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政策汇编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应对气候变化与对外合作处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生态保护修复处四川省环境政策研究与规划院2024年5月 进一步发展碳市场,完善法律法规政策,稳步扩大行业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降低碳减排成本,增强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意识,并启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成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国际影响力的碳市场。 ——摘自习近平总书记2023年7月17日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讲话 前言 建设统一的全国碳市场,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绿色化、低碳化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全国碳市场是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强制碳市场)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自愿碳市场)组成,两个碳市场既各有侧重、独立运行,又互补衔接、互联互通,共同构成全国碳交易体系。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制度创新。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鼓励各类主体自主自愿采取额外的温室气体减排行动,产生的减排效果经过科学方法量化核证后,通过市场来出售,从而获取相应的减排收益,有利于支持林业碳汇、可再生能源、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项目发展,有利于激励更广泛的行业、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对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为帮助各类市场主体、各级主管部门学习掌握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 政策要求、规则要点、技术要领和系统平台,提升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开发能力,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编写本政策汇编。 编制组 2024年5月 目录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1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造林碳汇11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80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实施规则127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管理规则(试行)142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146 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152 附录1名词解释153 附录2大事记155 附录3信息渠道158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① 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控制和减少人为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鼓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行为,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导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和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以依照本办法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第五条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负责制定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并对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从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的机构(以下简称审定与核查机构)及其审定与核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统一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组织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 ①2023年9月1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3年第三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 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注册登记系统的运行和管理,通过该系统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注销申请,记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相关信息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登记、持有、变更、注销等信息。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核证自愿减排量归属和状态的最终依据。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登记的具体业务规则,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第七条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统一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 交易机构负责交易系统的运行和管理,提供核证自愿减排量的集中统一交易与结算服务。 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市场健康发展,防止过度投机,防范金融等方面的风险。 交易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第八条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制定并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以下简称项目方法学)等技术规范,作为相关领域自愿减排项目审定、实施与减排量核算、核查的依据。 项目方法学应当规定适用条件、减排量核算方法、监测方法、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要求等内容,并明确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 项目方法学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段、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等因素及时修订,条件成熟时纳入国家标准体系。 第二章项目审定与登记 第九条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有利于降碳增汇,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 第十条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 (二)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 (三)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 (四)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项目,或者纳入全国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项目,不得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项目业主)应当按照项目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项目设计文件,并委托审定与核查机构对项目进行审定。 项目设计文件所涉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录、管理台账应当在该项目最后一期减排量登记后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项目业主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前,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公示项目设计文件,并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项目业主公示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步公示其所委托的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名称。 项目设计文件公示期为二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以下事项进行审定,并出具项目审定报告,上传至注册登记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 (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 (二)是否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 (三)项目方法学的选择和使用是否得当; (四)是否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 (五)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是否对可持续发展各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审定报告应当包括肯定或者否定的项目审定结论,以及项目业主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对项目审定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项目审定报告中作出承诺。 第十四条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项目审定报告后,项目业主可以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 项目业主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时,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交项目申请表和审定与核查机构上传的项目设计文件、项目审定报告,并附具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 第十五条注册登记机构对项目业主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在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审核通过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项目登记情况以及项目业主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不予登记,并告知项目业主。 第十六条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出现项目业主主体灭失、项目不复存续等情形的,注册登记机构调查核实后,对已登记的项目进行注销。 项目业主可以自愿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对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进行注销。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注销情况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向社会公开;注销后的项目不得再次申请登记。 第三章减排量核查与登记 第十七条经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可以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保守性原则; (二)符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 (三)产生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 (四)在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内; (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项目业主可以分期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每期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当在其申请登记之日前五年以内。 第十八条项目业主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应当按照项目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减排量核算报告,并委托审定与核查机构对减排量进行核查。项目业主不得委托负责项目审定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开展该项目的减排量核查。 减排量核算报告所涉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录、管理台账应当在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最后一期减排量登记后至少保存十年。项目业主应当加强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测。鼓励项目业主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措施加强数据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业主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前,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公示减排量核算报告,并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项目业主公示减排量核算报告时,应当同步公示其所委托的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名称。 减排量核算报告公示期为二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注册登记系 统提出意见。 第二十条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减排量核算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减排量核查报告,上传至注册登记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 (一)是否符合项目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项目是否按照项目设计文件实施; (三)减排量核算是否符合保守性原则。 减排量核查报告应当确定经核查的减排量,并说明项目业主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处理情况。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对减排量核查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减排量核查报告中作出承诺。 第二十一条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减排量核查报告后,项目业主可以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与减排量核查报告确定的减排量一致。 项目业主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时,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交项目减排量申请表和审定与核查机构上传的减排量核算报告、减排量核查报告,并附具对减排量核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注册登记机构对项目业主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减排量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减排量登记情况以及项目业主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不予登记,并告知项目业主。 经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称为“核证自愿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第四章减排量交易 第二十三条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核证自愿减排量。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第二十四条从事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交易主体,应当在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开设账户。 第二十五条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 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可以采取挂牌协议、大宗协议、单向竞价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六条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通过注册登记系统 为交易主体及时变更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持有数量和持有状态等相关信息。 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系统间数据及时、准确、安全交换。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