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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电商、物流与贸易2022年刊

商贸零售2022-12-29植德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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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电商、物流与贸易2022年刊

植德电商物流与贸易委员会年刊 2022 —植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珠海|海口 Beijing|Shanghai|Shenzhen|Wuhan|Zhuhai|Haikou 目录 第一部分植德观点1 关务税务与出口管制篇1 出口管制及贸易制裁措施对中国半导体企业影响之解析2 供应链合规新挑战下,中国企业信息披露义务边界11 破除芯片领域“卡脖子”困境,需防范人才流动风险18 狭路相逢,善用规则者胜——换一个视角看美国出口管制新规27 RCEP原产地规则解读33 企业如何避免构成走私36 收到海关的稽查通知怎么办——归类篇39 收到海关的价格质疑通知怎么办——估价篇43 数据合规篇48 《算法新规》实施后,首批算法备案名单公布:八问八答49 《网络安全法》首次修订要点解读57 《网络安全法》迎第一次修订,有哪些新信号?59 标准合同第三方受益人机制对安全评估工作的影响65 网络账号管理迎来又一新法——《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快评69 寄递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又上新台阶75 品牌运营及渠道管理篇80 当药品、医疗器械遇到互联网——药械产品互联网广告合规风险防范指引81 元宇宙互联网广告:跳转链接合法性的审查88 虚拟数字人广告代言的法律问题分析92 直播带货中的产品质量安全及责任承担104 知识产权篇112 算法推荐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113 赠品上的商标使用分析122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之流量劫持128 政府监管与合规篇132 ESG通识篇——认识ESG体系133 保健食品广告合规要点140 保健食品监管研究(一)——分类与监管体系介绍149 从《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角度看处方药销售的立法沿革与监管152 化妆品网络经营合规要点分析162 监管新规之下,药品网络销售资质一览166 疫苗MAH必读——《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要点解析170 内保外贷业务中的外汇监管合规176 2 争议解决篇180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费用分担181 国际仲裁中的律师费用核算185 合规守护价值:首例数据合规不起诉案点评189 违约方的合同僵局破解之道:以大宗商品交易为视角194 国际仲裁法律效力基石-意思自治205 投融资并购及IPO篇208 19个案例的启示:“AB股”之科创板IPO实践现状209 ESG信息披露篇——从内地及香港上市公司视角出发217 人民币基金投资红筹架构企业的路径观察与实务要点简析227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对企业资本运作的影响236 合伙型私募基金投资人可否通过解除合伙协议实现退出?240 《扬帆日本:常见问题》系列:市场准入篇242 近期化妆品行业的吸金点和投融资过程中的关注点269 第二部分回顾与展望274 2023年外贸形势及跨境电商发展——海关总署答记者问275 2022年植德数据合规年度盘点279 2022年中国药械领域法规变迁8大看点和监管态势展望282 A股上市公司控制权交易--2022年度评述288 2022年A股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综述296 第三部分荣誉与业绩303 植德荣登《钱伯斯大中华区指南2023》,多领域及律师上榜304 王艺律师同时荣登2022年度LEGALBAND中国律师特别推荐榜305 植德项目入选法治日报第四届“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典型案例306 植德为前海管理局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提供法律服务307 植德再次助力油滴完成B轮超亿元融资307 植德助力胖虎奢侈品完成C+轮融资308 植德助力万科及黑龙江龙运集团通过经营者集中申报308 植德电商、物流与贸易法律服务手册2023309 第一部分植德观点关务税务与出口管制篇 出口管制及贸易制裁措施对中国半导体企业影响之解析 茹庆谷、刘梦晗、段唐子煜 一、出口管制及贸易制裁概念简要辨析 出口管制是指一国政府通过建立一系列审查、限制和控制机制,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防止本国限定的商品或技术通过各种途径流通或扩散至目标国家,从而实现本国的安全、外交和经济利益的行为。依据目前主流国家关于出口管制之规定,出口管制范围主要包括对特定货物、软件、技术和服务的出口、向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出口以及向特定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出口采取的禁止或限制性措施。在当今时代背景下,实施出口管制,既是国际通行的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做法,也日益成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手段。 制裁则有多重含义,一般是指一主体基于另一主体的不当行为所作出的,可能使另一主体承担不利后果的行为。现代意义上的制裁基本有两种形式:一是国家基于法律规定,对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的强制性措施,如国家通过刑事立法等手段,对犯罪行为打击,对犯罪人施加处罚,是为制裁;二是国际组织(首先是联合国)或一国对另一国家机构、公民所实施的强制性措施。贸易制裁作为切断经济贸易关系的强硬手段,通常是由一国或数国政府通过法令的形式对另一国及其自然人、经济实体施加限制性措施,主要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禁运(武器、粮食、技术设备及其他物品);中断外交关系和人员往来;减少或中止贷款、贸易及援助;禁止入境或驱逐出境;查封、扣押、冻结各类财产;禁止或限制与被制裁主体进行交易和合作等。 