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概算定额 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二四年 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概算定额编制单位及主要编制人员 主编单位:中维信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审核单位: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站 审核:李宏毅冯桂华许强朱瑞雪夏菁张学义张空军张琨黄家厚张洁民王婷婷孔祥珍 叶婷 主编人员:崔正强夏苏成王丹武永聘李琨王平辉陈卫宁赵合军谢皖民孙建刘鑫刘萍杨桂花张晓雪 软件支持单位: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组成及计算程序 一、费用组成: 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由直接费、总价措施费、综合费、零星工程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一)直接费由定额直接费、人工增加费、机械增加费、人材机价差、未计价材料费组成。定额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中材料费不包含未计价材料费。 (二)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他总价措施费组成。 (三)综合费由企业管理费、利润组成。 (四)零星工程费是指初步设计阶段由于图纸设计深度不足等原因发生的一些无法准确计量的工程内容,按直接费的3%估算。 (五)规费由社会保障费(养老、失业、医疗和生育、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组成。 1.社会保障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 (4)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2.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是指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其他应列而未列入的规费,按实际发生计取。 (六)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费用标准 费用名称 专业工程 取费基础 费率 安全文明施工费 其他总价措施费 建筑工程 定额直接费 4.90 1.50 通用安装工程 5.60 0.60 总价措施项目费取费标准费率:% 费用名称 专业工程 取费基础 费率 建筑工程 定额直接费 7.10 通用安装工程 17.50 综合费用取费标准费率:% 费用名称 取费标准 费率 零星工程费 直接费 3 零星工程费取费标准费率:% 费用名称 取费标准 费率 社会保障费 养老保险费 定额人工费 16 24.5 失业保险费 0.5 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6.5 工伤保险费 1.5 住房公积金 12 工程排污费 按相关规定计算 规费取费标准费率:% 税金取费标准费率:% 费用名称 取费标准 费率 增值税 税前工程造价 9 三、费用计算程序 费用计算程序 行号 费用名称 计算方法 1 一 直接费 2+6+7+8+9 2 (一) 定额直接费 3+4+5 3 人工费 ∑(工程量×人工基价) 4 材料费 ∑(工程量×材料基价) 5 机械费 ∑(工程量×机械基价) 6 (二) 人工增加费 地区人工费调整+高原人工降效增加费 7 (三) 机械增加费 定额机械费×系数 8 (四) 人材机价差 ∑(数量×价差) 9 (五) 未计价材料费 ∑(材料数量×材料单价) 10 二 总价措施项目费 11+12 11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定额直接费×相应费率 12 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 定额直接费×相应费率 13 三 综合费 定额直接费×相应费率 14 四 零星工程费 直接费×相应费率 15 五 规费 16+17+18 16 社会保障费(养老、失业、医疗和生育、工伤保险费) 定额人工费×相应费率 17 住房公积金 定额人工费×相应费率 18 工程排污费 按相关规定计算 19 六 增值税 (1+10+13+14+15)×税率 20 七 工程总造价 1+10+13+14+15+19 注:1.人工增加费包括地区人工费调整+高原人工降效增加费 地区人工费调整=定额人工费×(各地区调整系数-1) 高原人工降效增加费=(定额人工费+地区人工费调整)×(高原人工降效系数-1)2.机械增加费=定额机械费×高原机械降效系数 总说明 一、《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六册,包括:第一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安装工程 第二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第三册通风空调安装工程第四册消防安装工程 第五册建筑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 第六册工艺管道、热力设备、制冷设备、水泵及电梯安装工程二、本定额主要编制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三)《青海省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青建工〔2019〕449号); (四)2018年《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概算定额》; (五)2020版《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 (六)我省现行的标准设计图集、典型工程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 三、本定额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通用安装工程。四、本定额是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评审、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和设计 方案技术经济比选分析的主要参考依据,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也是编制概算指标、估算指标和计算主要材料设备需用量的基础。 五、本定额人工及人工单价 (一)本定额的人工以综合工日表示。工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二)本定额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三)本定额子目中综合工日的消耗量未考虑高原人工降效因素; (四)人工单价的取定:107.86元/工日。