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新能源项目新政新规及热点解读
- “林光互补”和“草光互补”政策发生变化,禁建区、限制建设区扩展,对可使用林地类型和建设细节提出更详细的要求。
- “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认定标准调整,不再包含部分类型。
- “宜林地”成为历史,原“灌木林地、宜林地”根据“三调”重新确定地类。
- “三调”为“非林地”的临时用地,仍按林地管理,需严格遵守临时用林期限,并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植被恢复。
- 涉水新能源项目选址需符合防洪管理要求,216号文明确涉水新能源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并对历史不合格项目进行清理。
- 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保证飞机起降和复飞的安全,在机场周围划定的限制地貌、地物高度的空间区域,新能源项目位于机场净空保护区,需取得民航及/或军事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审核意见。
第二章 新能源项目热点争议解决问题和司法案例分享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无效,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许可证的除外。
- EPC总承包人有权就勘察、设计等费用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EPC固定总价合同,如果合同签订后,材料采购价格、人工费等价格因客观因素发生重大变化,且不属于正常商业风险,可以主张对合同总价进行调整。
- EPC固定总价合同,如果发生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可以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按照实际工程量并参考当地主管部门计价标准、市场价格结算。
- 未取得执行依据的电费收入质押权人,在债务人其他普通债权人提起的强制执行程序中,可以通过申请参与分配或提出执行异议(进而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实现优先受偿权。
- 新能源项目纠纷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可能存在限制,可能因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被采取罚款等措施。
- 当事人起诉解除新能源项目施工合同时,管辖法院级别和案件受理费金额的确定,取决于当事人诉求和诉讼请求是否涉及财产。
第三章 新能源项目跨境投资实务问答
- 在西班牙投资新能源电站,如果交易后外国投资者持有西班牙公司不低于 10% 的股权,或取得西班牙公司的控制权,或投资于敏感行业领域,通常需要事先进行西班牙外商投资审查。
- 西班牙新能源发电行业遵循欧盟制定的关于生产和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共同框架,建设、运营新能源电站需要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 西班牙新能源电站售电模式包括通过电力批发市场售电和直接与特定的购电方签订双边购电协议进行售电。
- 越南外资准入制度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新能源发电投资项目被列为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但涉及海上风电项目的并购交易可能需要取得并购审批。
- 越南新能源的购售电机制包括通过专用输电线路(离网)和通过国家电网(并网)两种形式。
- 尼泊尔外商投资审查程序较为严格,中国投资者在尼泊尔投资新能源电站需要满足一定的投资门槛,并取得相关许可。
- 罗马尼亚对外国直接投资建立了较为严格的安全审查制度,能源领域被纳入了敏感行业,非欧盟投资者对敏感行业超过200万欧元的投资均需向罗马尼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进行强制申报。
- 罗马尼亚投资新能源电站需要取得电力部门颁发的授权许可,包括建设和运营阶段所需的许可/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