告日期并无变动及更新。 股息 董事会议决不就报告期间宣派任何中期股息(截至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无)。 购股权计划 本公司股东于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批准并采纳购股权计划(“该计划”)。该计划概述如下: 该计划自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为期十年。根据该计划,本公司董事可全权酌情选出任何合资格参与者并向其作出认购本公司股份的要约,认购价不低于下列最高者:(i)本公司股份于提呈日期在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报的收市价;或(ii)本公司股份于紧接提呈日期前五个营业日在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报的平均收市价;及(iii)股份于提呈日期的面值。授出购股权之要约可于提呈日期后21日内接纳。 根据该计划于任何时间授出而未行使的全部购股权连同根据本公司当时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可能授出的购股权于行使时将予发行的股份数目上限,合共不得超过于股东批准购股权限额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10%。自采纳购股权计划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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