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研究报告 金融行业周报 ——券商风控指标与金融租赁公司新规发布 证券分析师 王维逸S1060520040001(证券投资咨询)袁喆奇S1060520080003(证券投资咨询)李冰婷S1060520040002(证券投资咨询)韦霁雯S1060524070004(证券投资咨询) 研究助理 许淼S1060123020012(一般证券业务) 2024年09月22日 1 请务必阅读正文后免责条款 核心观点 券商风控指标与金融租赁公司新规发布 1、券商风控新规正式落地,拓宽高评级券商资本空间。9月20日,证监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于2025年1月1日正式施行。风控新规有望助力部分高评级券商进一步提升资金运用效率,引导券商回归功能性定位。风控新规对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净稳定资金率指标中部分参数采用差异化计算方式,高评级券商有望受益于本次监管指标的优化。此外,新规延续了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资管、做市业务的支持,也对于期权期货、权益互换等衍生品业务上调所需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再次体现监管 对于券商功能性定位的重视,引导证券公司发挥长期价值投资、服务实体经济融资和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新规也根据业务变动,适时更新、优化部分指标计算细项,将所有业务活动纳入风控指标约束范围内,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 2、《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正式稿发布,提高金租门槛,进一步优化调整。9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此次金租新规正式稿在此前24年1月征求意见稿大幅提升出资人要求、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有的放矢调整出资人要求,下调商业银行、国有(金融)资本投资公司的总资产和注册资本要求,提升境外融资租赁公司连续盈利要求,同时 在资本充足率、杠杆率、集中度等要求基础上,新增租赁应收款拨备率要求、进一步压实资产风险。金租新规的正式出台将引导金租公司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风控能力较好、经营合规、直租占比较高的金融租赁公司将相对受益。 3、24H1公募基金保有量:第三方机构市场份额提升,指数产品更受重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2024年上半年度公募基金保有规模前100名公司的数据,权益基金保有规模4.7万亿元、非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非货基”)保有规模8.9万亿元、股票型指数基金保有规模1.4万亿元。24H1非货基保有规模环比23Q4披露值+3.7%,预计系债券型基金表现较好支撑。权益基金披露口径有所改 变,由过去“股票+混合公募基金”修改为“权益基金”,并新增“股票型指数基金”保有规模披露值,彰显监管对指数型产品的重视。24H1权益基金保有规模较23Q4“股票+混合”口径披露值环比(下同)-5.8%。24H1股票型指数基金保有规模1.4万亿元,在权益 基金中占比28.8%。第三方渠道保有量环比表现较好,券商渠道在指数产品中优势明显,银行或在债基销售中更占优。1)第三方渠道:24H1共有17家第三方机构入围、环比持平,权益基金、非货基保有规模市场份额分别为28.2%、34.6%,分别环比+4.2pct、+1.2pct,股票型指数基金保有规模市场份额31.9%。2)券商渠道:24H1共有53家证券公司入围、环比减少1家,权益基金、非货基保有规模市场份额分别为24.9%、18.1%,分别环比-3.5pct、-2.2pct,股票型指数基金保有规模市场份额57.0%。3)银行渠道:24H1共25家银 行入围、环比增长1家,权益基金、非货基保有规模市场份额分别为44.8%、45.6%,分别环比-0.9pct、+0.8pct,股票型指数基金保 有规模市场份额9.8%。 22 CONTENT 目录 重点聚焦 •券商风控新规正式落地,拓宽高评级券商资本空间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正式稿发布,提高金租门槛,进一步优化调整 •24H1公募基金保有量:第三方机构市场份额提升,指数产品更受重视 行业新闻 •银行:中小银行密集下调存款利率 •证券: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促进创业投资发展 •保险:二季度末保险业机构总资产33.8万亿元,同比增长15.7% •金融科技:上海启动“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大宗商品供应链融资业务”试点 行业数据 •本周银行、证券、保险、金融科技指数分别变动+1.77%、+1.42%、+2.52%、+5.93% •银行:公开市场操作实现净投放9179亿元,SHIBOR利率上升 •证券:周度股基日均成交额环比增长6.5% •保险:十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环比上周五下降2.93bps 券商风控新规正式落地,拓宽高评级券商资本空间 事件:9月20日,证监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于2025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资料来源:证监会,平安证券研究所) 1)风险覆盖率(=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监管标准≥100%,预警标准≥120%):下调连续三年A类及以上评级券商的风险资本准备系数;下调做市业务、资管业务部分计算系数;相对于征求意见稿,新增黄金租借业务等计算标准。新规延续征求意见稿要求,连续三年A类AA级以上(含)券商风险资本准备的调整系数由现行的0.5下降至0.4,连续三年A类由0.7调整为0.6,其余A/B/C/D类保持0.8/0.9/1/2不变;连续三年A类AA级以上的“白名单”券商在证监会认可 后可试点采取内部模型法等风险计量高级方法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同时,新规也延续征求意见稿对于资管、做市等业务的支持,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规则中资管业务单一资管计划、集合资管计划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计算标准由现行的0.3%/0.5%下调至0.1%/0.1%,并上调上述两类资管中其他非标资产的计算标准,分别由现行的0.8%/3%上调至3%/5%(征求意见稿未调整其他非标资产计算标准)。券商做市账户中持有的金融资产及衍生品的市场风险资本准备按各项计算标准的90%计算。新规延续征求意见稿对于股指期货、权益互换及卖出期权计算标准由20%上调至30%规定。新规也新增黄金租借业务、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非全额保证金的权益互换的计算标准。 2)资本杠杆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监管标准≥8%,预警标准≥9.6%):新增表内外资产总额分类监管;相对于征求意见稿,上调资管业务资产总额转换系数。连续三年A类AA级以上(含)表内外资产总额系数为0.7,连续三年A类为0.9,其余为1。