六、本定额材料及价格 (一)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二)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或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量中考虑; (三)本定额中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半成品以体积“m3”表示,其 配合比详见2020年《青海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混凝土、砂浆配合比》; (四)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类别、材质,计算出一次摊销量进入消耗量定额。 (五)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六)主要材料价格按2019年《青海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西宁市区)》取定。七、本定额机械及台班单价 (一)本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的机械配备及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二)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取定,每台班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三)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列入定额材料消耗量; (四)本定额项目中机械台班消耗量未考虑高原机械降效因素; (五)零星机械,列为其他机械费,以“元”表示; (六)机械台班单价按2020年《青海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单价(西宁市区)》取定。八、本定额中人工、材料、机械的用量是综合计算确定的,除各册章节另有规定者外, 不再调整换算。 九、本定额缺项的定额项目,可按2020版《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的相应定额项目执行,其人工、机械分别乘以系数1.05。 十、关于水平运输和垂直运输 (一)水平运输 本定额水平运输距离是指自现场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或垂直运输点的距离。本定额设备水平运距按照200m综合取定,材料(含成品、半成品)按300m综合取定,执行定额时不做调整。 (二)垂直运输 1.垂直运输基准面为室外地坪。 2.建筑物垂直运输按照多层建筑物层数6层以下、建筑高度20m以下、地下深度10m以内考虑,工程实际超过时,计算建筑物超高(深)增加费。 十一、关于安装操作高度 (一)安装操作基准面一般为室外地坪、或室内各层楼地面地坪。 (二)安装操作高度是指安装操作基准面至安装点的垂直高度。本定额除各册定额另有规定者外,安装操作高度综合取定为6m以内。操作物高度超过综合规定高度外的,其操作高 度增加费按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计算操作高度增加费。十二、关于建筑物超高(深)增加费 (一)本定额除各册定额另有规定者外,建筑物超高(深)增加费是指建筑物层数6层以上、建筑高度20m以上、地下深度10m以上的建筑施工时,应计算建筑物超高(深)增加费; (二)建筑物超高(深)增加费包括人工降效、使用机械(含仪器仪表、工具用具)降效、垂直运输等费用; (三)建筑物超高(深)增加费,以单位工程(群体建筑以车间或单楼设计为准)全部工程量(含地下、地上部分)为基数,按照系数法计算。当建筑物即超高又超深,按照两者较大系数乘以1.35计算。系数详见各册说明。 (四)单位工程(群体建筑以车间或单楼设计为准)满足建筑高度、建筑物层数、地下深度之一者,应计算建筑超高(深)增加费。 十三、关于脚手架搭拆 (一)本定额脚手架搭拆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满足安装需要所采取的安全措施。脚手架搭拆除满足自身安全外,不包括工程项目安全、环保、文明等工作内容; (二)脚手架搭拆综合考虑了不同的结构形式、材质、规模、占用时间等要素,除定额规定不计取脚手架搭拆费用外,执行定额时不做调整; (三)在同一个单位工程内有若干专业安装时,凡符合脚手架搭拆计算规则的,则应分别计取脚手架搭拆费用。本定额未考虑特殊环境区域安装工程所增加工作内容。 十四、本定额未考虑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发生时按相应定额项目人工费的10%另行计算。 十五、本定额未考虑在有害身体健康(防腐工程、监测项目除外)的环境中施工时降效增加费,发生时按相应定额项目人工费的10%另行计算。 十六、本定额不包括拆除项目。 十七、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八、本定额消耗量中凡带有“()”者均为未计价材料。 十九、本省各地区定额人工调整系数表及高原人工、机械降效系数参考表见附表1、附表2。 二十、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册说明。 附表1 本省各地区定额人工调整系数表 地区 人工调整系数 地区 人工调整系数 西宁市 市区 1.000 海南 共和 1.124 湟中区 1.004 贵德 1.031 大通 1.002 贵南 1.178 湟源 1.004 同德 1.207 海东 平安 1.004 兴海 1.185 乐都 1.002 黄南 同仁 1.094 民和 1.002 尖扎 1.045 互助 1.004 泽库 1.214 化隆 1.006 河南 1.214 循化 0.977 玉树 玉树 1.309 海北 门源 1.069 称多 1.309 海晏 1.069 囊谦 1.309 祁连 1.110 杂多 1.334 刚察 1.157 治多 1.341 海西 德令哈 1.168 曲麻莱 1.348 乌兰 1.126 果洛 玛沁 1.287 都兰 1.126 甘德 1.300 天峻 1.199 达日 1.300 大柴旦 1.217 久治 1.254 茫崖市 冷湖 1.250 班玛 1.254 茫崖 1.291 玛多 1.313 格尔木 1.254 注:1.表中系数不包括高原人工效率降低因素。 2.西宁市区:是指在城中、城东、城西、城北等管辖范围内区域。 3.计算公式:地区人工增加费=定额基价人工费×(地区人工调整系数-1)。 附表2 本省高原人工、施工机械降效系数参考表 项目 海拔高程(m) 2000~2500 2500~3000 3000~3500 3500~4000 4000~4500 人工 1.09 1.14 1.19 1.24 1.29 机械 1.25 1.35 1.45 1.55 1.65 注:海拔高程4500m以上地区,由发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