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组成
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由直接费、总价措施费、综合费、零星工程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 直接费:包括定额直接费、人工增加费、机械增加费、人材机价差、未计价材料费。定额直接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中材料费不包含未计价材料费。
- 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他总价措施费组成。
- 综合费:由企业管理费、利润组成。
- 零星工程费:指初步设计阶段由于图纸设计深度不足等原因发生的一些无法准确计量的工程内容,按直接费的3%估算。
- 规费:由社会保障费(养老、失业、医疗和生育、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组成。
- 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 工程排污费是指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
- 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费用计算程序
- 地区人工增加费的计算公式为:地区人工增加费=定额基价人工费×(地区人工调整系数-1)。
定额编制依据
- 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 《青海省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青建工〔2019〕449号)
- 2018年《青海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
- 2020版《青海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等计价依据
- 青海省现行的标准设计图集、典型工程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
- 外省现行建筑工程概算定额
定额适用范围
- 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工程。
定额作用
- 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评审、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和设计方案技术经济比选分析的主要参考依据,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 编制概算指标、估算指标和计算主要材料设备需用量的基础。
人工、材料、机械
- 人工:以综合工日表示,工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人工单价的取定:107.86元/工日。
- 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性材料和其他材料。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主要材料价格按2019年《青海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西宁市区)》取定。
- 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的机械配备和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取定,每台班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机械台班单价按2020年《青海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单价(西宁市区)》取定。
定额缺项处理
- 定额缺项的定额项目,可按2020版《青海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定额项目执行,其人工、机械分别乘以系数1.05。
其他说明
- 部分构件按现场就位编制外,对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结构构件的场外运输及制作运输损耗均已综合考虑在相应定额项目内。
- 现浇混凝土基础、桩、柱、梁、板、墙等混凝土构件项目均包括混凝土、模板及钢筋的工作内容;预制混凝土构件均包括制作、运输、安装、接头灌缝等工作内容。
- 混凝土构件是按预拌混凝土考虑的,强度等级不同时允许换算;预制混凝土构件是按现场集中预制、就位、堆放及工厂预制考虑的。
- 单位工程钢筋混凝土的钢筋总用量与设计图纸的钢筋总用量(包括损耗)之差在±5%以内不再调整,超过±5%时按以下计算方法调整:调整钢筋工程量=设计图纸计算量×(1+损耗率)-定额总用量×(1±5%),并按“第五章钢筋混凝土工程”中钢筋用量调整定额项目执行。
- 除特别说明外,均未考虑防腐费用,当设计有要求时,可按2020版《青海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项目计算,其人工、机械分别乘以系数1.05。
- 除脚手架、垂直运输及构筑物定额已说明其适用高度外,其他均按建筑物室外地坪至檐口高度20m以内编制的。超过20m时,其超高费应按第十三章措施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
- 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 本省各地区定额人工调整系数表及高原人工、机械降效系数参考表见附表1、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