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中伦e简报 深度观察 以开放和审慎态度迎接金融监管合规新篇章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适用解读及影响分析 生物医药行业跨境交易常见的模式和要点 轻舟可过万重山:股权回购的实务要点及应对之道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解析AIGC的数据合规挑战与应对之道 001/ 013/ 022/ 031/ 042/ 以开放和审慎态度迎接金融监管合规新篇章 作者:高俊周杨洁 2023年5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京挂牌。笔者梳理发现,首任局长李云泽上任以来,在调研、大会致辞等公开活动中多次提及“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还相继会见多家国际金融机构负责人,例如在6月5日会见美国花旗集团首席执行官范洁恩(JaneFraser)女士一行,6月20日会见新加坡淡马锡董事长林文兴(LimBoonHeng)一行,介绍了中国经济金融形势、金融监管改革有关情况,并表示中国金融业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外方亦表示,对中国经济和金融发展抱有充分信心,将发挥自身优势,继续加大对华交流、拓展合作领域,持续扩大在华业务。 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金融领域更是在高质量、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道路上走在前列。本文将在我国继续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的背景下,探讨我国金融业引进来和走出去之路上,金融机构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尝试从合规视角分享笔者的建议和感想。 第一部分\ 回望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里程碑 1979年,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日本输出入银行北京代表处设立。1979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成立。1980年,美国的跨国保险及金融服务机构美国国际集团(AmericanInternationalGroup,AIG)在华设立代表处。1992年,AIG下属友邦保险获准在上海设立分公司。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正式实施。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同年,中国 正式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并开始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境内开展人民币业务。1999年,外资银行被允许参加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 进入2000年,中国加入WTO,进一步放宽对外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业务范围的限制。2002年,发布《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同年开始试行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2003年12月,发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为中外资金融机构股权合作打开大门。2006年,《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生效,大大提高了外资银行的开放度。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DII(人民币合格境内投资者)、沪港通、深港通、债券通等制度亦陆续推出。 时间到了更近的2019年,银保监会发布12项开放措施,惠及银行、信托、保险、保险经纪、消费金融公司等领域的外资机构。同年,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惠及信用评级、理财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等领域的外资机构。此后又颁布诸多部门规章,进一步放宽外资参与中国金融业的限制,首家外商独资期货公司(摩根大通期货)、首家外商独资人身保险公司(友邦人寿)、首家外商独资证券公司(摩根大通证券)、首家外商独资保险资管公司(安联资管)应运而生。2022年,我国作为首批成员国加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RCEP),在证券、保险、银行与其他金融服务领域作出开放承诺。2023年6月,我国递交了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CPTPP)的交流文件,CPTPP中对金融领域的开放以及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合作均有约定。 第二部分\ 用合规助力外资金融机构把握“引进来”机会 从资本市场,到银行业、保险业、债券市场,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正在加速向纵深推进。外资金融机构如有意进入中国市场,或是在中国市场扩展更多业务,需要从把握监管机构的意图与目的入手,进而了解与掌握监管逻辑与整体框架,熟悉各类监管政策动向和便利措施。下文将结合笔者的经验与案例,尝试从“大合规”的角度为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一些参考思路。 1.把握监管意图与目的 首先,需要把握监管机构鼓励和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在华发展的目的,也即,监管部门希望外资金融机构能够更好地发挥其能为中国带来的资本、技术等要素的作用;提高国内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同时服务于中国的大政方针,服务实体经济;使得国内企业和居民可以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在外资金融机构的帮助下进入国际市场,助力中国企业早日发展成为世界型企业,同时防范洗钱犯罪和非法的资本外流。基于上述监管意图和目的,外资金融机构在向中国监管部门申请准入牌照及其他行政许可 时,应着力于展示其资金实力,金融科技、金融服务数字化等领域的先进技术,助力东道国企业进行全球布局的经验,等等。此外,外资金融机构落地中国后,同样需要在把握监管意图与目的的前提下制定经营战略、设计金融产品、建立合规体系、将境外总部的规章制度本土化、规范化开展日常经营。 2.掌握监管逻辑与整体框架 此前,我国金融业曾存在分业监管、混业经营的情境,在此情境下,银行、证券和保险等机构的业务越来越趋同,相似产品却分属不同监管部门,不一致的监管标准往往伴随着“监管套利”的动机与可能,也不利于提升监管效率,甚至留下监管空白。自2023年5月18日起,我国金融业的监管框架正式变革为“一行一会一总局”,也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目前,各监管机构的职责与分工比较清晰明了。但是,外资金融机构来华展业需面临的监管环境绝不止于“一行一会一总局”,而是应完全了解和掌握以下三个层次的监管框架:市场准入监管、业务与产品监管、日常合规监管。 第一,是市场准入监管。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等外资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监管方面的重视程度和投入的努力自不待言,甚 至会组建高级别的团队花数年的时间专门负责“拿牌照”。