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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技术监管 : 寻找新框架

2022-10-03BIS路***
大型技术监管 : 寻找新框架

金融稳定研究所 偶尔的纸 No20 大型技术监管:寻找新框架 约翰内斯·埃伦特劳,杰米·劳埃德·埃文斯,阿梅莉·蒙泰尔和费尔南多·雷斯顿 2022年10月 JEL分类:G18,G21,G23,G28,L41,L51 关键词:大科技、活动监管、实体监管、金融稳定 FSI不定期论文旨在促进与金融业及其监管和监督相关的广泛主题的国际讨论。其中表达的观点仅是作者的观点,不一定反映国际清算银行或基于巴塞尔的标准制定机构的观点。 该出版物可在BIS网站(www.bis.org)上找到。要与BIS媒体和公共关系团队联系,请发送电子邮件至press@bis.org。您可以在www.bis.org/emailalerts.htm上注册电子邮件警报。 ©BankforInternationalSettlements2022.Allrightsreserved.Briefexcerptsmaybereplicatedortranslatedprovidedthesourceisstated. ISSN1020-9999(在线) Abstract 金融服务市场的技术创新产生了新产品,新的交付渠道,最重要的是,新的提供商,例如大型技术公司。这些发展是许多机会的来源,但也可能带来某些风险,需要通过适当的政策行动来解决。 就大型科技公司而言,大部分风险来自于他们利用共同基础设施的能力——尤其是大量的客户数据——这有助于他们在各种非金融和金融服务中获得竞争优势,并创造大量的网络外部性。大型科技商业模式需要商业和金融活动之间复杂的相互依存关系,并可能导致过度集中于向公众提供金融服务和向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大型科技公司可能会对金融稳定构成威胁。 当前(主要是部门)的监管要求无法完全解决这种特定的商业模式给社会带来的挑战。然后,可以考虑针对大型技术人员的两种具体监管方法,并在一定程度上结合起来。首先是隔离,这是一种结构性方法,旨在通过施加特定的围栏规则来最大程度地减少金融和非金融活动之间的集团相互依存所产生的风险。 隔离的另一种方法是纳入,包括为具有重要金融活动的大型科技集团创建一个新的监管类别。将对包括大型科技母公司在内的整个集团施加监管要求。这些集团范围内的要求通常不会有关键的审慎(即最低资本和流动性)重点,但会引入对金融和非金融子公司内部集团依赖性的控制。这可以通过建立一系列要求(在文件中详细说明)来实现,这些要求主要涉及治理,业务开展,运营弹性以及仅在适当时才涉及整个集团的财务稳健性。 虽然隔离方法可以说更简单和更大胆,但包容方法提供了一个更有针对性的选择,以解决与大型科技公司商业模式相关的特定风险。无论如何,国际监管界显然需要制定指导。 iii Contents 第1节.导言1 第二节条例4的目标 第3节当前大科技公司的监管方式5 欧盟和美国稳定币的监管发展7 与重大技术风险有关的部门法规的缺陷9 第4节。寻找适当的监管框架10 4.1对基于实体的方法的需求10 4.2隔离方法的案例11 4.3纳入方法的案例12 金融集团监管方式的启示12 当前与大型科技集团打交道的监管类别的限制15 第5节。大型科技公司的新监管类别18 5.1适用范围20 5.2组织结构22 5.3法规要求22Governance23业务行为24 操作弹性25 财务稳健性26 5.4跨国大技术人员27 (首选)全球方法27(替代)区域办法29 5.5监督方法30 第6节.结论31 参考文献34 Annex1-JointForum:Principlesforthesupervisionoffinancialconglomerates37 附件2-金融集团的监管制度39 欧盟的金融集团制度39 美国银行业金融集团的监管制度40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制度41 大型技术监管:寻找新框架1 第1节导言 持续的技术中断正在影响金融活动的各个方面。技术带来了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支付手段和服务、新的分销渠道和新的结算机制。它还引发了新的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出现,并削弱了传统中介机构的作用。 一个深远的发展是技术公司密集参与金融服务市场(FSB(2019a))。大型数字服务提供商(大型技术公司)已经在金融部门及其价值链的几个部分取得了进展(图1)。他们已经在数字支付服务中获得了相关的市场配额2在一些司法管辖区,特别是在亚洲,在提供信贷和财富管理等其他服务方面取得了重要的市场地位;疫情似乎加速了这一趋势(FSB(2022))。虽然在实践中还没有,但一些大型技术公司可以通过利用他们已经广泛建立的多产品平台,在全球范围内开发稳定币项目或去中心化金融(DeFi)应用程序。 大科技公司的商业模式有利于他们向公众提供的金融和非金融服务的规模和种类的不断扩大。该模型的核心是多服务平台产生的重要网络外部性,以吸引和留住客户和供应商。来自这些活动的数据——特别是与电子商务、社交媒体和支付相关的数据——帮助他们扩大活动范围。客户数据在提供金融服务方面特别有价值,因为它们有助于定制产品产品并评估客户对信贷和保险产品的资格(BIS(2019))。 大型科技公司直接提供金融服务通常是通过受监管的法律实体进行的。3例如,大型技术公司通过在美国持有货币发送器许可证的子公司提供支付服务;或在欧盟的电子货币或支付机构许可证。一些大型技术公司(例如阿里巴巴,腾讯或乐天)持有提供各种银行服务的信贷机构的股份。4 尽管网络外部性有利于基于逐步整合价值链所有部分的扩张战略,包括与最终用户的前端互动,但大型技术公司也为传统中介机构提供关键技术服务,并偶尔参与与它们的合资企业。特别是,金融公司严重依赖大型技术公司提供的云计算服务(CCS),并且越来越需要更先进的技术服务,例如数据分析或信贷。 1约翰内斯·埃伦特劳(约翰内斯。ehretrad@bis。org)和费尔南多·雷斯托(费尔南多。恢复@bis。org),国际清算银行;杰米·劳埃德·埃文斯(Jamie_Lloyd_EVANS@mas。政府。sg),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和AmelieMoteil(amelemoteil@gmail。com),前国际清算银行研究生计划助理。