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mmary 政府资助R&D支出负担标准改进研究 ·项目负责人:Yong-giKim ·参与人:张宏钟·HyunJunPark·DayoungNA 1.研究的背景和必要性 随着技术主导时代和新兴安全(技术安全与经济安全)时代的到来,研发的重要性前所未有地提升。根据《国家研究、发展与创新法》执行令(附录1,第19条)的实施条例,政府通过预先明确政府对研发的支持标准以及机构的负担,来推动国家的研发项目。鉴于各国为确保技术主导时代和新兴安全时代的领导地位而扩大的研发支持标准,以及研发领域和部门对于扩大政府支持以抢占核心技术的需求增加,审查《创新法》第19条附录1的适用性及高技术领域的豁免需求变得必要。为此,本研究旨在通过对比分析相关主要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现状,提高国家研发项目预算的高效利用,并制定有效的支持措施。 2.主要研究内容 政府资助的研发体系建立旨在通过为直接或间接促进经济增长的研究与开发 (R&D)活动提供资金,从而推动生产力提升和长期增长。韩国通过《研究 、开发与创新法》及相关法律,为每个政府部门规定了政府资助的研发项目 。总体而言,这一比例为... 政府资助的研发预算上限为75%,但尽管每个政府资助的研发体系旨在有效执行《国家研发与创新法案》及其实施条例,应用标准却有所不同。 以下情况被豁免于政府资助研发支出的部门标准。由于社会和经济危机存在特殊情况。在“支持应对传染病的国家研发项目指南”中,在COVID-19期间,对中小企业的政府资助研发支出比例有所增加,而对中型企业则降低了由机构资助的研发支出(现金)比例。在“中小企业技术发展支持项目操作指南”中 ,作为针对COVID-19对中小企业研发负担的特别指导方针,根据《创新法》的合规范围,对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应用了不同的支持标准。自宣布“加强中小企业研发计划(2020年10月)”以来,“中小企业机构研发成本指南”因COVID-19持续恶化和经济状况,对参与特定法律下核心战略技术研究项目的公司 ,研发成本标准放宽。此外,对于早期和中期企业或工业危机地区,存在例外情况。这一举措旨在减轻早期和中期企业的研发投资压力,为应对如第四次工业革命等新范式提供创新投资的空间。另外,在《区域工业危机应对与地方经济发展特区法》下,允许特殊申请以增强地方产业竞争力,并通过及时支持地方区域和产业,促进地方经济复苏来贡献于地方经济恢复。此外,在国家级高技术战略性科技领域,根据《加强和保护国家高技术战略性产业特别措施法》(促进技术研发特别措施法)第26条,允许对特定情况下加强国家高技术战略性产业的竞争力并有助于地方经济恢复的特殊情况作出特别处理。 项目)允许应用对于具有高国家政策意义、需要大量投资、且在技术研发或技术开发风险方面被认定为高难度的项目的豁免。 3.全球国家政府资助研发投资的主要特点 政府资助研发投资的关键特征由世界各国中国、台湾、美国、欧盟(EU)、英国和法国以及以色列等国家在不同层面展现出来。以下是对这些国家关键特征的概述: -**中国**:通过增加对创新企业的资金投入、税收优惠和政府采购支持,特别是在人工智能领域,中国正持续扩大研发投入。中央政府与地方省市间的政策存在差异,而私人部门的投资增长速度超过了政府的支出。 -**台湾**:以法律手段支持研发活动,特别关注技术研究而非公司规模,为关键技术的研发活动提供高达成本50%的资助。 -**美国**:通过《芯片与科学法案》(2022年)和《小型企业创新研究》(SBIR)计划,重点投资半导体制造,并支持中小企业的高科技研发。地方政府项目,如马里兰的“产业伙伴关系”计划,为联邦项目提供补充支持。 -**欧盟(EU)**:通过“地平线欧洲”项目,以多种方式资助新行业及欧洲数字战略中的研究与创新项目,被报道对颠覆性创新的支持力度超过其前身“地平线2020”,其中中小企业占预算的70%。 -**英国**:将数据视为优先关注领域,计划在2022年至2025年间在人工智能 、量子技术、工程生物、半导体和未来通信等关键技术领域投资超过38亿英镑。 -**法国**:通过“加速创新战略”支持发展和合作项目,在14个技术领域内,根据公司的规模和项目类型,最高可提供100%的支持。 -**以色列**:建议继续在生物融合、食品科技、可再生能源、能源存储、私营太空产业和蓝色技术等领域提供政府支持,根据公司的成长阶段,提供分层的补助和投资。 -**日本**:基于“战略创新创造计划”(SIP),强调创新的各个方面的支持和促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领域。 政府需要更加直接地参与到国家研发过程中,以消除各部之间的层级关系,加强产业、学术界与政府间的合作,并加速基础研究到应用的转化过程。 4.政府资助研发费用负担的关键问题 根据拟议的世界贸易组织(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补贴条款,在不确定的经济环境下,非特定补贴(研究补贴、区域发展补贴、环境补贴)被归类为不可执行补贴(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8-9条)。