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47证券简称:万里股份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代建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仕钦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杜正洪保证 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否 审计师发表非标意见的事项 □适用√不适用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项目 本报告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变 动幅度(%) 年初至报告期末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变 动幅度(%) 营业收入 112,450,617.88 -15.67 380,577,295.71 -4.9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2,033,673.31 不适用 -24,957,494.52 不适用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12,079,173.52 不适用 -24,629,845.97 不适用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9,237,985.79 不适用 -10,691,394.06 不适用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8 不适用 -0.16 不适用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8 不适用 -0.16 不适用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87 下降1.38 个百分点 -3.84 下降1.89个 百分点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变动幅 度(%) 总资产 687,163,964.29 719,465,704.34 -4.4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638,287,666.69 663,245,161.21 -3.76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本期金额 年初至报告期末 金额 说明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123,310.36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损益 45,499.68 -79,824.00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产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 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债务重组损益企业因相关经营活动不再持续而发生的一次性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等因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对当期损益产生的一次性影响因取消、修改股权激励计划一次性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应付职工薪酬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收益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0.53 -124,514.19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减:所得税影响额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合计 45,500.21 -327,648.55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 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不适用 项目名称 变动比例(%) 主要原因 货币资金 -18.51 主要是应收款项增加,应付、预收款项减少所致 固定资产 -11.76 计提折旧所致 应付账款 -30.63 支付所欠的材料款所致 合同负债 -39.08 预收的货款减少所致 应交税费 39.11 主要是期末未交的税款增加所致 营业收入 -4.93 主要是产品销量下降所致 销售费用 -19.44 主要是宣传及产品维护费减少所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 净流出减少是因为公司加强了对货款的催收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14,259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 0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 数量 家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 法人 17,708,110 11.55 0 无 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 法人 10,072,158 6.57 0 质押 10,072,158 北京至创天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 法人 9,074,831 5.92 0 无 北京华居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 法人 8,388,918 5.47 0 无 张志东 境内自然人 5,162,800 3.37 0 无 北京美立方商贸有限公司 未知 4,689,800 3.06 0 无 刘超 境内自然人 4,144,400 2.70 0 无 谢显 境内自然人 4,070,000 2.66 0 无 高天雨 境内自然人 4,040,000 2.64 0 无 北京世达祺祥贸易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 法人 3,061,100 2.00 0 无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的数量 股份种类及数量 股份种类 数量 家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7,708,110 人民币普通股 17,708,110 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 10,072,158 人民币普通股 10,072,158 北京至创天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9,074,831 人民币普通股 9,074,831 北京华居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8,388,918 人民币普通股 8,388,918 张志东 5,162,800 人民币普通股 5,162,800 北京美立方商贸有限公司 4,689,800 人民币普通股 4,689,800 刘超 4,144,400 人民币普通股 4,144,400 谢显 4,070,000 人民币普通股 4,070,000 高天雨 4,040,000 人民币普通股 4,040,000 北京世达祺祥贸易有限公司 3,061,100 人民币普通股 3,061,10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上述股东中,家天下与北京华居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北京至创天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受莫天全先生控制;除此之外,公司未知上述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的情况。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股东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情况说明(如有) 报告期内,公司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了融资融券或转融通业务,其中张志东通过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票5,162,800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 期初普通账户、信用 账户持股 期初转融通出借股 份且尚未归还 期末普通账户、信用 账户持股 期末转融通出借股 份且尚未归还 数量合计 比例 (%) 数量合计 比例 (%) 数量合计 比例 (%) 数量合计 比例 (%) 张志东 5,162,800 3.37 5,162,800 3.37 5,162,800 3.37 5,162,800 3.37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不适用 (一)公司提起仲裁并收到裁决书 2017年6月,公司通过增资及股权转让的方式累计取得了特瑞电池580万股股份,总对价为人民币25,520.00万元,持股比例为15.61%。2018年7月,南方同正公司对外转让了其名下的部分公司股份,刘悉承自此不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8年12月11日,公司与刘悉承、邱晓微、重庆同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正实业)及特瑞电池签署《关于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及债权债务抵销协议》(以下简称《特瑞电池股转协议》),约定由公司以12,809.00 万元的价格将其通过2017年6月交易取得的特瑞电池股份全部转让给同正实业。上述买入卖出特 瑞电池股份的交易给公司造成了投资亏损12,711.00万元。根据各方在《特瑞电池股转协议》第 17.1条和18.1条的约定,刘悉承和邱晓微承诺将对公司因本次投资造成的上述投资亏损予以全额补足,同正实业则将其通过《特瑞电池股转协议》受让的全部特瑞电池股份质押给上市公司,为刘悉承、邱晓微的前述亏损补足义务提供质押担保。 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刘悉承、邱晓微、同正实业,因 未如期履行投资亏损补足义务一案提起仲裁申请,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完成仲裁费缴纳,正式启动仲裁程序,督促被申请人履行亏损补足义务。 公司于2024年6月收到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4年6月4日作出并送达的《裁决书》((202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574号),就上述案件作出终局裁决,主要内容如下:1. 第一被申请人(刘悉承)与第二被申请人(邱晓微)共同向申请人(本公司)支付投资亏损人民币127,110,000元;2.申请人就第三被申请人(同正实业)质押给申请人的15.54%的重庆特瑞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处置价款在人民币127,11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3.被申请人 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万元;4.被申请人因选定外地仲裁员而发生的实际费用人民币 3,81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5.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985,493元,由申请人承担10%,即人民 币98,549.3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90%,即人民币886,943.70元。上述各裁决项下应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相关仲裁尚处于执行过程中。具体仲裁情况详见公司2024年6月5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二)控股股东提起诉讼 2023年6月,公司的控股股东家天下发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通知书(2023)沪74民初699号》,其已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家天下为原告,南方同正公司及刘悉承为被告。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5月18日受理本次诉讼案件并于2023年6月1日受理保全申请。家天下请求判令:1.判令南方同正公司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继续履行资产置出义务、刘悉承予以配合;2.判令南方同正公司向家天下返还资产置出补偿款人民币200,000,000.00元; 3.判令南方同正公司向家天下支付违约金300,000,000.00元;4.判令南方同正公司承担家天下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5.判令南方同正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6.判令刘悉承对南方同正公司在上述2-5项诉讼请求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