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伯斯全球实践指南 公司治理2024 权威的全球法律指南,提供顶级律师的比较分析 中国:法律与实践KevinWang全球律师事务所 CHINA 法律与实践 供稿:KevinWang全球律师事务所 Contents 1.介绍性p.5 1.1公司/商业组织的形式p.5 1.2公司治理要求的来源p.5 1.3具有公众交易股票公司的公司治理要求p.5 2.公司治理背景p.6 2.1公司治理的热门话题p.62.2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注意事项p.6 3.公司管理p.7 3.1治理和管理涉及的主体或功能页码:7 3.2特定主体作出的决策页码:7 3.3决策过程页码:10 4.董事和高级职员p.10 4.1董事会结构p.10 4.2董事会成员职责p.11 4.3董事会构成要求/建议p.11 4.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与解聘p.12 4.5关于董事独立性的规定/要求p.12 4.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职责p.13 4.7董事的责任/问责制p.13 4.8违反董事职责的后果与执行p.14 4.9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索赔/执行依据p.15 4.10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批准与限制p.16 4.11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披露p.17 5.股东p.17 5.1公司与股东的关系p.17 5.2股东在公司管理中的作用p.18 5.3股东大会p.18 5.4股东权益主张p.19 5.5公开发行公司股东的信息披露p.19 CHINACONTENTS 6.公司报告和其他披露p.20 6.1财务报告第20页6.2披露公司治理安排第20页6.3公司注册处文件第21页 7.审计、风险和内部控制p.22 7.1任命外部审计师第22页7.2对董事有关管理风险和内部控制的要求第22页 全球律师事务所(GLO)是中国较早具有国际视野的法律机构之一,全面拥抱外部世界。该事务所在北京、上海、深圳和成都设有办事处 ,拥有超过600名律师,继续引领中国最具创新性和进步性的法律实践之一。在过去40年中,GLO通过先例帮助推动了变革议程。 正在进行首次面向中国公司的境外普通股发行 ,首家国有红筹公司在香港股票市场收购中国大陆A股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反向收购案例,以及首例红筹香港上市公司分拆部分中国业务并在其他股市上市的反向合并案例。 作者 王凯文是上海全球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拥有犯罪学博士学位 ,并专门从事反洗钱和经济制裁 、白领犯罪辩护及公司事务。 华尔街投资公司任职前的全球律师事务所。拥有深厚的中国本地市场知识,以及金融行业的从业经验,他在企业负债辩护、合规辅导以及应对监管问询和检查方面的专长帮助跨国公司在处理复杂调查和诉讼事务时更加得心应手。 治理与证券诉讼。Kevin先后担任一家中国证券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经理,以及一家顶级金融机构的高级金融犯罪合规官员。 全球法律办公室 中国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999 号上海一ICC35楼36楼200031 电话:+86212310828 8传真:+8621231082 99电子邮件:global@glo.com.cn网站:www.glo.com.cn/en 1.介绍性 1.1公司/业务形式Organisations 中国有三种主要的公司/商业组织形式: •公司;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公开交易的公司 公开发行公司的监督和行政管理规定众多且复杂。作为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公开发行公司适用《公司法》第五章关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并特别受该章第五节关于公开发行公司组织的规定约束。公开发行公司的组织和活动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的监管规则以及相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调节。 只有公司具备法人资格,股东仅以其认缴的资本额或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然而,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或股东的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则该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3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要求 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公开发行公司。 1.2公司治理要求的来源 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和维护有效的股东会议、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专门委员会等机制; 公司的主要公司治理要求来源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五项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除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外 ,公司的所有活动及其所有参与者(包括股东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受公司章程的约束。 •应鼓励公司以公开透明的方式任命管理人员 ; •公司应建立公平透明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估标准和程序; •公司应建立将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绩效挂钩的机制; •公司在人员、资产等方面应严格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财务事务、组织机构、业务和会计及其各自的职责和风险;•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应建立并实施信息披露管理体系——应及时公开披露定期报告、中期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收购报告等文件;•应建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 公司拥有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主要要求由《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该准则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发布 。其中一些要求是强制性的,而另一些则是自愿性的。然而,某些规定看似是自愿性的,但实际上已经变成了准强制性的,因为公司在IPO过程中如果没有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可能会面临不必要的复杂问题。 •完善的法律代表制度;•双层股权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集中主义与董事会集中主义之间的竞争;•股东派生诉讼的丰富化;•股东权利的保护;以及•公司自主性和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方面的酌处权。 新的修订加强了对股东权益和债权人经济利益的保护,改进了股东投资机制,增强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和高管的合规责任,并允许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一定程度的简化。 