二、全球主流国家的出口管制实践概述 1瓦森纳协定 瓦森纳协定于1996年成立,全称为《关于常规武器和两用物项及技术出口管制的瓦森纳协定》(TheWassenaarArrangementonExportControlsforConventionalArmsandDual-UseGoodandTechnologies,WA),目前共有42个成员国,包括美国、英国、俄罗斯、欧盟、日本和韩国等国。目的是通过成员国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对常规武器和两用物项及相关技术转让的监督和控制,以及促进地区和国际安全与稳定,防止可能影响地区和国际安全及稳定的军备积累,防止恐怖分子获得这些物项。成员国通过其国家政策,确保这些物项的转让不会有助于发展或加强破坏上述目标的军事能力。成员国可参照共同的管制原则和清单自行决定实施出口管制的措施和方式,自行批准本国的出口许可。为帮助形成对技术转让风险的共识,成员国在自愿基础上向其他成员国通报有关信息。 瓦森纳协定中的清单共有两份,一份是两用物项清单,另一份为军用物项清单。其中,两用物项清单将管制物项分为了九类:第1类特殊材料及相关设备; 第2类材料加工;第3类电子;第4类计算机;第5类电信和信息安全;第6类 传感器和激光器;第7类导航与航空电子;第8类船舶;第9类航空与推进设备。瓦森纳协定成员国多按照此分类建立自己国家的两用物项清单,辅之以出口许可等措施,进行本国的出口管制。[1] 2中国 2020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开始施行。在这一出口管制领域的专门法律出台前,出口管制的相关规定并未被整合,而是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多部相关法律、部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 《出口管制法》强调了中国在出口管制领域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决心,同时也体现了履行防核扩散等国际义务、维护国际和平的担当。[2] 该法主要规制出口经营者,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亦可能受到规制。[3]主要规制行为为通常意义上的境内向境外“出口”,也包括过境、转运、通运和再出口,还包括中国主体在境内或境外向外国主体提供管制物项的行为。[4]相关管制物项则包括(1)两用物项、(2)军品物项、(3)核物项,以及(4)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5] 出口管制的实施主要通过出口许可进行,以管制清单为基础,另有临时管制和兜底条款作为补充,[6]除此外的具体措施还包括禁止出口、[7]针对目的地的管控措施[8]以及针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管控措施。[9]除《出口管制法》外,另有针对不同物项的具体出口管制规定,例如《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 2021年12月发布的《中国的出口管制》白皮书指出,我国坚决反对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出口管制不应当损害其他国家和平利用出口管制物项的正当权益,不应当对和平利用科技进步成果促进发展、正常国际科技交流与经贸合作、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顺畅运转设置障碍。[10]这在当今中美经济对抗的世界局势中,不妨理解为对美国长臂管辖的一种回应,具体应对路径为何,还静待观察。 3美国 美国是中国企业在出口管制领域最需注重的国家。出于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的考虑,美国政府控制敏感商品和科技的出口、再出口和转让,以保护美国国家战略、军事和安全利益。一般而言,美国出口管制的目标是:(1)通过限制获取美国最敏感的技术和武器来保护美国的国家安全,(2)促进地区稳定,(3)防止武器和技术扩散,以及(4)保护世界各地的人权。 美国的出口管制法律法规体系可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两用物项体系,主要包括《出口管制改革法》(ECRA)以及《出口管制条例》(EAR);另一部分是军用物项体系,主要包括《武器出口管制法》(AECA)和《国际武器贸易条例》 (ITAR)。其中,两用物项体系是管制范围最广的体系。ECRA将此前法规层面的操作正式以立法形式固定,为出口管制规则设立立法基础,并为EAR提供立法授权。EAR是美国出口管制制度最核心的文件体系,也是最具实操性的美国 出口管制指引。美国商务部下的工业和安全局(BIS)则是负责出口管制的最主要机构。 美国经常在域外实施出口管制,将美国出口管制合规义务延伸至非美国主体。例如,原产于美国的物品即使在首次出口后,仍可以受美国法律的控制,即便是在同一个国家内进行转让,仍需要获得许可证或授权才能从一个非美国人向另一个非美国人再出口。在美国境外生产的某些产品,如果是某些原产于美国的技术、软件或主要设备的直接产品,也可能受到美国出口管制,该规则被称之为外国直接产品规则(Foreign-DirectProductRules);在其他情况下,如果非美国原产的物品包含超过25%(某些情况下甚至10%或0%),将可能受美国出口管制管辖,该规则被称之为最低美国成分规则(DeMinimisRule)。对于判断产品是否受美国出口管制管控或是否需要申请许可证,需要回答(1)产品是什么,(2)最终目的地是哪里,(3)最终用户是谁,以及(4)最终用途是什么这四个问题。 美国也采取了“清单+许可”的模式,受EAR管制的物项会在商业管制清单中(CCL)被赋予一个ECCN编码(ExportControlClassificationNumber)(抑或EAR99),其大类分类方式延续了瓦森纳协定的分类方式,但稍有不同。判断相关物项的出口、再出口和转让是否需要许可证,需结合十个通用限制(GeneralProhibitions)以及商业国家列表(CCC)、被拒绝清单(DeniedPersonList)、实体清单(EntityList)、未经核实清单(UnverifiedList)、军事最终用户清单(MilitaryEnd-UserList)及具体业务场景等综合判断。 违反美国出口管制会受到较为严厉的处罚与制裁,包括但不限于被列入实体清单、收到美国发出的警告信、高额罚款和刑事责任,违法企业最高可受到100 万美金的罚款,违法个人最高可受到25万美金的罚款和10年的监禁,BIS还可修改、终止、撤回已授权的贸易许可和贸易特权,扣押承载已经出口、正在出口、装运货物中的船只、车辆及飞机,并没收该等货物。[11] 4欧盟 2021年9月9日,《建立欧盟控制两用物项的出口、中介、技术援助、过境和转让的管制制度的条例》(以下简称“《欧盟条例》”)正式生效,取代了此前欧盟出口管制领域的《第428/2009号欧盟理事会规章》(CouncilRegulation(EC)No428/2009)。《欧盟条例》管制的物项同样为两用物项,也即既可用于民事用途又可用于军事用途的产品、软件和技术,管制的行为则包括两用物项的出口、中介、技术援助、过境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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