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债与城投行业监测周报2022年第9期 性债务监管高压态势不变强调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地方 隐 市场热点 债券市场研究 政策东风落地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 作者: 中诚信国际研究院 卢菱歌lglu@ccxi.com.cn谭畅chtan@ccxi.com.cn 如需订阅研究报告,敬请联系中诚信国际品牌与投资人服务部赵耿010-66428731; gzhao@ccxi.com.cn www.ccxi.com.cn ——《关于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点评 7月23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印发《关于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简化优质企业发行外债的审核要求和流程、界定优质企业标准、完善相应事中事后监管等,着力在提升企业跨境投融资便利程度的同时兼顾防范外债风险,进一步优化外债管理、把握发展和安全的动态平衡,也有利于支持优质企业更加便利地统筹利用外债资金和国际资源,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落实三中全会“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重要部署,深化基础制度建设以提高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近两年发改委不断优化企业借用外债的管理工作。2023年初,国家发改委发布《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56号文”),56号文及其配套文件为国家发改委针对企业外债管理的重要指导性文件。56号文对外债规模和用途、审核登记程序、申请主体范围、风险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作出规范,具体化“债务工具”的范围,将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借用外债也纳入管理范围,同时规范资金的使用范围,强化风险管理。 www.ccxi.com.cn 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着力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作出关于“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的工作部署,二十届三中全会也强调要“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和“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企业借用外债特别是中长期外债是我国有效利用外资、扩大双向开放的重要内容,完善外债管理和服务是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要抓手,扩大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在此背景下,年内国家发 改委也进一步优化外债管理工作。2024年3月,国家发改委发文就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再次对企业境外融资作出政策支持。 《征求意见稿》整体基调与56号文基本一致,在56号文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管机制、细化优质企业条件,并简化审核要求和流程,意在通过进一步优化外债管理,支持优质企业利用好外债资源和获取中长期境外资金。7月国家发改委正式下发《通知》统筹外债管理,对比来看,正式文件与《征求意见稿》差异不大,主要变动之处在于调整了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及新增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要求,其余内容基本无变化。此次《通知》的正式发布,有助于提高境内优质企业发行外债的效率,支持优质企业拓展境外融资空间,促进相关企业更好利用外资,扩大双向开放,发挥外债市场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积极作用。 表1:正式文件与征求意见稿要求对比 征求意见稿 正式文件 一、积极支持行业地位显著、信用优良、对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带动引领作用的优质企业借用外债。现阶段重点支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一)符合《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56号令)等有关规定要求;(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三)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处于行业或区域领先地位;(四)企业国际信用评级为投资级(BBB-及以上)或国内信用评级为AAA;(五)最近三年,(1)未发生境内外债务违约且不存在处于持续状态的延迟支付本息事实;(2)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3)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如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 一、积极支持行业地位显著、信用优良、对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带动引领作用的优质企业借用外债。现阶段重点支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一)符合《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56号令)等有关规定要求;(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三)近一年营业收入规模排名行业前五,资产负债率等指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四)企业国际信用评级为投资级(BBB-及以上)或国内信用评级为AAA;(五)最近三年,(1)未发生境内外债务违约且不存在处于持续状态的延迟支付本息事实;(2)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3)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如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 二、对于优质企业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实行专项审核,适当简化相关要求,加快办理流程:(一)企业可提交包含子公司在内的计划性合并外债额度申请;(二)申请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暂无法提供已签署贷款协议、仅提供贷款机构意向性文件的,可予“容缺办理”;企业应在首次提取贷款后向我委报送信息时,补充提供相关贷款协议;(三)申请发行境外债券,暂未确定主承销机构的,可予“容缺办理”;企业应在每笔境外债券发行结束后向我委报送信息时,补充提供主承销机构尽职调查报告和真实性承诺函; 二、对于优质企业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我委将在现行管理基础上,实行专项审核,适当简化相关要求,加快办理流程。(一)企业可提交包含子公司在内的年度计划性合并外债额度申请;(二)如申请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暂无法提供已签署贷款协议、但能提供贷款机构意向性文件的,可予“容缺办理”;企业应在首次提取贷款后向我委报送信息时,补充提供相关贷款协议;(三)如申请发行境外债券,暂未确定主承销机构的,可予“容缺办理”;企业应在每笔境外债券发行结束后向我委报送信息时,补充提供主承销机构尽职调查报告和真实性承诺函; (四)国内信用评级为AAA且国际信用评级达到A-及以上的企业,申请材料中的专业机构法律意见,可由企业内部法律或合规部门出具。 (四)国内信用评级为AAA且国际信用评级达到A-及以上的企业,申请材料中的专业机构法律意见,可由企业内部法律或合规部门出具。 / 四、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如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我委将按照《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有关监管措施予以惩戒。 二、新规或将提升AAA级头部企业境外融资便利性,助力提升外债利用空间和效率 目前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我国利用外债尤其是企业利用外债的空间仍较大,此次新规优化优质企业中长期外债管理,有利于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更好地利用国际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具体而言,《通知》可能带来以下几方面影响: 一是利好头部企业,未来优质企业或扩容,信用评级将持续发挥风险揭示作用。《通知》对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较高,需符合行业地位显著、信用优良、对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带动引领作用等条件,明确信用等级标准和经营财务标准,同时《通知》删除《征求意见稿》中的“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处于行业或区域领先地位”这一条件,改为“近一年营业收入规模排名行业前五,资产负债率等指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主要利好行业头部企业。《通知》还明确会积极支持各类所有制的优质企业借用外债,并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优质企业界定标准,不排除后续优质企业范围会扩容。另外,《通知》明确企业需“国际信用评级为投资级(BBB-及以上)或国内信用评级为AAA”,将信用等级作为企业发行外债的考量因素,也有望推动市场主体更加重视其信用建设,同时有助于促进信用评级机构进一步发挥风险揭示职能,持续向市场各方提供信用服务。 二是给予优质企业政策便利,有利于提高外债发行效率。对于优质企业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国家发改委将在现行管理基础上,实行专项审核,适当简化相关要求,加快办理流程,具体涉及可提交子公司在内的年度合并外债额度申请、贷款协议和主承销机构可“容缺办理”、部分企业可由企业内部出具法律意见等,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外债提供便利。国家发改委通过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设置更为灵活的发行要求,与市场习惯更加贴合,有助于降低优质企业发行债券的制度和时间成本,提高发行外债的积极性,助力企业优化境内外要素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指出“国内信用评级为AAA且国际信用评级达到A-及以上的企业,申请材料中的专业机构法律意见,可由企业内部法律或合规部门出具”,国家发改委也较为重视信用评级 的“看门人”作用,通过设置门槛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定自主权,给予优质企业更多信任。 三是支持借用中长期债券,有望进一步优化外债结构。《通知》主要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长期来看也有助于持续优化外债市场的期限结构,降低外债期限错配风险及债务偿付的流动性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截至2024年3月末,我国全口 径(含本外币)外债1余额为2.51万亿美元,较2023年末增长651亿美元;从期限结构 看,中长期外债占比44%。从中资离岸债情况来看,截至2024年7月29日,中资离岸债存量为12847亿美元,其中1年期以下、1年-3年期债券占比分别为13%和21%;中资美元债存量为9193亿美元,1年期以下、1年-3年期债券占比分别为11%和35%,中短期债券的占比并不低。鼓励发行中长期外债,有利于进一步改善离岸债券市场的期限结构,便利企业妥善运用金融资源。不过需要注意的是,2022年8月以来中美利差持续呈倒挂状态,目前中美10年期国债收益率倒挂幅度约200bp,考虑到稳中偏松的货币政策基调及我国债券收益率低位波动的背景下,现阶段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境内债券融资渠道通畅且成本较低,企业进行境外债券融资的时间和成本优势不明显,短期内《通知》可能难以带动外债规模大幅扩容,但长期来看,仍有利于支持优质企业拓展境外融资、引入更多境外金融“活水”,促进外债资金发挥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 四是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有助于防范外债风险。《通知》提出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对企业借用外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会重点抽查企业外债使用率、募集资金投向管理及信息披露情况,防范可能的“道德风险”;还要求各省级发改委部门应加强属地管理,强化对外债募集资金投向的监督检查,实施偿债能力动态监控和风险预警,多措并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拓宽优质企业跨境投融资渠道的同时,也注重风险管控,着力防范外债风险。此外,《通知》明确“房地产企业及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的地方国有企业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仍按原有规定进行管理”,新规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及地方融资平台,房企和城投平台的境外融资仍仅允许借新还旧,这也顺应了二十届三中全会“落实好防范化解房地产、地方政府债务、中小金融机构等重点领域风险的各项举措”的重要部署,坚持防范和妥善处置相关领域风险的政策基调,有利于避免信用风险继续上扬。 1包括货币与存款、债务证券、贷款、贸易信贷与预付款、SDR分配、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等。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国际”)对本文件享有完全的著作权。本文件包含的所有信息受法律保护。未经中诚信国际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本文件的任何内容进行复制、拷贝、重构、删改、截取、或转售,或为上述目的存储本文件包含的信息。如确实需要使用本文件上的任何信息,应事先获得中诚信国际书面许可,并在使用时注明来源,确切表达原始信息的真实含义。中诚信国际对于任何侵犯本文件著作权的行为,都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本文件上的任何标识、任何用来识别中诚信国际及其业务的图形,都是中诚信国际商标,受到中国商标法的保护。未经中诚信国际事先书面允许,任何人不得对本文件上的任何商标进行修改、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中诚信国际对于任何侵犯中诚信国际商标权的行为,都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本文件中包含的信息由中诚信国际从其认为可靠、准确的渠道获得。因为可能存在信息时效性及其他因素影响,上述信息以提供时状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