新的公司法特别关注公司控制权竞争、股东诉讼和董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此外,它还定义了股东可以协商确定的公司章程内容范围。尽管如此,仍有许多实际问题留有空白,增加了所有相关方寻求专业建议甚至法律诉讼的需求 。 2.公司治理背景 2.1公司治理的热点问题 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并于2024年7月1日起实施,CORPORATEGOVERNANCE 方面的热点话题随之产生。 2.2环境、社会和 治理(ESG)注意事项 根据中国监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环境信息并履行诸如扶贫等社会责任。ESG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要求他们在“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承担责任。 •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企业发展的概念。董事会实际上负有监督责任。 在2024年,中国的股票交易所对公开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ESG报告应结合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的方式,并且违反相关规定可能导致监管或纪律处分。 一般而言,新的公司法允许从企业治理结构中移除监事。然而,这也可能引发董事会自我监督的担忧,从而留下如何在这种结构中平衡董事会权力的问题。 3.公司管理 3.1参与治理和管理的机构或职能 在中国,公司治理和管理的主要主体包括股东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 •股东大会是关键的权力机构,负责就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并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主要成员 。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中的执行机构。董事由董事会任命,经理的职能在公司章程中定义。根据他们在这一执行功能中的相关权限,董事或经理可能在公司的日常决策中占据核心地位。 3.2特定机构的决策 董事会的决定 董事会决定以下事项: •确定公司的商业计划和投资项目;•确定公司内部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立;•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决定管理层的聘用或解聘及其薪酬。 新的公司法删除了董事会制定公司年度预算和最终账册计划的职能,允许公司在章程中详细规定将此职能从董事会转移给高级管理人员。 过程。•监事会是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业务执行和财务状况。如果没有监事会,公司也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来行使相同的职能和权力。 此外,董事会应行使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以及其他股东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赋予董事会的权力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可以决定以下事项。 下列决议应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审议CORPORATEBONDS✁发行;•决定公司回购股份以用于员工股权计划或股权激励 ;•决定公司回购股份以用于转换公司已发行✁可转换CorporateBONDS;以及•决定公司回购股份,因为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这是保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所必需✁。 股东大会✁决定 总体而言,新修订✁公司法缩小了股东会议✁功能范围,并为董事会创造了更多✁空间,许多评论家认为这标志着公司在治理专业化方面 ✁一个积极信号。 Theshareholdermeetingisresponsibleformake-ingdecisionsonfundamentalissues,includingbutnotlimitedto: 下列决议应当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选举和更换董事及监事,并确定其薪酬;•审核并批准公司分红方案和亏损弥补计划;•修改公司章程;•决定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以及•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清算 ,或变更公司形式。 •决定发行新股,但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且在三年内;但如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作为资本投入,此类发行需经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决定公司为另一方获取本公司或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援助;然而,累计财务援助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10%。 护身符对应部件✁保护 为了保护善意对方✁合法权益和交易稳定性, 《公司法》规定了以下特殊措施。 如果董事会超越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中规定✁职能,在未获得股东会适当批准✁情况下采取行动,这将构成违法行为,并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 •对于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或股东会任何对其职能✁限制不能作为拒绝承认公司与善意相对方进行行为有效性✁理由。•对于董事,公司ArticlesofAssociation中对董事会职能✁任何限制不能作为拒绝承认公司与善意相对方进行行为有效性✁理由。 •如果人民法院宣布无效、撤销或确认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不可行性,基于该决议公司与善意相对人之间建立✁民事法律关系不应受到影响。 •公司不能以正式注册或修改事宜为由,对抗善意对方。 上述规定意味着,如果善意相对方有正当理由相信该公司具有相应✁授权并基于此信念行事 ,法院将假设该公司与善意相对方之间✁行为是有效✁。 由出席会议✁其他股东持有。 法定代表人违反内部程序时公司担保✁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解释第七条规定,如果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对外担保✁法定程序并超越其授权代表公司与对方签订担保合同,则担保合同✁效力应根据以下标准确定: 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 为了保护利益相关者✁权益,公司法规定,在进行以下公司✁活动之前必须满足特殊程序要求,这实际上反映了股东利益、外部债权人利益以及大股东与小股东利益之间✁多层次竞争 。 •若对方出于善意,则担保合同对该公司有效 ;对外,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对内,公司可以向有过错✁法定代表人索赔; •如果对方不诚信,则担保合同对公司无效。 •如果公司投资于其他企业或为其他外部实体提供担保,决策应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作出; •如果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决策应由股东会作出;上述股东或受上述实际控制人控制✁股东不得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决议需经超过半数✁表决权通过。 对方有义务合理审查公司决议✁有效性。如果对方能够证明其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其行为出于善意,除非公司有证据表明对方明知或应知决议系伪造或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