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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化工:UCO出口退税取消,SAF迎来发展新机遇

基础化工2024-11-19王华炳德邦证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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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化工:UCO出口退税取消,SAF迎来发展新机遇

证券研究报告|行业点评 基础化工 2024年11月19日 基础化工 UCO出口退税取消,SAF迎来 发展新机遇 优于大市(维持) 证券分析师 投资要点: 王华炳 资格编号:S0120524100001 邮箱:wanghb3@tebon.com.cn 事件:1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取消化学改性的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等产品的出口退税。作为生物航煤(SAF)的重要原料,工业级混合油(UCO)位于本次取消退 税产品清单之中。 26% 17% 9% 0% -9% -17% 市场表现 基础化工沪深300 点评: 取消退税或将削弱UCO出口,打破业内低质竞争循环。据海关总署统计数据, 2024年1-9月我国UCO出口数量为212.46万吨,同比+54.64%,但出口平均单 价仅为6355.48元/吨,同比-8.57%,在出口量大增的情况下出口单价反而下滑, -26%2023-112024-032024-07 -34% 资料来源:德邦研究所,聚源数据 相关研究 1.《生物质燃料发展再迎政策利好,生物航煤需求有望加速释放》,2024.11.3 或反映了中国UCO企业出口价格竞争激烈,利润空间受到挤压。根据卓创资讯,截至11月15日,UCO港口出口价约6800元/吨,参考现行UCO退税率为13%,预计取消出口退税后,补贴将对应减少约884元/吨,若继续出口,国内UCO企业或将承受更大成本压力。海外方面,美国为我国UCO的最大进口国,2023年中国向美国出口83.41万吨UCO,供应了美国50%的进口量。2024年则进一步增长,1-9月中国向美国出口95.51万吨UCO,同比+108.13%。但考虑到特朗普宣布将任命李·泽尔丁担任美国环境保护署署长,其被视为生物燃料行业反对者,或不利于美国生物质能源发展,未来美国这一中国UCO最大购入国的进口需求可能减少。综合来看,我们预计国内UCO企业或将改变出口策略,更多转向国内销售,依赖退税补贴让利外国的竞争格局有望被打破。 UCO资源存在供给上限,取消退税利于原料自给。截至2021年中国餐厨垃圾产量为1.21亿吨,按5%潜在含油率对应约600万吨UCO供给。根据发改委调查数据,综合考虑消费方式、资源集中度、可收集范围、以及尚未得到妥善处理的其 他形式废弃油脂等因素后,每年实际可供UCO收集量上限约为800万吨。但由于废弃油脂产生源头众多、分布广泛,集中收集较为困难,据北京大学能源研究院和德勤中国,我国餐饮废弃油脂收集利用量仅约340万吨,以HEFA生产路径下全流程约60-70%的收率假设计算,对应此原料可供应生产约204-238万吨SAF。即使全部利用,也与航空业长期减碳所需的SAF原料数量相去甚远,同时UCO还会用于酯基生物柴油、烃基生物柴油等领域的生产。一旦SAF需求端放量,现有UCO原料将远不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因此我们认为,在UCO供应长期紧俏的背景下,当前时点取消出口退税一定程度保障了原料自给能力,或有效降低国内生产商的原料成本。同时考虑到海外综合原料成本或因我国UCO出口减少而抬升,综合来看或将提升我国生物质燃料的全球市场竞争力,并引导生物质燃料行业向深加工方向发展,有利于扶植更高产品附加值的生物柴油与SAF产业。就SAF而言,按60-70%的总收率我们测算,在其他费用不变的情况下,参考前文计算得到的退税补贴金额,UCO价格若下降884元/吨,SAF单吨盈利有望增加947-1105元/吨,对相关企业利润增厚效果显著。 近期国内政策密集催化,SAF需求或加速释放。近年来国家重视生物质燃料发展,出台多项SAF相关政策,2022年中国民航局《“十四五”民航绿色发展专项规划》 提及要力争2025年当年SAF消费量达到2万吨以上,“十四五”期间消费量累计达到5万吨,在定量层面给出了SAF消费目标。后续的《“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纲要(2023—2035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24年本)》等顶层规划均提及鼓励发展SAF,政策基础逐步夯实。2024年9 月,中国民航局启动了12个航班的SAF应用试点工作;次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信息披露和法律声明 部门发布《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及:1)全面提升可再生能源供给能力,因地制宜发展生物天然气和生物柴油、生物航煤等绿色燃料;2)加快交通运输和可再生能源融合互动,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生物柴油、生物航煤、生物天然气、绿色氢氨醇等在船舶、航空领域的试点运行。一系列政策有望加速推动实际应用落地,催化SAF需求释放。 建议关注标的:海新能科、嘉澳环保、卓越新能、鹏鹞环保。 风险提示:SAF相关政策推广力度不及预期、贸易摩擦风险、民航相关燃料需求不及预期。 