其他金融领域的外资公司(例如发卡机构、支付公司、科技公司)对于金融“牌照”的重视程度也很高,例如,近期,全球跨境支付公司Thunes在北京成立大中华区总部,于2023年6月15日正式开业,Thunes中国成立后,其高级管理人员表示首要工作就是申请国内的支付牌照。德意志银行中国债务资本市场主管方中睿近期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德意志银行在中国基本上一年申请一个新牌照,通过获得新的市场准入的方式,逐步扩大业务范围。 第二,是业务与产品监管。获取金融牌照是一个开端,业务和产品的合规性才是金融机构得以发展的基石。金融机构在开展金融业务、设计金融产品、进行模式创新时,应当时刻注意满足监管部门的“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这两大监管重心。其中,“审慎监管”的出发点是防范系统性风险,可以体现在监管部门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危机管理机制、对重要机构的审慎监管(包括但不限于被认定为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的机构);“行为监管”的出发点重在消费者保护,可以体现在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具体经营行为、市场行为的监管。以供应链金融业务为例,监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基于核心企业与上下游链 条企业之间的真实交易,整合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各类信息,为供应链上下游链条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现金管理等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在此业务场景下,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供应链金融合规体系,在实操中严格审查交易层面的真实性、商业层面的合理性、多个交易合同项下实际的资金流向/货款流向(最终的资金获取方或受益方)、单据流向(发票/报关 单/交货单/仓单/提单等)、货物流向(货物的实际运输/仓储/交付情况等),警惕虚增、虚构应收账款、存货及重复抵押质押行为,避免在实际操作中出现漏洞,致使整个业务模式不具有执行力,从而给本金融机构招致损失,甚至沦为企业开展“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的帮凶。 第三,是日常合规监管。魔鬼隐藏在细节中,风险隐藏在日常中。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平台属性,日常对接数以万计的企业和个人客户,以及提供软硬件服务、信息科技服务、审计服务等的若干供应商,因此务必注意防范日常行为中的自身合规风险以及由客户和供应商传导而来的合规风险。以中资与外资金融机构都比较热衷的金融科技领域为例,金融业的监管要求与合规风险贯穿其业务的方方面面,例如运营与内控、信息安全与数据治理、环境、系统开发、测试与维护、业务连续性管理、外包管理等。银行、证券等服务已经基本进入全面信息化、数字化的时代,外资金融机构在进入中国之初就依法依规搭建上文所述的金融科技领域的合规体系和基础设施,将会有利于业务的平稳、连续发展,节约重复搭建的成本。下表将部分列举上述几方面涉及的监管规则和指引,供拟在中国展业且涉及金融科技领域的机构参考。 日常场景 部分监管规则和指引 运营与内控 JR/T0173-2020《银行业集中营运规范》JR/T0201-2020《金融科技发展指标》银监发[2007]42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4]40号《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信息技术安全与数据治理 银监发[2009]19号《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银保监发[2018]22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JR/T0073-2012《金融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服务安全指引》银监发[2006]90号《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银监发[2014]39号《关于应用安全可控信息技术加强银行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JR/T0068-2020《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JR/T0071-2020《金融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引》JR/T0184-2020《金融分布式账本技术安全规范》JR/T0196-2020《多方安全计算金融应用技术规范》JR/T0204-2020《分布式数据库技术金融应用规范安全技术要求》2020年《中国银保监会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GB/T36618-2018《信息安全技术金融信息服务安全规范》 环境、系统开发、测试与维护 JR/T0011-2004《银行集中式数据中心管理规范》JR/T0131-2015《金融业信息系统机房动力系统规范》银监办发2010]114号《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JR/T0097-2012《中国金融移动支付检测规范》JR/T0101-2013《银行业软件测试文档规范》JR/T0114-2015《网银系统USBKey规范安全技术与测评要求》JR/T0132-2015《金融业信息系统机房动力系统测评规范》银监办发[2009]437号《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 业务连续性管理 银监发[2011]104号《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银监发[2008]50号《银行、证券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银监办发[2008]53号《银行业要信息系统突发件应急管理规范》银监发[2014]49号《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JR/T0044-2008《银行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规范》JR/T0205-2020《分布式数据库技术金融应用规范灾难恢复要求》 外包管理 银监发[2010]44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3]5号《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银监办发[2014]187号《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72号《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监管评估工作的通知》 3.熟悉各类政策动向和便利措施 《顺义区关于打造首都产业金融中心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支持办法》(2023) 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对引入外资金融机构有诸多限制,也有诸多期许和激励。除了前文第一部分提到的金融领域的开放措施以外,许多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办法,拿出真金白银和好政策鼓励外资金融机构落地。因此,外资金融机构在做好合规、满足监管要求之外,也可 以适当关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