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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市场正式重启:趋势与影响

公用事业2024-06-20郭荆璞国联证券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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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市场正式重启:趋势与影响

CCER的全称是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即国家核证自愿碳减排量,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2024年1月22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仪式在北京举行。CCER交易采取挂牌协议、大宗协议、单向竞价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目前,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主要以存量CCER交易为主。CCER市场开市后,CCER成交均价呈上升趋势,利好可申报CCER的行业。 重点排放单位的履约抵消为CCER需求的主要来源。控排企业目前采用CCER抵消碳排放履约的比重较低,随着碳配额供给机制的完善以及碳配额总量逐步收紧的政策趋势,CCER的实际需求仍有较大增长空间。 CCER供给量或受到注册认证审理流程等的影响而增长缓慢,存量消纳也将于2025年截止,CCER市场价格或因供不应求维持高位。 在已制定发布的4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外,生态环境部将按照社会期待高、减排机理清晰、数据质量有保障、社会和生态效益兼具、可以实现有效监管等标准,按照“成熟一个,发布一个”的原则开展方法学的评估、遴选工作,逐步扩大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支持领域。 CCER重启将有利于丰富重点排放单位履约模式和碳资产配置方式,为减排企业提供绿色收益和更灵活的融资方式。此外,金融机构可以基于CCER开发多元碳金融产品,发展和完善我国碳金融市场。 投资建议:因碳配额供给机制完善、配额总量逐步收紧、存量减排量减少、新规下减排量的审批和签发不及时,CCER供给相对紧张,交易价格有望走高。可重点关注持有CCER项目资产的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红树林营造等行业的企业,以及第三方审定核查机构、碳监测、持股交易所股权企业等相关领域的投资机遇。 风险提示:第三方机构资质审批速度不及预期,CCER审批与签发量不及预期,碳价波动。 1.CCER交易及市场发展现状 1.1CCER重启交易 CCER的全称是Chinese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即国家核证自愿碳减排量,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2024年1月22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仪式在北京举行。自2017年暂停有关项目备案至今,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CER)的备案与交易时隔七年再度重启。 《温室气体资源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是保障CCER交易市场有序运行的基础性制度。重启后的CCER交易市场在多项管理文件的指导下运行,此外还有一系列重要配套制度文件,规定技术细则、方法学、平台建设、管理机构、审核机构等,为我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新规下,CCER项目开发全流程主要分为项目设计、公示、审定、登记申请、实施监测和减排量核算、减排量公示、减排量核查、减排量登记申请8个阶段。 图表1: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体系相关制度文件 图表2:CCER项目设计与实施流程图 2024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布了拟审批的第一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机构。其中,能源产业(可再生/不可再生资源)4家,林业和其他碳汇类型5家。目前,共有29家第三方机构提交申报,还未有机构通过国家认监委审批获得CCER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机构资质。 1.2CCER重启后市场交易现状 重启交易后,CCER采取挂牌协议、大宗协议、单向竞价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1元人民币。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交易机构公告的休市日,市场休市。 2024年1月22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开始当天,CCER总成交量37.5万吨,总成交额达2383.5万元。由于仍未有获得获得CCER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新规下的CCER审批仍未开始,目前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仍为存量CCER交易。 目前,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交易主要于北京市碳排放权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目前,该平台完成的交易仍以北京碳配额(BEA)为主。由于CCER成交频率较低,CCER成交量和成交额在CCER的政策出台及开市后并未体现出明显变化。 图表3:北京市CCER成交量(吨,2023年11月-2024年5月) 图表4:北京市CCER成交量(吨,2024年1月22日至今) 从成交均价来看,CCER市场开市后,CCER成交均价呈上升趋势。利好能源产业、能源分配、制造业、化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采矿/矿物生产、金属生产、林业和其他碳汇、农业,以及碳捕集、利用和/或封存等开放开发CCER的行业。 图表5:北京市CCER成交均价(2023年11月-2024年5月) 2.CCER未来发展趋势 2.1CCER实际需求有较大增长空间 重点排放单位的履约抵消为CCER需求的主要来源。《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是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且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条例》),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对于实际排放量超出其自有配额的超排企业,不足的配额有两种渠道补足:一是可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由其他重点排放单位出售的碳排放配额,即强制碳市场上发生的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即在自愿碳市场上购买CCER用于清缴配额。