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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旨在限制母乳代用品数字营销的监管措施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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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旨在限制母乳代用品数字营销的监管措施的指南

关于旨在限制母乳代 用品数字营销的监管措施的指南 关于旨在限制母乳代 用品数字营销的监管措施的指南 关于旨在限制母乳代用品数字营销的监管措施的指南[Guidanceonregulatorymeasuresaimedatrestrictingdigitalmarketingofbreast-milksubstitutes] ISBN978-92-4-009314-0(网络版)ISBN978-92-4-009315-7(印刷版) ©世界卫生组织2024年 保留部分版权。本作品可在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3.0政府间组织 (CCBY-NC-SA3.0IGO;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sa/3.0/igo/deed.zh)许可协议下使用。 根据该许可协议条款,可为非商业目的复制、重新分发和改写本作品,但须按以下说明妥善引用。在对本作品进行任何使用时,均不得暗示世卫组织认可任何特定组织、产品或服务。不允许使用世卫组织的标识。如果改写本作品,则必须根据相同或同等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对改写后的作品发放许可。如果对本作品进行翻译,则应与建议的引用格式一道添加下述免责声明:“本译文不由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翻译,世卫组织不对此译文的内容或准确性负责。原始英文版本为应遵守的正本”。 与许可协议下出现的争端有关的任何调解应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调解规则进行 (http://www.wipo.int/amc/en/mediation/rules/)。 建议的引用格式。关于旨在限制母乳代用品数字营销的监管措施的指南[Guidanceonregulatorymeasuresaimedatrestrictingdigitalmarketingofbreast-milksubstitutes]。日内瓦:世界卫生组织;2024年。许可协议:CCBY-NC-SA3.0IGO。 在版编目(CIP)数据。在版编目数据可查阅https://iris.who.int/?locale-attribute=zh&。 销售、版权和许可。购买世卫组织出版物,参见https://www.who.int/publications/book-orders。提交商业使用请求和查询版权及许可情况,参见https://www.who.int/zh/copyright。 第三方材料。如果希望重新使用本作品中属于第三方的材料,如表格、图形或图像等,应自行决定这种重新使用是否需要获得许可,并相应从版权所有方获取这一许可。因侵犯本作品中任何属于第三方所有的内容而导致的索赔风险完全由使用者承担。 一般免责声明。本出版物采用的名称和陈述的材料并不代表世卫组织对任何国家、领地、城市或地区或其当局的合法地位,或关于边界或分界线的规定有任何意见。地图上的虚线表示可能尚未完全达成一致的大致边界线。 凡提及某些公司或某些制造商的产品时,并不意味着它们已为世卫组织所认可或推荐,或比其它未提及的同类公司或产品更好。除差错和疏忽外,凡专利产品名称均冠以大写字母,以示区别。 世卫组织已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核实本出版物中包含的信息。但是,已出版材料的分发无任何明确或含蓄的保证。解释和使用材料的责任取决于读者。世卫组织对于因使用这些材料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目录 鸣谢iv 术语v 背景1 范围2 目的3 方法4 建议5 参考文献9 iii 鸣谢 本指南由世卫组织营养和食品安全司负责协调制定。