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虚假陈述诉讼纠纷解决的“求同存异”之道
1. 过错责任
- 《座谈会纪要》 明确指出“责任与过错相结合”,贯彻平等保护市场各方主体的公平原则。
- 发行人董监高 的过错认定需综合考虑其在公司中的地位、作用、信息获取渠道及核验信息的努力。
- 证券承销机构 的过错认定标准和免责抗辩事由主要指向故意及严重过失,但存在与《证券法》第85条的推定原则不一致之处,需进一步明确。
- 债券服务机构 的注意义务和应负责任范围限于其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需根据其勤勉尽责义务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责任。
2. 因果关系
- 交易因果关系:债券市场的有效性与股票市场存在差异,基于“欺诈市场理论”的“推定信赖原则”在债券市场中适用存在争议。
- 损失因果关系:应充分考虑债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适当吸取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积累的经验。
3. 损失计算规则
- 全新损失计算规则 取消“基准日”概念,债券持有人可通过虚假陈述案件获得本息偿付,减轻讼累。
- 违约责任与虚假陈述侵权责任 并不构成竞合关系,法院应在判项中明确债券持有人交回债券的义务。
4.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 债券类虚假陈述纠纷 需兼顾不同上位法和交易规则,建立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
- 不同债券类型 如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其信息披露规则和交易规则各有不同,需谨慎适用。
5. 维护公平资本市场秩序
- 取消前置程序:明确取消前置程序,维护公平资本市场秩序。
- 过错责任 的认定需与过错程度相匹配,体现平等保护市场各方合法权益的精神。
总结
《座谈会纪要》在处理债券虚假陈述纠纷时,强调了过错责任、因果关系和损失计算规则的统一适用标准,旨在维护公平的资本市场秩序。尽管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的地方,但该文件为解决债券虚假陈述纠纷提供了重要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