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项目热点问题解读、 司法案例分享及跨境投资实务分享 新能源项目热点问题解读、司法案例分享及跨境投资实务分享 新能源项目热点问题解读、司法案例分享及跨境投资实务分享/002 序言 21世纪初,中国新能源产业历经了快速发展与严峻考验的双重历程。2007年,中国光伏产业的企业数量已接近千家,标志着产业规模的显著扩张。然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以及2011年欧美市场对中国光伏产品发起的“双反”调查,均对产业的持续增长构成了挑战,导致行业增速一度放缓。 面对这些外部压力,中国新能源产业并未停滞不前。在国家层面的积极政策扶持与行 业规范性政策的不断完善下,产业逐步克服困难,实现了稳健的复苏与增长。近年来,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和市场化机制的逐步建立,中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模式也发生了深刻变革。 从依赖政策补贴的传统模式,转向以创新为主导的新发展阶段。这一转变,不仅 体现了产业对外部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更彰显了产业内在创新动力的不断增强。在“创新驱动”模式下,新能源产业正通过技术进步、产品创新、市场拓展等多维度的努力,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贡献着积极力量。2021年,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发布的 《“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发改能源〔2021〕1445号)明确提出可再生能源应“以高质量跃升发展为主题,以提质增效为主线”,标志着新能源产业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伴随着行业的迅猛发展,多种类型的法律风险和合规性问题亦在众多的新能源项目 中逐渐显现出来。自2020年开始,国家层面及各地方对新能源产业的监管口径均呈现出趋紧趋严的势态,有关部门接连发布新规新政细化新能源行业监管制度,对新能源领域的监管与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各大央企、国企也纷纷提高对新能源项目合规性问题的审查力度。《关于开展风电开发建设情况专项监管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0〕 序言/003 78号)明确提出将重点针对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风电企业落实国家规划(年度建设方案)、产业政策、项目核准、电网接入、建设标准等情况开展监管;《关于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0〕17号)强调对风光电新能源项目进一步控制核准(备案)规模,严格落实监测预警要求;《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规定应及时组织清理逾期未建的项目,并对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予以废止;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以及财政部三部委于2022年3月24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自查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启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工作,严厉打击骗补行为。新能源领域体现出行业发展全面市场化,行业监管逐步全面化、精细化、体系化的特征。 金杜新能源团队在新能源领域深耕多年,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及独到的行业见解。 凭借高度的专业素养、广泛的业务触角以及对新能源行业的深刻理解,我们为众多世界领先的新能源领域企业及行业机构提供横跨公司并购、项目融资、争议解决、企业合规、衍生品交易、知识产权、清洁能源与绿色金融等多领域服务,其中在新能源并购领域累计服务集团客户超30个,参与国内并购项目装机容量累计超17GW。从21世纪初国内新能源产业开始萌芽,到国家补贴政策支持下新能源项目大规模装机,再到平价发电阶段政府监管口径逐渐收紧,我们持续关注新能源领域行业法规的最新动向,通过对国家政策的专业解读与敏锐洞察,为客户提供前瞻性法律指导和定制化解决方案。金杜新能源团队致力于成为新能源领域的法律服务标杆,通过我们的专业服务,助力客户在新能源产业的浪潮中稳健前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为向新能源领域的企业和投资者提供全面、深入的法律指导和实务操作参考,金杜 新能源团队在既有出版书籍《新能源项目投资并购法律实务问答》和《光伏、风电项目常用政策法规与典型案例全书》的基础上,紧跟法规政策最新动态,整理并总结了实务操作中的热点问题、最新案例与前沿经验,汇集了团队近期已发表和尚未发表的多篇文章,精心编纂而成《新能源项目热点问题解读、司法案例分享及跨境投资实务分享》一刊;不仅对既有的法律政策框架进行了更新,对热点问题进行及时解读,更增加了针对新能源领域诉讼纠纷的学术与实务探讨;同时为助力中企出海之浪潮,还融入了国际法律实务的新视角,以期与诸位业界同仁共同探讨。本刊物共收录了新能源项目新政新规及热点解读、新能源项目热点争议解决问题和司法案例分享以及新能源项目跨境投资实务问答共三大版块27篇文章,共计9.2万字左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能源项目的开发用地 新能源项目热点问题解读、司法案例分享及跨境投资实务分享/004 要求、选址审核手续、建设合规流程、发包法律风险、境外投资监管以及新能源项目投资、开发、建设流程中的常见争议等多个方面,深入探讨了新能源项目从立项到运营过程中所面临的合规和监管要求。通过及时的法规更新、热点问题探讨、丰富的案例分析和专业建议,我们期望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新能源项目的复杂性,把握新能源行业发展趋势,提前防范风险,同时为中国新能源企业在海外投资并购场景下应对国际市场的法律环境和监管要求提供助力。 我们也将以此为探索新能源法律前沿的新起点,继续不懈追求专业精进,与行业同仁 及跨界合作伙伴一道,捕捉并把握新能源领域的时代新机遇,共同推进新能源行业的创新与发展。 2024年8月 樊荣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目录 序言/002 第一章新能源项目新政新规及热点解读 问题一“林光互补”新政中,提出哪些建设要求?/008 问题二“草光互补”新政中,提出哪些建设要求?