FrancescoBranca博士(营养和食品安全司司长)和LaurenceGrummer-Strawn博士(营养和食品安全司)负责监督编写工作 。NinaChad博士(营养和食品安全司)负责协调世卫组织技术咨询小组,审查和综合证据以及起草指南。KatrinEngelhardt博士(营养和食品安全司)、MarcusStahlhofer先生(孕产妇、新生儿、儿童和青少年健康以及老龄化司)、BennMcGrady博士(世卫组织公共卫生法律股)、KathrynRobertson博士(世卫组织公共卫生法律股)和ElisabetRuiz-Cairo博士(世卫组织公共卫生法律股)提供了技术指导和批判性法律审查。SophieSchmitt女士(营养和食品安全司)提供了行政支持。 世卫组织感谢世卫组织技术咨询小组以下成员:MonaAlsumaie博士(科威特食品和营养公共管理局)、KathrynBackholer教授(澳大利亚迪肯大学世卫组织肥胖预防合作中心) 、PhilBaker博士(澳大利亚迪肯大学身体活动与营养研究所)、CristianoBoccolini(巴西菲奥克斯科技传播研究所奥斯瓦尔多·克鲁兹 基金会)、AmyBrown教授(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斯旺西大学)、AProfNicCarah(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AmandineGarde教授(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利物浦大学)、SurrenderGhonkrokta先生(印度卫生和家庭福利部)、VeronicaKirogo女士 (肯尼亚卫生部)、CatherinePereira-Kotze博士(南非西开普大学)、DuongVu女士(越南Alive&Thrive倡议)和PaulZambrano博士(菲律宾Alive&Thrive倡议)。所有成员均在本指南的整个制定和审查过程中提供了最先进的技术知识和见解。世卫组织还感谢KatherineShats女士(儿基会法律专家)和KyraBerasi女士(儿基会法律顾问)提供起草支持和详细的技术建议,感谢FionaSing博士 (澳大利亚迪肯大学世卫组织肥胖预防合作中心)与KathrynBackholer教授合作提供背景研究。 世卫组织感谢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提供资金支持。捐助方未为具体产品提供资金,也未参与包括证据审查或制定建议在内的与本指南制定过程有关的任何决策。 iv关于旨在限制母乳代用品数字营销的监管措施的指南 术语 在本指南中,以下术语与《守则》中的用法相同。 母乳代用品是指在市场上销售或以其他方式表示适合用作部分或完全替代母乳的任何食品,不管是否适合该目的,包括专门销售用于喂养3岁以下婴幼儿(包括用于较大幼儿的配方奶和成长乳)的任何液态或粉状奶制品(或者植物奶等可以用于替代奶制品的产品)(2,10,11)。 交叉促销(又称“品牌交叉促销” 、“产品线延伸”或“品牌延伸” ),是一种营销推广形式,将一种产品或服务的客户作为相关产品的促销对象。这可能包括通过对某一产品进行包装、贴牌和贴标签使其酷似另一种产品(也叫“品牌延伸”、“产品线延伸”或“品牌系列”)。在这方面,它还可能是指利用一种产品的特定促销活动和/或在特定环境中促销这种产品来促销另一种产品(10,11)。 经销商是指公共或私营部门内从事 《守则》范围内的产品批发或零售业务的个人、公司或任何其他实体(2)。 婴幼儿食品是指专门作为适合喂养6个月至36个月大婴儿和儿童而营销的商业化加工的食品或饮料(包括辅食)。 卫生保健系统系指直接或间接从事母婴和孕妇卫生保健的政府、非政府或私人机构或组织以及托儿所或儿童保育机构。还包括私人诊所的卫生工作者。在《守则》中,卫生 保健系统不包括药店和其他已建立的销售点(2,10,11)。 卫生工作者系指在此类卫生保健系统某个组成部分中工作的人员,无论是专业人员还是非专业人员,包括自愿无偿工作者(2)。 制造商是指公共或私营部门内从事某种产品加工业务或职能(无论是直接还是通过代理人或通过其控制或与其签订合同的实体)的公司或任何其他实体(2)。 营销系指促销、经销、销售、广告 、公关和信息服务(2)。 促销包括通过传播信息,说服或鼓励购买或消费某种产品或者提高某一品牌的知名度。促销信息可通过传统大众传播渠道、因特网和其他使用各种促销方法的营销媒体进行传播。除了直接针对消费者的促销技巧外,还包括通过其他中介向卫生工作者或消费者促销产品的措施 。即使活动不提及产品的品牌名称 ,也可将其视为广告或促销 (10,11)。 此外,下列术语也用于本指南之目的。 