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11月29日印发《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保险机构全面风险管理,真实反映资产质量,防范化解风险。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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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资产风险分类范围:除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存在活跃市场报价的上市普通股票(不含纳入长期股权投资的上市普通股票)、存托凭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境外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公募)、可转债、可交换债等,以及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豁免穿透条件的理财产品、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支持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特殊情形以外的投资资产均需纳入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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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固定收益类资产分类标准:调整本金或利息逾期天数、减值准备比例等标准,与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同时,在风险分类时考虑利益相关方风险管理状况、抵质押物质量等内容,丰富风险分类标准的内外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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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将权益类资产和不动产类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类为正常类、次级类、损失类三档,对股权金融产品和不动产金融产品均按照穿透原则,重点评估股权所指向企业和不动产项目的质量和风险状况,同时考虑产品管理人情况、风险控制措施、投资权益保护机制、产品退出机制安排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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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治理结构:优化风险分类的“初评、复核、审批”三级工作机制,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要求保险公司将资产风险分类情况纳入内外部审计范畴,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
此外,《办法》强化了风险分类结果的应用,监管机构将保险公司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及结果纳入监管评价体系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实施差异化监管。该《办法》的发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强化金融监管和防范化解风险要求的重要举措,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更为有效的长效机制,帮助保险公司降低潜在风险,提升资产质量,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