图1:我国UCO出口量持续攀升图2:我国UCO出口单价2022年后整体持续下滑 350000 300000 250000 200000 150000 100000 50000 0 250% 200% 150% 100% 50% 0% -50% -100% 12000 10000 8000 6000 4000 2000 0 100% 80% 60% 40% 20% 0% -20% -40% -60% UCO出口数量(吨)YOY(%)UCO出口单价(元/吨)YOY(%)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德邦研究所资料来源:海关总署,德邦研究所 表1:中国SAF发展政策/文件梳理 发布时间发布主体政策/文件内容 2021年国务院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 保持石油消费处于合理区间,逐步调整汽油消费规模,大力 推进先进生物液体燃料、可持续航空燃料等替代传统燃油,提升终端燃油产品能效。 2021年 中国民用航空局 《“十四五”民航绿色推动可持续航空燃料商业应用取得突破,力争2025年当年 发展专项规划》 SAF消费量达到2万吨以上,“十四五”期间消费量累计达到5万吨。 2022年国家发改委、国家 能源局等九部委 《“十四五”可再生能 源发展规划》 大力发展非粮生物质液体燃料,支持生物柴油、生物航空煤 油等领域先进技术装备研发和推广使用 工信部、科学技术《绿色航空制造业发展到2025年,使用可持续航空燃料的国产民用飞机实现示范 2023年部、财政部、中国纲要(2023—2035应用。基于成熟的可持续航空燃料应用情况,在国产民用飞民用航空局等四部机上开展不同掺混比例的试点验证。积极开展可持续航空燃 门年)》料在国产民用飞机上使用的标准、体系和规范建设。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鼓励发展生物燃油(柴油、汽油、航空煤油)等非粮生物质 2023年国家发改委 录(2024年本)》 燃料生产技术开发与应用,可持续航空燃料原料高效收储运 技术与设备研发与应用,可持续航空燃料生产与应用。 2024年 统筹推进我国可持续航空燃料发展,更好促进民航业绿色低 国家发改委、中国可持续航空燃料应用试碳发展。根据试点工作安排,9月19日起,国航、东航、南 民用航空局点航从北京大兴、成都双流、郑州新郑、宁波栎社机场起飞的 12个航班将正式加注SAF。 全面提升可再生能源供给能力,因地制宜发展生物天然气和 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生物柴油、生物航煤等绿色燃料,积极有序发展可再生能源 2024年 门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制氢;加快交通运输和可再生能源融合互动,支持有条件的见》地区开展生物柴油、生物航煤、生物天然气、绿色氢氨醇等 在船舶、航空领域的试点运行 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民航局、国家发改委等,德邦研究所 信息披露 分析师声明 本人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以勤勉的职业态度,独立、客观地出具本报告。本报告所采用的数据和信息均来自市场公开信息,本人不保证该等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分析逻辑基于作者的职业理解,清晰准确地反映了作者的研究观点,结论不受任何第三方的授意或影响,特此声明。 投资评级说明 1.投资评级的比较和评级标准:以报告发布后的6个月内的市场表现为比较标准,报告发布日后6个月内的公司股价(或行业指数)的涨跌幅相对同期市场基准指数的涨 类别 评级 说明 股票投资评级 买入 相对强于市场表现20%以上; 增持 相对强于市场表现5%~20%; 中性 相对市场表现在-5%~+5%之间波动; 减持 相对弱于市场表现5%以下。 跌幅; 优于大市 预期行业整体回报高于基准指数整体水平10%以上; 2.市场基准指数的比较标准:A股市场以上证综指或深证成指为基准;香港市场以恒生指数为基准;美国市场以标普500或纳斯达克综合指数为基准。 行业投资评级 中性 预期行业整体回报介于基准指数整体水平-10%与10%之间; 弱于大市 预期行业整体回报低于基准指数整体水平10%以下。 法律声明 本报告仅供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接收人收到本报告而视其为客户。在任何情况下,本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并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 本报告所载的资料、意见及推测仅反映本公司于发布本报告当日的判断,本报告所指的证券或投资标的的价格、价值及投资收入可能会波动。在不同时期,本公司可发出与本报告所载资料、意见及推测不一致的报告。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报告所载的信息、材料及结论只提供特定客户作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也没有考虑到个别客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客户应考虑本报告中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德邦证券及其所属关联机构可能会持有报告中提到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并进行交易,还可能为这些公司提供投资银行服务或其他服务。 本报告仅向特定客户传送,未经德邦证券研究所书面授权,本研究报告的任何部分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任何形式的拷贝、复印件或复制品,或再次分发给任何其他人,或以任何侵犯本公司版权的其他方式使用。所有本报告中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记及标记均为本公司的商标、服务标记及标记。如欲引用或转载本文内容,务必联络德邦证券研究所并获得许可,并需注明出处为德邦证券研究所,且不得对本文进行有悖原意的引用和删改。 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咨询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