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研究|动态跟踪 看好(维持) 3000亿特别国债支持“以旧换新”,汽车拆解、废电器拆解产业链有望受益 环保行业 国家/地区中国 行业环保行业 报告发布日期2024年07月26日 核心观点 事件:7月25日,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简称“通知”),统筹安排3000亿元左右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 提高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或加速汽车报废,拆解产业链受益。今年4月《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细则》)中提出的补贴标准为燃油车7000元,新能源 车1万元。此次通知将补贴标准提高为燃油车1.5万元,新能源车2万元。此前发布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中明确提出,到2027年,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再加上此次进一步提高补 贴标准,将有望加速车辆报废,预计自2024年起政策持续发力,报废汽车占汽车总保有量的比例逐步提高,叠加回收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汽车回收比例也将有望在高位继续稳步提升。我们预计,2027年报废汽车回收量将达到926万辆,回收比例达到77%。2023至2027年间报废汽车回收量CAGR达到29%,行业迎来新一波发展高峰。 明确补贴标准,支持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回收拆解量有望增长。通知明确了家电以旧换新的补贴范围和标准,对2级及以上能效标准的8类家电产品给予补贴,标准 为销售价格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销售价格5%的补贴。此前《行动方案》中已明确提出2027年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此次通知明确以旧换新补贴标准将有望推动该目标的达成,根据我们此前的测算,预计2027年,“四机一脑”的回收量将达到2.6亿台,回收价值将超 过300亿元,废电器拆解有望受益。 “以奖代补”,中央财政资金继续支持废电器回收。今年3月,财政部预算司公布了2024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表。其中新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75亿元,此次通知也再次明确了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废弃电子回收处理工 作。根据我们此前的测算,每年新增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补贴额度应在50亿元 左右,2015-2023年共计累积的补贴缺口或已超过190亿元,补贴缺口较大。此次 通知再次明确2024年度财政预算专项资金75亿元,超过我们测算的24年新增应付 补贴的49亿元,较强的补贴力度有望进一步提振废电器拆解行业及企业信心。 投资建议与投资标的 此次通知的出台有望加速旧车以及旧电器的报废,尤其是在财政补贴政策的刺激下,报废汽车及废弃电器电子拆解需求释放,拆解行业有望迎来发展高峰。再考虑到近期政策对于非法回收拆解渠道的打击力度,正规报废汽车拆解以及废电器拆解产业链有望受益。 建议关注: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装备制造:华宏科技(002645,未评级)、怡球资源(601388,未评级); 锂电回收利用、汽车拆解:格林美(002340,未评级)、天奇股份(002009,未评级)、旺能环境(002034,未评级); 再生资源利用:中再资环(600217,未评级)、大地海洋(301068,未评级)、英科再生 (688087,未评级); 危废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置:高能环境(603588,未评级)、浙富控股(002266,未评级)。 风险提示 政策推进不及预期;回收体系规范化不及预期;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假设变动对测算结果影响风险 卢日鑫021-63325888*6118 lurixin@orientsec.com.cn 执业证书编号:S0860515100003 周迪zhoudi1@orientsec.com.cn 执业证书编号:S0860521050001 李少甫lishaofu@orientsec.com.cn “以旧换新”促需求,财税保障政策跟进,报废汽车拆解产业有望受益 2024-05-15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细则出台,汽车拆 2024-04-30 解有望受益稀土价格回暖,关注稀土回收行业业绩修 2024-04-09 复发改委召开“以旧换新”座谈会,格林美 2024-04-07 作为唯一回收领域民企参会废电器拆解补贴纳入财政预算专项资金, 2024-04-01 24年75亿元提振行业信心“以旧换新”拉动家电、汽车消费,再生 2024-03-15 资源回收产业迎发展新机遇 有关分析师的申明,见本报告最后部分。其他重要信息披露见分析师申明之后部分,或请与您的投资代表联系。并请阅读本证券研究报告最后一页的免责申明。 环保行业动态跟踪——3000亿特别国债支持“以旧换新”,汽车拆解、废电器拆解产业链有望受益 分析师申明 每位负责撰写本研究报告全部或部分内容的研究分析师在此作以下声明: 分析师在本报告中对所提及的证券或发行人发表的任何建议和观点均准确地反映了其个人对该证券或发行人的看法和判断;分析师薪酬的任何组成部分无论是在过去、现在及将来,均与其在本研究报告中所表述的具体建议或观点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投资评级和相关定义 报告发布日后的12个月内行业或公司的涨跌幅相对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的涨跌幅为基准 (A股市场基准为沪深300指数,香港市场基准为恒生指数,美国市场基准为标普500指数); 公司投资评级的量化标准 买入:相对强于市场基准指数收益率15%以上;增持:相对强于市场基准指数收益率5%~15%; 中性:相对于市场基准指数收益率在-5%~+5%之间波动;减持:相对弱于市场基准指数收益率在-5%以下。 