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DEPTH 航运法 CHINA 航运法 版本11 撰稿人 布鲁斯·G·保尔森和布莱恩·P·马洛尼 Seward&KisselLLP 《航运法》(前身为《航运法评论》)旨在为参与处理跨境航运纠纷的人员提供跨多个司法管辖区(包括主要海事国家和主要造船中心)出现的关键法律问题的概述。除其他外,它分析了现有争端解决程序中最值得注意的方面;造船合同、运输合同和货物索赔;责任限制;船舶扣押程序;等等。 生成:2024年6月19日 本报告中包含的信息仅是指示性的。法律商业研究对因依赖或以任何方式使用本报告中包含的信息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缺乏行动)概不负责,在任何情况下也不对因依赖或使用这些信息而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版权所有2006-2024法律商业研究 中国 雷婷、朱阳、吴子玉 全球法律办公室 Summary INTRODUCTION 年度审查 论坛和司法管辖区 装运合同 补救措施 Regulation 展望和结论 ENDNOTES Introduction i航运业的商业概况 2023年,中国航运业总体呈现稳定和乐观的趋势。以国内干散货运输、集装箱运输和危险液化货物运输市场为主的沿海航运市场随着波动稳步攀升。然而,国际航线受到俄乌冲突和通胀压力升级等因素的挑战,导致需求普遍疲软,市场波动明显。[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最新数据,在中国注册的中国船舶总数为185,000,其中中国船东 拥有121,900艘,合计净吨位为2.98亿吨,可容纳861,800名乘客,可提供集装箱容量2,987,200个 标准集装箱。在这些船舶中,对于跨省沿海运输,有:(1)干散货船舶2,538艘(每艘重量在1万吨以上,不包括重型和长型货船和联合运输船),8335.6万吨;(2)集装箱船410艘(每艘容量超过700TEU,不包括多用途船),提供973,000TEU的综合集装箱容量;(3)1,152艘油轮(包括原油油轮和成品油油轮,不包括用于石油和化学产品的两用油轮),总载重量为1.1688万吨,包括用于运输化学品的双重油轮(16,000-5吨)[3]全年商业货运量达 85.54亿吨,货物总周转量121.01亿吨公里。具体而言,内陆货运量为44.02亿吨,内陆货运量为 19026亿吨公里。同时,海运货运量为41.51亿吨,海运货运量为101,977亿吨公里。[4]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最新数据,2023年,中国煤炭、原油和天然气的进口量激增,达到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水平。特别是煤炭进口量达到4.7亿吨,显着增长。 比上年增长61.8%;原油进口量5.6亿吨,增长11%;天然气进口量1.2亿吨,增长9.9%。除国内省际沿海和内陆贸易航线外,中国的国际海上航线既包括主要通往香港和澳门地区的近洋航线,也包括通往新加坡,马来西亚,日本和韩国等国家的远洋航线,以及主要通往地中海国家,西欧和美国的远洋航线。在全国范围内,指定用于工业生产的港口有21,323个运营泊位,其中包括2,751个能够容纳10,000吨 或更多船舶的泊位。总计,年货物处理能力达到156.85亿吨,使中国处于国际前列。[5] 2023年,中国连续第14年保持造船市场份额世界领先者的地位,巩固了其造船大国的地位。以载重量吨计,中国的造船产量,新订单和积压量合计占全球总量的50.2%,66.6%和55%,标志着 分别比2022年增长2.9%、11.4%和6%。这些市场份额中的每一个都首次超过了50%的门槛。到 2023年底,全国造船产量达到4232万载重吨,新订单总量为7120万载重吨,积压1.3939亿载重吨。 在全国范围内,已完成的出口船舶达到3453万载重吨,已承担的出口船舶订单总计6651万载重吨,积压 1.315亿载重吨。出口船舶分别占全国造船产量,新订单和积压的81.6%,93.4%和93.4%。总体而言 ,造船的三个主要指标经历了同步增长,在全球市场上保持了主导地位。[6] ii立法框架概述 199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管理中国海上运输和航运当事人关系的首要和基础性立法。它包括有关船舶物权,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租船合同,海上拖船合同,船舶碰撞,海上救助,共同海损,海事索赔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海事索赔时间限制以及涉外事项的法律适用。 除《海商法》外,我国海事立法还体现在:(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政府各部门量身定制的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航道管理条例》中有关航行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国内水运管理条例》、《国内水运管理条例》、《以运营管理为重点》等国务院对《上海市地方交通管制条例》(如《国家交通管制条例》)、《国家交通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由区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地方交通规则》 在中国海事和商务的司法实践中,法院表现出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坚持适用国际海事惯例和公约的承诺。 年度审查 2023年8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最新修正案。这些修订的重点是减少航运市场的进入壁垒,并涉及对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之间的外国国际航运业务的法规进行调整。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内地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集装箱和一般货物运输服务 ,许可证制度已被取消,过渡到由省级运输当局监督的注册要求。此外,修订包括与国际客船和散装危险化学品的国际船舶有关的规定。 在交通部发布2023年立法计划之后,对《海商法》的修订优先。此外,该计划强调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重要性,特别是改善港口管理制度,港口工程建设管理,港口安全生产管理,港口运输保障义务,港口生态发展,海岸线管理和港口资源整合。 论坛和管辖权 i法院 中国已经设立了11个海事法院,专门处理海事和商事案件。这些法院分布在全国各地,从北部的大连到南部的海口,包括天津,青岛,南京,武汉,上海,宁波,厦门,广州和北海等城市。每个海事法院包括海事审判庭和商事审判庭,分别负责审理一审海事案件和商事案件。根据案件的性质,主题和社会影响,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一审海事和商事案件。海事案件的司法审查程序遵循“三级法院,两审终审判决”制度,涉及海事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海商法》规定了各种海事索赔的精确时效。