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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纸业:有关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之补充及澄清公布

2024-07-16港股财报章***
阳光纸业:有关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之补充及澄清公布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SUNSHINEPAPERHOLDINGSCOMPANYLIMITED 中国阳光纸业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002) 有关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之年报之补充及澄清公布 兹提述中国阳光纸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于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二零二三年年报”)。除本公布另有界定或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二零二三年年报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除二零二三年年报所提供之资料外,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提供额外资料,并澄清二零二三年年报中因疏忽而出现错误的若干资料(相关修订已标示下划线以便参考)如下: 关连交易 本集团已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与潍坊盛泰药业有限公司(“盛泰药业”)订立 两份协议。 (a)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蒸汽供应协议(“新蒸汽供应协议”)由盛泰药业(作为客户)与盛世热电(作为供应商)订立。盛世热电已同意向盛泰药业供应蒸汽,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期三年,届满时可每次续期不多于三年。 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的补充协议由盛泰药业与盛世热电订立,以修订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新蒸汽供应协议项下的年度上限。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新蒸汽供应协议项下的经修订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215.8百万元及人民币237.9百万元。有关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的公布。 于二零二三财政年度,盛世热电向盛泰药业销售蒸汽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46.5百万元,低于经于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修订的补充协议项下的二零二三财政年度的年度上限人民币215.8百万元。 (b)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供电协议(“新供电协议”)由盛泰药业(作为客户)与盛世热电(作为供应商)订立。盛世热电已同意向盛泰药业供应电力,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期三年,届满时可每次续期不多于三年。 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的补充协议由盛泰药业与盛世热电订立,以修订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新供电协议项下的年度上限。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新供电协议项下的经修订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79.1百万元及人民币87.2百万元。有关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的公布。 于二零二三财政年度,盛世热电向盛泰药业销售电力的总金额为人民币60.3百万元,低于经于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修订的补充协议项下的二零二三财政年度的年度上限人民币79.1百万元。 订立新蒸汽供应协议及新供电协议的背景及目的为:盛世热电主要从事供电及供应蒸汽业务。盛世热电生产的蒸汽及发电首先应满足盛世热电股东世纪阳光及盛泰药业的生产需要,乃世纪阳光及盛泰药业一贯意向。此外,向盛泰药业供应蒸汽及电力一直为本集团在核心业务以外,产生合理收益及回报。 上述额外资料并不影响二零二三年年报所载之其他资料,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二零二三年年报所载之所有其他资料均保持不变。 承董事会命 中国阳光纸业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王东兴 中国ft东省潍坊,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于本公布刊发日期,董事为: 执行董事:王东兴先生、施卫新先生、王长海先生及 慈晓雷先生 非执行董事:吴蓉女士及张晓晖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章涛女士、王泽风先生及焦捷女士 *仅供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