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二四年 青海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编制单位及主要编制人员 主编单位:中维信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审核单位: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站 审核:李宏毅冯桂华许强夏菁朱瑞雪宋德科王丽云李广斌闵星刘尚青王婷婷孔祥珍 叶婷 主编人员:赵合军孙建赵刚强刘鑫刘萍武永聘王平辉陈卫宁谢皖民何永玲王丹杨桂花张晓雪 软件支持单位: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组成及计算程序 一、费用组成: 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由直接费、总价措施费、综合费、零星工程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一)直接费由定额直接费、人工增加费、机械增加费、人材机价差、未计价材料费组成。定额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中材料费不包含未计价材料费。 (二)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他总价措施费组成。 (三)综合费由企业管理费、利润组成。 (四)零星工程费是指初步设计阶段由于图纸设计深度不足等原因发生的一些无法准确计量的工程内容,按直接费的3%估算。 (五)规费由社会保障费(养老、失业、医疗和生育、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组成。 1.社会保障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 (4)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2.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是指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其他应列而未列入的规费,按实际发生计取。 (六)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费用标准 费用名称 专业工程 取费基础 费率 安全文明施工费 其他总价措施费 建筑工程 定额直接费 4.90 1.50 通用安装工程 5.60 0.60 总价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费率:% 费用名称 专业工程 取费基础 费率 建筑工程 定额直接费 7.10 通用安装工程 17.50 综合费用取费标准费率:% 费用名称 取费标准 费率 零星工程费 直接费 3 零星工程费取费标准费率:% 费用名称 取费标准 费率 社会保障费 养老保险费 定额人工费 16 24.5 失业保险费 0.5 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6.5 工伤保险费 1.5 住房公积金 12 工程排污费 按相关规定计算 规费取费标准费率:% 税金取费标准费率:% 费用名称 取费标准 费率 增值税 税前工程造价 9 三、费用计算程序 费用计算程序 行号 费用名称 计算方法 1 一 直接费 2+6+7+8+9 2 (一) 定额直接费 3+4+5 3 人工费 ∑(工程量×人工基价) 4 材料费 ∑(工程量×材料基价) 5 机械费 ∑(工程量×机械基价) 6 (二) 人工增加费 地区人工费调整+高原人工降效增加费 7 (三) 机械增加费 定额机械费×系数 8 (四) 人材机价差 ∑(数量×价差) 9 (五) 未计价材料费 ∑(材料数量×材料单价) 10 二 总价措施项目费 11+12 11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定额直接费×相应费率 12 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 定额直接费×相应费率 13 三 综合费 定额直接费×相应费率 14 四 零星工程费 直接费×相应费率 15 五 规费 16+17+18 16 社会保障费(养老、失业、医疗和生育、工伤保险费) 定额人工费×相应费率 17 住房公积金 定额人工费×相应费率 18 工程排污费 按相关规定计算 19 六 增值税 (1+10+13+14+15)×税率 20 七 工程总造价 1+10+13+14+15+19 注:1.人工增加费包括地区人工费调整+高原人工降效增加费 地区人工费调整=定额人工费×(各地区调整系数-1) 高原人工降效增加费=(定额人工费+地区人工费调整)×(高原人工降效系数-1)2.机械增加费=定额机械费×高原机械降效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7月1日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1总则 1.0.1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0.3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面积constructionarea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2.0.2自然层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结构层高structurestory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4围护结构building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2.0.5建筑空间spar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2.0.6结构净高structurenet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7围护设施enclosure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地下室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2.0.9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2.0.10架空层stilt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2.0.11走廊corridor 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2架空走廊elevatedcorridor 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2.0.13结构层structurelayer 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2.0.14落地橱窗frenchWindow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2.0.15凸窗(飘窗)baywindow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2.0.16檐廊eavesgallery 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2.0.17挑廊overhangingcorridor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2.0.18门斗airlock 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2.0.19雨蓬canopy 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2.0.20门廊porch 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2.0.21楼梯stairs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0.22阳台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2.0.23主体结构majorstructure 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 机联系的构造。 2.0.24变形缝deformationjoint 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2.0.25骑楼overhang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2.0.26过街楼overhangbuilding 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2.0.27建筑物通道passage 为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空间。2.0.28露台terrace 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蓬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2.0.29勒脚plinth 在房屋外墙接近地面部位设置的饰面保护构造。2.0.30台阶step 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3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 应不计算建筑面积。 3.0.4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 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 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0.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 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9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3.0.10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1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 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 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13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 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4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3.0.15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6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蓬应按其结构板 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蓬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蓬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3.0.17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18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