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申报中的“未批先行型抢跑”行为类型与认定标准
一、背景与概述
在经营者集中申报中,为避免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我国及世界主要法域普遍采取事先申报规制模式。交易当事人若未依法申报或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批准决定前实施经营者集中,可能被认定为“抢跑”行为,并面临罚款等处罚。
二、行为类型
“未批先行型抢跑”行为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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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复杂的多步骤交易架构中提前实施部分步骤
- 交易当事人可能将整体交易分拆为多个步骤,并在未取得反垄断执法机构批准决定前,提前实施部分交易步骤。尽管交易当事人认为此行为不违反反垄断规定,但执法机构可能认为该多步骤交易实质上构成一项整体的经营者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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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实施相当于实质取得控制权的行为
- 自交易文件签署日至交割日之间,交易当事人可能会提前实施可能被认定为实质取得控制权的行为,或通过条款约定取得可以实质影响目标公司业务经营的权利。例如,直接参与经营、管理或决策,或在过渡期内对目标公司的某些行为享有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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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过度交换敏感商业信息
- 交易当事人可能在未取得反垄断执法机构批准决定前过度交换敏感商业信息,以维持目标公司的公司价值。
三、案例分析
- 佳能/东芝医疗案:佳能在未申报前就开始实施交易,被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为“抢跑”,并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欧盟和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对这一行为进行了处罚。
- Flakeboard/Sierra Pine案:Flakeboard在审查期间内关闭工厂并转移客户,被认定为提前取得对被收购资产的运营控制权,构成“抢跑”。
- Altice/PT Portugal案:Altice在审查期间内获得对PT Portugal的实质控制权,尽管未实际使用否决权,但仍被认定为“抢跑”。
四、认定标准
实施前期步骤的行为是否构成“抢跑”,主要取决于该前期步骤与整体交易的关联性:
- 若该前期步骤与实现取得控制权的整体交易目的具有直接且紧密联系,且交易当事人可以通过该前期步骤取得对目标公司的一定影响力,则提前实施该前期步骤的行为更可能被认定为“抢跑”。
- 若该前期步骤仅是准备性、辅助性的步骤,且交易当事人无法通过该前期步骤取得对目标公司施加影响,则其被认定为“抢跑”的可能性较低。
总结
“未批先行型抢跑”行为在经营者集中申报中需谨慎处理。交易当事人应在取得反垄断执法机构批准决定前避免实施可能被认定为“抢跑”的行为,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罚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