例如,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货物运输合同索赔必须在一年内提出,而第三方的赔偿索赔必须在90天内提出。租船合同债权,包括航次租船合同债权的时效期限为两年 。同样,对于船舶碰撞引起的索赔,时效期限也为两年(涉及连带责任赔偿的索赔除外,其时效期限为一年)。与海上保险合同有关的索赔有两年的时效期。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最长期限为6年,自污染损害发生之日起。 此外,《海商法》还包括有关中止海事请求时效的规定。如果在时效期限的最后六个月内,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等情况阻止了索赔的提出,时效期限将暂停。一旦暂停的原因不复存在,这一时期的计数将恢复。此外,还规定了有关中断限制法规的规定。当原告提起法律诉讼或将案件提交仲裁时,或被告承认其义务时,时效期限即告终止。但是,如果索赔人撤回其诉讼或仲裁书,或者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则时效期限不会终止。在索赔人寻求扣押船舶的情况下,时效期限从提出索赔之日起暂停,并从中止之日起重新开始 。 ii仲裁和ADR 在中国,海事仲裁案件通常涉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并遵守其仲裁规则。其仲裁规则的最新版本是2021版。除了北京的CMAC总部外,还有其他分支机构,例如CMAC上海(2020年更名为CMAC上海总部),CMAC天津海事仲裁中心,CMAC西南小组委员会和CMAC香港仲裁中心。这些分支机构均根据《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运作,管辖权由有关各方商定的仲裁条款确定。此外,主要沿海城市的一些国际仲裁机构接受海事仲裁案件,超出了仅与当地港口有关的争端。仲裁程序的持续时间各不相同,但对于标准案件,通常在9个月内结束,更复杂的案件可能会超过一年。 在海事纠纷中,CMAC和其他仲裁机构都提供其仲裁规则中概述的全面调解程序,并有权发布可执行的仲裁调解协议。必须强调的是,中国不承认“专家决心”的概念。相反,通过各种商会的领导和参与,促进了争端各方之间的解决。但是,必须承认和解协议缺乏法律可执行性,并且由这些协议引起或与这些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仍必须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关于临时仲裁,现行《仲裁法》没有规定临时仲裁程序。但是,作为《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成员国,中国有义务承认和执行《纽约公约》其他成员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包括临时仲裁裁决。2023年,《上海市促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条例》率先接受并规定了临时仲裁制度:“本市将,根据国家安排,探索在涉外商事和海事领域的特定仲裁规则下,允许上海特定人员达成临时仲裁协议的可能性。'. 此外,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选择在中国仲裁海事纠纷。 iii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 在中国,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通常通过两种主要机制发生。首先,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国法院求证 ,以证据证明有关国家与中国之间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先例。第二,外国法院或有关当事人可以根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海牙公约》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是通过当事人根据《纽约公约》提出的申请来进行的。中国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通常在法院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另一方面,实施时间表通常取决于属性的可用性或可以实施的特定操作。中国法院为执行仲裁裁决,有权扣押、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账户,或者根据仲裁裁决强制实施被执行人的具体行动。在涉及财产执行的情况下,例如财产需要在中国境外交付或收益汇出中国时,必须遵守出口通关或外汇管理的相关要求。关于拍卖船舶和其他资产,可能涉及同一财产下的多个债权人,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的优先顺序进行分配。 航运合同 i造船 在当前的造船实践中,采用标准格式合同仍然是造船合同形成的普遍方法。造船商和负责人通常会根据个人情况定制和协商特定的条款和条件。通常,造船合同的标准格式包括前中国造船贸易有限公司开发的CSTC格式,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CMAC格式,挪威船东协会的挪威格式、BIMCO的NEWBUILDCON格式、日本造船厂协会的SAJ格式和西欧造船厂协会的AWES格式等。 在解决造船合同引起的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选择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方法。人们经常注意到,特别是在以标准格式起草的合同中,将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指定为管辖法律,而对于与合同履行有关的争议 ,则倾向于在伦敦或新加坡进行仲裁。此外,一些协议规定了中国法律的适用,并在中国法院或仲裁机构中选择管辖权,主要涉及《海商法》,《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船舶的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如果船厂拒绝交付船舶,买方可以通过海事强制令寻求救济(i.Procedres.,法院命令迫使造船厂通过)履行其合同义务。实践中,买方可以要求船厂采购银行出具的保函,保函的信用额度相当于船东支付的预付款。如果造船厂违约,船东可以向银行寻求赔偿。 ii运输合同 中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实行双轨制,对国际货运和国内货运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海商法》管辖国际货物运输,而中国港口之间的国内沿海和内河运输则受《民法典》和交通部的专门法规管辖。 此外,在合同沉默且没有法律指令的情况下,中国司法和仲裁机构承认并支持现行的国际航运惯例,可以作为裁决的基础。 《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以及《联合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虽然不是中国加入的条约,但仍可通过当事人约定的具体条款适用于合同。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