然而,根据协议第31条,WTO补贴自协议生效日期(1995年1月1日)起仅可执行五年;原则上,由于缺乏协议,从1999年12月31日起已暂停。目前,没有明确规则且相关补贴受到反补贴措施的约束,即组织化行动以阻止可能引发国际贸易市场不平衡的行业补贴。长远来看,建立对支持战略技术、关键技术等国内补贴的合理依据的需求是必要的。最初的WTO补贴规则意味着,无论研究组织的规模或性质如何,只要研究项目的目的是工业研究,并符合协议中定义的工业研究,政府支持上限为75%,如果活动属于非竞争性开发,则可在50%的限制内得到支持。这一现象在现有体系中以惯性维持,而协议则处于停滞状态。 政府资助与机构资助R&D的资助标准存在多种例外情况。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允许不同的政府资助与机构资助比例。"在面临紧急的社会和经济危机时 ,科学与信息通信科技部长应在提高支持标准或降低现金贡献比例后,立即通知科技部长有关变化及其原因。"对特殊指导原则的应用从政府层面积极支持机构和企业的角度出发,是自然而然且理想的方向。 在特定的经济或工业情况下进行操作。然而,全国不同部门基于相同情况应用指导原则可能会导致混淆。 基于企业规模设定统一负担比率的适宜性应被考虑。目前,《创新法案》仅根据公司的规模规定了贡献标准。为了促进创新,我们需要一个更为灵活的负担门槛,该门槛不依赖于企业的规模,而是基于如技术创新性等替代标准 。例如,在美国,其他交易授权(OTA)制度适用于不受联邦采购法规(FAR)约束的研究与发展协议,并用于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和国防部(DoD)委托的创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可以观察到,该系统对最大贡献率的规定并未按照公司规模来调节贡献率。 应根据实物支持与现金支持的比例考虑接收公司的责任。原则上,机构贡献体系旨在提高研究效率并防止道德风险。在较低的机构贡献水平下,贡献率越高,道德风险越低,对创新和创造有正面影响;但在较高的机构贡献水平下,同样高的贡献率可能对表现创造产生负面影响,限制了资金不足的创新型小型企业的参与(Lee,Jung-won,2018)。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机构研发支出中实物部分的构成信息不对称性极高。虽然实物会计对于不以现金形式认可劳动力成本且使用现有研究设施的执行机构来说是必要元素,但相对于机构现金而言,它在防止执行机构的道德风险方面可能效果较弱。因此,有必要讨论资助的有效性。中小企业抱怨研发和商业化资金不足,对政府资金的依赖度高,由于... 不良的财务状况使得政府资金支持对于增强工业竞争力变得必要(金,young -hyun,2018)。然而,也有人指出,接受政府研发支持的10%的企业获得了超过10个重叠的政府研发项目,这表明研发资金的分配集中在某些公司上,并且用作维持边缘企业生存而非促进增长的手段。 5.政策建议 应制定法律以规定对于政府资助新兴技术研发支出标准变更的通知和咨询机制。需要为《创新法执行令》第19条第3款每项部际对“备注”栏的解释制定统一规则。执行令的“备注”栏指出,在与科学和信息技术部部长协商的情况下,可以调整支持标准和现金负担标准,紧急情况下必须说明原因。即使在现有上限的75%内不需通过提供变更理由的过程,也应根据各部支持的技术和研究的特点进行变更,并立即通知,对于超过75%上限、超出常规情况的社会经济危机等特殊案例,有必要提前咨询并建立一个充分考虑变更理由的程序 。 需要加强基础研究的支持。根据现行执行条例第19条附件1的规定,应用研究领域的营利性企业在不同类型的企业的基础上,面对不同的天花板标准。在全球技术主导和去风险的趋势下,有必要积极投入政府资助的基础研究领域 ,如量子技术,其技术水平极高。应建立一项政策,为创新和高科技领域的研究提供高达100%的支持,不分营利与非营利,类似于欧盟的研究与创新行动和创新行动政策。在这一背景下,有必要制定更具体的措施来支持基础研究,确保其在全球科技竞争中的领先地位,并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 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建立基础领域的开发基础对于建立高科技领域前沿能力至关重要。此外,对于量子、生物、国防以及太空/航空航天等被归类为深科技的行业,通过早期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的研发投入加强支持变得必要。这些行业商业化其技术所需的时间和资金成本尤其高,尤其是对于资源和经验有限的初创企业而言。从国家层面来看,不断涌现的新公司是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应通过立法手段支持政府及相关部门推动的高新技术与战略核心技术研究领域中的早期初创公司或研发型企业,并考虑到无论公司是否盈利,都应考虑技术研发(R&D)的难度。为了有效利用预算并减少支持期间的R&D业务效率低下,需要通过“(暂行)R&D毕业生计划监控”建立目标公司的历史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