数字环境是指操作或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因特网应用程序、设备和 /或此类系统和网络以及任何其他相关数字系统中包含的数据。这些包括但不限于社交媒体、网站、电子邮件服务、文本或语音或图像或视频短信息服务、流媒体服务、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平台、端对端商务和智能手机应用程序。 v 数字营销是指在数字环境中进行或传播和/或利用数字技术进行的营销活动。 数字营销价值链是指生产和分发数字营销内容所涉及的一系列活动。这些活动的参与者通常包括内容制作者、发布者、主机、浏览器和接入服务提供商(14)。 监管措施是指政府根据其立法框架采取且必须遵守并由主管部门或代 理人强制执行的行动,包括法律(立法)、法令、规则和条例。自愿措施不是监管措施,不适合限制母乳代用品的营销活动(15,16)。 赞助包括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是直接或间接提高对婴幼儿商业食品或饮料(包括36个月以下儿童配方奶)的认知度、推荐度或吸引力或其消费的任何形式的捐献(13,17)。 vi关于旨在限制母乳代用品数字营销的监管措施的指南 8关于旨在限制母乳代用品数字营销的监管措施的指南 背景 认识到婴儿在刚出生的头几个月里非常脆弱 、不必要和不恰当使用母乳代用品带来的健康风险以及推广母乳代用品对母乳喂养做法的影响,会员国一致认为,需要特殊对待母乳代用品的营销问题,这使平常的营销方法不适合这些产品(2)。1981年,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守则》,禁止以任何形式促销母乳代用品。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承认,各国政府有责任保障儿童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3),这一责任赋予它们有实施和执行《守则》的义务,并指出,“各国必须在将国际商定的儿童健康权相关标准纳入国内法并实施和执行这些标准,其中包括《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和世界卫生大会随后通过的相关决议”(4)。该文书还承认,制造商和经销商也有义务遵守《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以及世界卫生大会随后通过的相关决议(5)。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6)承认,各国政府有责任保障妇女的健康权,包括确保对母乳代用品的营售活动进行有效监管以及执行和监测《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7)。 大多数世卫组织会员国已在执行《守则》方面采取行动,通过了至少执行其中部分条款的法律措施。然而,很少有国家采取了与《守则》条款几乎完全一致的法律措施,而且已采取的法律措施的执行力度仍然薄弱(8)。在全面实施《守则》的情况下,旨在限制母乳代用品数字营销的监管措施最为有效(MathiessenJ、VasicM、Zhu,N,悉尼大学太平洋社区卫生法律中心公共卫生处,未发表的报告,2022年)。全面实施《守则》意味着要颁布和执行与《守则》的范围和条款 (包括世界卫生大会随后通过的相关决议)完全一致的法律措施。 向第七十五届世界卫生大会提交的一份全面审查报告介绍了在数字环境中促销母乳代用品的范围和影响的证据。关于促销母乳代用品的数字营销战略的范围和影响的世卫组织报告指出,数字环境正在迅速成为全球推广母乳代用品的主要渠道,数字营销扩大了数字环境中广告和其他促销形式的影响范围和影响力,数字营销增加了对母乳代用品的购买和使用(9)。 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守则》范围内的产品的数字营销,也适用于非母乳代用品的婴幼儿食品(2,10,11)。《守则》范围内的产品包括母乳代用品,其中包括婴儿配方奶和强化植物奶等可用于替代牛奶的其他类型奶制品或产品。这些可能是专门销售用于喂养3岁以下婴幼儿的液态或粉状产品,包括用于喂养较大幼儿的配方奶和成长乳,用于销售或以其他方式表示适合于6个月以内婴儿或部分或完全替代母乳的任何食品(不论是否适合该目的),包括使用奶瓶喂食的辅食、奶瓶和奶嘴。婴幼儿食品的定义是专门作为适合喂养6个月至3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