/013 问题三关于光伏、风电项目用地中,哪些区域是临时用地?/018问题四项目开发时,如临时用地涉及基本农田、林地、草地等特殊地类,应当关 注哪些审批事项?/022 问题五项目建设临时占用林地、草地,应关注哪些费用?/025问题六新能源项目取得临时用地手续后,在利用临时用地进行后续开发和运营的 过程中,还需要关注哪些事项?/028 问题七《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下 发后对新能源项目选址有哪些影响?/031 问题八《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下 发后,涉水新能源项目的可建设区域及洪评要求有哪些?/037 问题九什么是机场净空保护区?净空保护区的范围如何界定?/041问题十如新能源项目位于机场净空保护区,应取得哪些审批手续?/044 第二章新能源项目热点争议解决问题和司法案例分享 问题一在新能源项目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049问题二在新能源项目EPC模式下,总承包人是否有权就勘察、设计等费用主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053 问题三对于新能源项目EPC固定总价合同,如果合同签订后,材料采购价格、人 工费等价格因客观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总承包人是否有权主张对合同总价进行调整?/057 问题四对于新能源项目EPC固定总价合同,如果发生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变 化的,是否可以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062 问题五新能源项目中未取得执行依据的电费收入质押权人,如何在债务人其他普 通债权人提起的强制执行程序中实现优先受偿权?/066 问题六新能源项目纠纷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存在限制?是否可能因滥用 管辖权异议权利被采取罚款等措施?/084 问题七当事人起诉解除新能源项目施工合同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及案件 受理费的金额?/096 问题八承包人实际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能否再要求其支付工程质量违约金、 工期延误违约金?/106 第三章新能源项目跨境投资实务问答 问题一哪些交易需要在西班牙履行外商投资审查程序?中国投资者在西班牙投资 新能源电站是否需要履行外商投资审批?/112 问题二西班牙新能源发电行业都涉及哪些监管法规?在西班牙建设、运营新能源 电站都需要取得哪些许可/授权?/113 问题三西班牙新能源电站如何售电?售电价格如何计算?/115问题四越南是否有外商投资门槛?涉及并购时是否有所有权限制?在越南投资新 能源电站是否需要取得外商投资审批?/117 问题五越南新能源的购售电机制如何?/120问题六尼泊尔是否有外商投资审查程序?中国投资者在尼泊尔投资新能源电站需 要满足什么投资门槛?/122 问题七尼泊尔投资新能源电站需要取得什么许可?/124 问题八在罗马尼亚的外商投资审查程序的适用门槛是什么?/126 问题九罗马尼亚投资新能源电站需要取得什么许可?/128 第一章新能源项目新政新规及热点解读 新能源项目热点问题解读、司法案例分享及跨境投资实务分享/008 问题一“林光互补”新政中,提出哪些建设要求? 樊荣刘毅邓策 2023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下称“12号文”);4月6日,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又联合发布了《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下称“53号文”)。 12号文发布前,光伏发电项目占用林地的“林光互补”政策管理主要基于《国家林 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下称“153号文”)。在12号文发布后,2023年7月7日发布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8号)提出“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最新要求,我局决定对《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16〕62号)予以废止。” 基于12号文的启用及153号文的废止,以及53号文对于部分林地规划分类的明确,“林光互补”政策发生了如下重要变化: 一、禁建区、限制建设区发生变化 153号文作为林地管理的相关文件,对于光伏项目的禁、限建区域描述为: •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含同类型国家公园)、濒危物种栖息地、天然林保护工程区以及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为禁止建设区域。其他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脆弱、地形破碎区域,为限制建设区域。 •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 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 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12号文作为相对综合性的用地规范文件,其对光伏项目的禁、限建区域描述更为宽泛,扩展至林地以外其他敏感区域的管理: 新能源项目新政新规及热点解读/009 •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光伏发电项目输出线路允许穿越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 二、“林光互补”要求的变化 153号文指出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应采用“林光互补”模式。 12号文正向列明可使用的林地类型,同时对建设细节提出更为详细的要求,即“林 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同时,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 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等要求。 此外,结合12号文对于禁建区的要求中,包含“天然林地”这一类别,灌木林涉及“人 工灌木林”及“天然灌木林”两类,在实操中光伏列阵区需使用灌木林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