我们感谢ParmaBais,CladioBorio,JoséMaelCampa,StijClaesses,RodrigoCoelho,JaCarlosCrisato,EdoardFeradez-Bollo,EvaHüpes,ElisabethNoble,NobSgimoto,NiTarolaashev,RaihaZamil和Marie-ChristieDrexler提供了宝贵的行政支持 。 2Carstens等人(2021)。 3在整个论文中,我们将受监管(法律)实体称为持有金融服务许可的实体,该许可授权他们执行特定活动。类似地,术语“受监管活动” 是指只能由持有许可的受监管实体执行的活动,允许他们执行该活动。 4在欧盟,成立于卢森堡的完全持牌信贷机构乐天银行是乐天集团的合并实体。在中国,蚂蚁集团拥有MYbank30%的股份;腾讯拥有 WeBank30%的股份。 评分设施。同时,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大型技术平台以及其他类型的伙伴关系安排(例如白色标签或银行即服务)提供其 金融产品。5 最近金融领域的重大科技举措服务图1 支付相关举措 贷款相关举措 与加密相关的举措 因此,金融稳定的潜在风险不仅源于直接提供金融服务与商业活动相结合,还源于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广泛联系。重要的是,对金融稳定的担忧还源于大型科技商业模式的那些特征,这些特征可能导致过度集中向公众提供金融服务和向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服务。这些风险只能通过现有的监管框架来部分解决,该框架对执行受监管活动的法律实体提出了要求,而不是对整个大型科技集团提出了要求。 在过去几年中,一些观察家建议,可以通过越来越多地依赖基于活动的方法而不是基于实体的规则来弥补监管框架中的差距。6这一概念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即监管应该进行调整,以避免出现科技公司可以在不需要满足适当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开展受监管活动(或承担与受监管活动相同风险的活动)。7然而,尽管基于活动的规则是监管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种方法并不能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首先,许多大型科技集团已经通过其提供受监管金融服务的子公司受到现有的基于活动的监管(在消费者保护、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AML/CFT)等领域)。其次,主要依靠基于活动的规则不如现有的监管工具有效 ,例如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等特定实体施加的审慎要求。最后是最大的风险。 5例子包括苹果和高盛合作推出AppleCard,以及亚马逊和花旗合作开发一种现在就付款的计划(花旗Flex计划)。 6有关基于活动和基于实体的监管的概念分析,请参阅Restoy(2021a)和Borio等人(2022)。 7例如,当前的辩论涉及发行稳定币和提供相关服务。在某种程度上,这些活动类似于银行、货币市场基金或资产托管人等受监管实体的活动 ,它们应该得到类似的监管待遇(见方框1)。 大型科技公司不仅是那些因提供特定的受监管服务而产生的,而且是那些在其独特的商业模式背景下与其财务和非财务活动相结合的公司。 最近,监管讨论已经发展到考虑将基于活动的规则与大型技术的特定基于实体的要求相结合的方法。一些出版物认为,旨在解决大型科技公司在竞争、金融稳定、运营弹性、商业或个人数据保护等领域带来的风险的政策需要对大型科技公司采取特定的监管方法,而不是基于活动的规则。8许多杰出的决策者也捍卫了评估基于活动和基于实体的混合方法的不同模式的好处。9此外,国家当局已经在一些政策领域,特别是在竞争领域,针对大型科技公司提出了基于实体的规则,在竞争领域,大型科技公司正面临或即将面临旨在防止反竞争做法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义务。10 大型科技公司基于实体的规则设计充满挑战。特别是,这些规则必须解决与不同政策领域相关的风险,如金融稳定、消费者和数据保护或运营弹性,并且密切相关,植根于大技术商业模式的本质。规则还应考虑大型技术人员复杂的组织结构,其中许多子公司通常相互依赖。11此外,由于大型技术人员的活动范围遍及多个地区,因此监管框架应与相关东道国当局的管辖责任相一致。 本文考虑了两种不同的监管方法来应对大型科技公司带来的风险。第一个(隔离)将强加一个特定的集团结构 ,以便将金融服务与非金融活动分开,并要求与集团的非金融部分相关的相互依存关系(例如数据共享或通用技术基础设施)。第二种方法(纳入)包括为活跃于金融领域的大型科技公司建立一个新的监管类别,以及一系列必须在全集团层面得到满足的要求。本文还为大型技术公司提供了这种监管框架的轮廓。Forthatprpose,ittaesstocoftheexistigframeworforthereglatioofcomplexfiacialgropsadcoglomerateswithfiacialactivitiesasastartpoitofthediscssio.Whilefiacialcoglomerates(defiedasgropsthatperformmorethaoetraditioalfiacialactivities)operatigbsiessmodelswhichdifficltsigificatlyfromthatofbigtechs(whereo-fiacialactivitiesareoftepredomiat),他们的监管提供了一些关于如何解决由一系列活动产生的风险的指导,并帮助组织了关于监管大型科技公司的必要属性的讨论。 本文的其余部分结构如下。第2节介绍了对活跃于金融服务市场的大型科技公司进行适当监管的目标。第3节讨论了当前的监管框架如何适用于大型科技公司的金融活动及其向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Sectio4reviewshowreglatioforfiacialgropsadcoglomerateshasdevelopedisear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