新规将表外项目资产总额计算中的资产管理业务转换系数由0.3%上调至0.5%。 3)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日内现金净流出,监管标准≥100%,预警标准≥120%):优质流动性资产新增中证500指数成分股,相对于征求意见稿上调折算率。优质流动性资产中,新增中证500指数成分股,折算率由征求意见稿中的40%上调至50%,同时将扣减项中的已冻结质押部分的折算率由40%上调至50%。未来30日现金流出中,大宗商品衍生品折算率由12%调整至8%,与征求意见稿相同。 4)净稳定资金率(=可用稳定资金/所需稳定资金,监管标准≥100%,预警标准≥120%):可用稳定资金新纳入剩余存续期6个月-1年的借款和负债、折算率挂 钩券商评级。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新规在可用稳定资金中新纳入剩余存续期6个月-1年的借款和负债,并根据评级结果差异化折算率:连续三年A类AA级以上 (含)为20%,连续三年A类为10%,其余为0%,进一步凸显对优质券商适度拓展资本空间的支持。与现行规定相比,新规在所需稳定资金计算细项中,中证 500指数成分股折算率由50%下调至30%;其他所有资产中新增到期日差异化折算率设置,到期日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1年以内(含)、1年以上(不含) 的折算率分别为50%、75%、100%(2020年版中其他所有资产折算率均为100%)。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折算率下降至0%(2023年征求意见稿为20%)。 点评:风控新规有望助力部分高评级券商进一步提升资金运用效率,引导券商回归功能性定位。24H1上市券商风控指标中风险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率相对紧张,天风证券风险覆盖率120.13%、净稳定资金率107.80%,中信证券、国泰君安、中国银河净稳定资金率分别129.76%、135.13%、137.35%。风控新规对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净稳定资金率指标中部分参数采用差异化计算方式,高评级券商有望受益于本次监管指标的优化。此外,新规延续了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资管、做市业务的支持,也对于期权期货、权益互换等衍生品业务上调所需的风 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再次体现监管对于券商功能性定位的重视,引导证券公司发挥长期价值投资、服务实体经济融资和居民财富管理需 求。新规也根据业务变动,适时更新、优化部分指标计算细项,将所有业务活动纳入风控指标约束范围内,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4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正式稿发布,提高金租门槛,进一步优化调整 事件:9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与现行规定相比: •一是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 能力;新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境外制造业企业三类主要出资人类型;适当提高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营业收入、注册资本等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 •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按照业务风险程度及所需专业能力差异,进一步厘清基础业务 和专项业务范围,删除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全面贯彻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要求。 •四是强化风险管理。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明确监管评级、监管强制措施等方面要求。 •五是规范涉外融资租赁业务。明确相关业务经营规则,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作为专项业务进行管理。 •六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针对业务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补充完善转受让融资租赁资 产、联合租赁、固定收益类投资、保理融资、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具体经营和管理规则。 (资料来源: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平安证券研究所) 与24年1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 •1)下调商业银行出资人条件,上调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出资人条件,优 化国有(金融)资本投资公司出资人条件。商业银行出资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8000亿元人民币下调至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出资人盈利要求从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上调至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在净资产中的占比由不超过50%下调至30%,新增要求接受金融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审慎监管要求。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求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从不低于8000亿元下降至3000亿元,注册资本由不低于100亿元下降至30亿元,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则分别调整至5000亿元、50亿元,但均要求连续盈利的期限从最近2个会计年度上调至3个。 •2)基础业务增加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专项业务将发行资本补充工 具调整为符合条件的金租公司。 •3)删除“对于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融资总额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30%的业务,原则上应当与其他具备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机构联合开展租赁业务”。 •4)在资本充足率、杠杆率、集中度要求基础上,新增租赁应收款拨备率:租赁应收款损失准备与租赁应收款余额之比不得低于2.5%。 点评:此次金租新规正式稿在此前24年1月征求意见稿大幅提升出资人要求、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有的放矢调整出资人要求,下调商业银行、国有(金融)资本投资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