目前多数CCER的最终使用者是参与缓解气候变化的私营企业,用以抵销其温室气体排放来实现公司气候目标或作为强制碳市场的抵消用于管控企业履约。 CCER的实际需求仍有较大增长空间。生态环境部允许控排企业采用CCER抵消履约的比重最高不超过5%,这一定程度上为CCER的需求设置了上限。然而,根据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运营数据测算,控排企业目前采用CCER抵消清缴的比重大约在0.73%左右。叠加碳排放配额收紧政策出台的可能性,CCER碳排放低消需求量仍存较大上升空间。 2.2CCER价格或走高 CCER供给量或受到注册认证审理流程等因素影响。当CCER签发量过低、签发速度过慢时,CCER供不应求将导致价格走高。目前,还未有机构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审批获得CCER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机构资质,因此新规下CCER的审批和签发还未开始,CCER后续供应紧张。 目前CCER的存量消纳将于2025年截止。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2017年3月14日前获得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项目登记。2017年以前已获得备案的减排量可于2024年12月31日前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2025年1月1日起不再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 CCER市场价格或因供不应求维持高位。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双碳”目标后,低碳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成为了热点议题,使得市场对于减碳领域未来发展前景有着较强的预期,较大程度上调动了自愿减排企业积极性。在2021年7月中国统一电力行业碳市场正式启动后,随着碳配额供给机制的完善以及碳配额总量逐步收紧的政策趋势,CCER需求量或明显提升。供应不足叠加需求上升,或提高CCER价格水平,这也与全球碳价整体温和上行的趋势相吻合。 2.3CCER方法学将逐步丰富 2013年起,自然资源部及国家发改委先后公布了十二批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方法学备案清单,为各领域自愿减排项目进行深入评估,并将其转化成适合于国内自愿减排交易的方法学。目前,已发布的方法学共计203项,包括电力、交通、化工、水泥、农业、建筑、垃圾、甲烷、碳汇、油气、供热、生物质能等30多个领域。 2023年10月,生态环境部制定发布了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红树林营造4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用于指导其领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实施、审定和减排量核算、核查。此后,生态环境部将按照社会期待高、减排机理清晰、数据质量有保障、社会和生态效益兼具、可以实现有效监管等原则,开展方法学的评估、遴选工作。按照“成熟一个,发布一个”的原则,逐步扩大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支持领域,助力CCER市场建设。 3.CCER交易重启对各市场主体的影响 3.1对重点排放单位 CCER重启为重点排放单位提供了更灵活、丰富的履约模式和碳资产配置选择。 超排企业可以在CCER相对碳排放权配额有价格优势时选择购买CCER进行清缴,减排企业则可通过碳排放权配额与CCER的置换交易配置多元碳资产服务公司发展战略。 虽然目前根据《管理办法》,使用CCER进行的配额抵消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为CCER设置了需求上限,但《条例》未将名言此比例,一定程度上为日后灵活调整留出了空间。 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只覆盖了电力行业,其碳配额分配量主要由供电、供热基准值和修正系数决定,从生态环境部在《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中看,配额分配有收紧趋势,表现为基准值的下调。随着配额发放收紧,CCER潜在需求将有望扩大。 图表6:发电行业各类别机组排放基准值 3.2对未纳入重点排放单位的减排企业 随着CCER重启,自愿碳市场将成为强制碳市场的重要补充,各减排企业可抓住机遇,通过自愿碳市场获取减排经济利益。通过为自身减排项目开发CCER,企业可借助市场化交易将减排绿色效益转化为经济效益。除开发和出售CCER获得的直接收益外,通过银行开展的与CCER项目开发挂钩的贷款和碳资产抵质押等CCER重启后的新融资方式,减排企业的融资成本将进一步降低。特别是对于回报周期长的林业项目,以“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抵质押”模式进行的融资有利于为减排企业的发展壮大注入流动性活力。 图表7:减排企业CCER相关融资案例 3.3对金融机构 2022年4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碳金融产品》的行业标准(JR/T 0244—2022),明确了碳金融的定义与范围并规定了碳金融产品的实施要求,成为了健全碳金融标准体系、推动碳排放合理定价的主要依据。 碳金融产品标准定义为“建立在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上,服务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增加碳汇能力的商业活动,以碳配额和碳信用等碳排放权益为媒介或标的的资金融通活动载体”。CCER作为我国主要的碳信用,为金融机构开发多元产品、更好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提供有利抓手,有利于促进碳金融市场的发展。 图表8:碳金融产品分类 4.投资建议:重点关注持有CCER项目资产行业 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进程逐步推进,除了传统林业等碳汇行业外,未来可再生能源、电力、交通、农业、建筑、化工、垃圾、甲烷、油气、供热、生物质能等行业均将受益于自愿核证机制的推广,通过CCER交易实现企业价值重估。 随着碳配额供给机制的完善以及碳配额总量逐步收紧的政策趋势,同时存量减排量进一步减少,新规下减排量的审批和签发不及时,CCER的供给相对紧张,交易价格有望走高,进一步增厚公司盈利水平。 可重点关注持有CCER项目资产的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红树林营造等行业企业,以及第三方审定核查机构、碳监测、持股交易所股权企业等相关领域的投资机遇。 5.风险提示 CC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