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11月29日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保险机构全面风险管理,真实反映资产质量,防范化解风险。该《办法》在原保监会2014年发布的《保险公司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基础上,从扩大资产风险分类范围、完善三大类资产分类标准、健全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优化。
核心观点与主要内容
- 扩大资产风险分类范围:除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特定上市股票、公募基金、境外REITs、可转债、可交换债等,以及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豁免穿透条件的理财产品等特殊情形外,其他投资资产均需纳入分类管理。
- 完善固定收益类资产分类标准:调整本金或利息逾期天数、减值准备比例等标准,与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同时,增加利益相关方风险管理状况、抵质押物质量等评估因素。
- 完善权益类资产与不动产类资产分类标准:将两类资产分为正常类、次级类、损失类三档,对股权金融产品和不动产金融产品均按穿透原则评估底层资产质量,并考虑产品管理人、风险控制措施等因素。
- 健全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治理结构:优化“初评、复核、审批”三级工作机制,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要求将分类情况纳入内外部审计范畴,压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
监管强化与风险应用
《办法》强化风险分类结果应用,将其纳入监管评价体系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实施差异化监管。监管机构将重点关注不良资产、频繁下调分类的资产、公允价值长期低于账面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等,并要求保险公司动态监测风险变动,及时采取防范及处置措施。
研究结论
《办法》的发布实施是强化金融监管和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举措,通过扩大覆盖范围、缩小与商业银行标准差距、完善执行标准,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建立长效机制,降低潜在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