未评级——由于在报告发出之时该股票不在本公司研究覆盖范围内,分析师基于当时对该股票的研究状况,未给予投资评级相关信息。 暂停评级——根据监管制度及本公司相关规定,研究报告发布之时该投资对象可能与本公司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情形;亦或是研究报告发布当时该股票的价值和价格分析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缺乏足够的研究依据支持分析师给出明确投资评级;分析师在上述情况下暂停对该股票给予投资评级等信息,投资者需要注意在此报告发布之前曾给予该股票的投资评级、盈利预测及目标价格等信息不再有效。 行业投资评级的量化标准: 看好:相对强于市场基准指数收益率5%以上; 中性:相对于市场基准指数收益率在-5%~+5%之间波动;看淡:相对于市场基准指数收益率在-5%以下。 未评级:由于在报告发出之时该行业不在本公司研究覆盖范围内,分析师基于当时对该行业的研究状况,未给予投资评级等相关信息。 暂停评级:由于研究报告发布当时该行业的投资价值分析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缺乏足够的研究依据支持分析师给出明确行业投资评级;分析师在上述情况下暂停对该行业给予投资评级信息,投资者需要注意在此报告发布之前曾给予该行业的投资评级信息不再有效。 有关分析师的申明,见本报告最后部分。其他重要信息披露见分析师申明之后部分,或请与您的投资代表联系。并请阅读本证券研究报告最后一页的免责申明。 2 免责声明 本证券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本报告”)由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制作及发布。 本报告仅供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接收人收到本报告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本报告的全体接收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本报告被转发给他人。 本报告是基于本公司认为可靠的且目前已公开的信息撰写,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客户也不应该认为该信息是准确和完整的。同时,本公司不保证文中观点或陈述不会发生任何变更,在不同时期,本公司可发出与本报告所载资料、意见及推测不一致的证券研究报告。本公司会适时更新我们的研究,但可能会因某些规定而无法做到。除了一些定期出版的证券研究报告之外,绝大多数证券研究报告是在分析师认为适当的时候不定期地发布。 在任何情况下,本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并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也没有考虑到个别客户特殊的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求。客户应考虑本报告中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是否符合其特定状况,若有必要应寻求专家意见。本报告所载的资料、工具、意见及推测只提供给客户作参考之用,并非作为或被视为出售或购买证券或其他投资标的的邀请或向人作出邀请。 本报告中提及的投资价格和价值以及这些投资带来的收入可能会波动。过去的表现并不代表未来的表现,未来的回报也无法保证,投资者可能会损失本金。外汇汇率波动有可能对某些投资的价值或价格或来自这一投资的收入产生不良影响。那些涉及期货、期权及其它衍生工具的交易,因其包括重大的市场风险,因此并不适合所有投资者。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投资者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任何形式的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的书面或口头承诺均为无效。 本报告主要以电子版形式分发,间或也会辅以印刷品形式分发,所有报告版权均归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协议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发或公开传播本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将报告内容作为诉讼、仲裁、传媒所引用之证明或依据,不得用于营利或用于未经允许的其它用途。 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协议授权刊载或转发的,被授权机构承担相关刊载或者转发责任。不得对本报告进行任何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 提示客户及公众投资者慎重使用未经授权刊载或者转发的本公司证券研究报告,慎重使用公众媒体刊载的证券研究报告。 东方证券研究所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6楼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86 网址:www.dfzq.com.cn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相关主管机关核准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据此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正在或将要与本研究报告所分析的企业发展业务关系。因此,投资者应当考虑到本公司可能存在对报告的客观性产生影响的利益冲突,不应视本证券研究报告为作出投资决策的唯一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