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综述
一、背景与发展历程
- 中国资本市场:自1990年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中国资本市场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重要文件:2003年《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03年《规定》)首次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案件的审理作出系统化规定。
- 问题与挑战:2003年《规定》在处理复杂、疑难法律问题时表现出诸多不足,如前置程序限制、对预测性信息披露违法及“诱空型”虚假陈述缺少规制等。
二、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
- 出台背景:2020年《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逐步放宽前置程序要求;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强调健全民事赔偿制度。
- 主要内容:
- 扩大适用范围,实现市场和证券产品的全覆盖。
- 废除前置程序,不再以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裁判文书为受理条件。
- 确定案件由发行人所在地有权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更加精准界定虚假陈述行为类型和认定标准,建立“安全港”规则。
- 明确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基准日的认定标准。
- 建立重大性和交易因果关系的独立地位及其认定标准。
- 明确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等因素导致的损失不应赔偿。
- 将诱空型虚假陈述正式纳入调整范围。
- 规定发行人的董监高、承销保荐机构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过错认定标准和免责抗辩事由。
- 扩大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明确强调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帮助造假者的责任。
三、新司法解释的影响与挑战
- 正面影响:强化资本市场制度供给,提升市场各方参与主体的责任意识。
- 挑战:
- 前置程序取消导致证券诉讼数量增加、诉讼启动时间提前。
- 诱空型虚假陈述纳入调整范围,增加了投资者的索赔难度。
- 非公开发行、协议转让、资产支持证券等新型证券产品和发行交易市场面临新挑战。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帮助造假者的责任显著增加。
四、总结
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为中国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带来了新时代,资本市场各方参与主体需适应新的变化和挑战。希望通过专业积累和丰富经验,帮助相关主体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新司法解释带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