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FD季报主编:李扬 中国金融监管 郑联盛李俊成 2024年5月 《NIFD季报》是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要的集体研究成果之一,旨在定期、系统、全面跟踪全球金融市场、人民币汇率、国内宏观经济、中国宏观金融、国家资产负债表、财政运行、金融监管、债券市场、股票市场、房地产金融、保险业运行、机构投资者的资产管理等领域的动态,并对各领域的金融风险状况进行评估。《NIFD季报》由三个季度报告和一个年度报告构成。NIFD季度报告于各季度结束后的第二个月发布,并在实验室微信公众号和官方网站同时推出;NIFD年度报告于下一年度2月份发布。 金融监管改革在深化资本市场再发“国九条” 摘要 2024年一季度,我国经济向好趋势进一步明确,金融系统整体稳健发展。202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进一步阐释金融强国战略,着重明确金融强国的六个关键核心金融要素,着力推动建设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着力优化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贷款的管理规范,确保金融体系稳定。我国数据安全监管要求不断强化,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规范正在征求意见,着力进一步完善金融数据监管与治理,确保数据安全。我国资本市场优化发展机制进一步深化,国家出台第三个“国九条”,着力提高资本市场发展质效。金融系统支持绿色低碳发展进一步深化,多个部门联合发布绿色低碳发展系列举措,着重写好绿色金融大文章。 本报告负责人: 郑联盛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主任 本报告执笔人: 李俊成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研究室副研究员 【NIFD季报】全球金融市场人民币汇率 国内宏观经济 宏观杠杆率 中国宏观金融 中国金融监管 中国财政运行 地方区域财政 房地产金融 债券市场 股票市场 保险业运行 机构投资者的资产管理 目录 一、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建设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1 二、新“三个办法”颁发,贷款审慎管理规范优化2 三、数据安全监管加强,金融数据监管新规即将出台5 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迎第三个“国九条”7 五、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政策优化10 六、近期金融监管展望12 一、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建设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 2024年1月16日上午,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开班。习近平总书记在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既遵循现代金融发展的客观规律,更具有适合我国国情的鲜明特色。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积极探索新时代金融发展规律,不断加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本质的认识,不断推进金融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积累了宝贵经验,逐步走出一条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金融强国应当基于强大的经济基础,具有领先世界的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同时具备一系列关键核心金融要素,即:拥有强大的货币、强大的中央银行、强大的金融机构、强大的国际金融中心、强大的金融监管、强大的金融人才队伍。 近些年,我国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原银保监会基础上组建,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2023年5月18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正式揭牌;2023年7月20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31 家省级监管局和5家计划单列市监管局及306家地市监管分局统一挂牌。2023年11月10日,《金融监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正式出炉,金融监管总局的具体监管职责、内设部门分布以及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等内容得以明确。 在此基础上,地方派出机构层面的机构改革也在陆续推进。国家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工作会议明确,平稳有序完成机构改革任务,加快推动省市“三定” 落地,稳步推进县域机构改革,同步建机制、强保障、提效能。2024年4月8日,县域支局统一挂牌,金融监管总局系统“总局—省级监管局—监管分局—监管支局”的四级监管体系架构由此正式建立。 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除了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的改革,地方金融管理局改革也在紧锣密鼓推进。目前,各地方金融管理局已完成挂牌。成立县域监管支局,有利于充实监管力量,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常态化监管工作,同时更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同时,这一举措将很大程度上增强金融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弥补县域金融监管力量薄弱的问题,实现金融监管全覆盖,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效果。 二、新“三个办法”颁发,贷款审慎管理规范优化 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即新“三个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以更加适应当前信贷业务的发展趋势。新“三个办法”的发布旨在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行为,加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变化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贷款 用途和对象范围的明确。新办法明确了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 资,包括建设、购置、改造等行为,并明确了无形资产贷款的适用管理办法,知识产权和采矿权等无形资产贷款可根据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参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或《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同时,增加信用类贷款,将项 目贷款也纳入固定资产贷款范畴。二是风险评价与审批流程的优化。新办法要求 贷款人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制度,全面分析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并根据评估结果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三是受托支付的调整。新办法打破了原来“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 受托支付标准,转变为“对于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 贷款人应进行受托支付,并在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固定资产建设进度。四是贷款期限和展期要求的明确。新办法规定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年,对于展期期限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和灵活处理。五是利率市场化原则的遵循。新办法第十条新增了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应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的规定。六是贷后管理的加强。新办法第三十五条要求贷款人加强对借款人资金挪用行为的监控,并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变化同样包括六个方面:一是贷款用途的新增限制。新办法明确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以及金融资产、固 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对向地方金融组织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贷款期限的明确规定。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于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五年。三是贷款测算要求的变化。新办法规定贷款人 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 并合理确定贷款结构。此外,办法规定贷款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灵活制定有针对性的测算方法,并适时对方法进行评估及调整。四是受托支付标准的明确。新办法明确了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标准由“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转变为“支付对象明确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五是办理形式的优化。新办法结合信贷办理线上需求,明确了视频面谈、非现场调查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六是法律责任的明确。新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明确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贷款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变化包括:一是贷款调查途径的优化。增加了数字化电子调查等途径和方法,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可通过非现场间接调查手段进行风险评价。二是面谈面签形式的丰富。贷款人可根据业务需要通过视频形式与借款人面谈,并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签订有关合同和文件。三是贷款期限的明确。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特定情况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四是收入偿债比例的规定。新办法第十条新增了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 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新“三个办法”的出台,反映监管当局对当前金融市场的深刻理解和对风险管理的高度重视,同时体现对金融科技发展的适应和对实体经济支持的加强。新“三个办法”的实施,预期将进一步提升银行业贷款业务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的出台对银行业的影响重大。新办法对银行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银行加强贷款项目的评估和审查,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收益,可能会增加银行的运营成本,但有助于降低不良贷款率,提高资产质量。此外,新办法鼓励银行优化贷款结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可能促使银行更多地向中小企业、绿色经济和科技创新等领域提供贷款,同时可能减少对高风险行业的贷款。同时,新办法对各类贷款的期限与利率进行了明确,可能影响银行的贷款期限结构和利率定价策略。银行还需要调整相关政策,以符合新的监管要求,加强内部合规体系建设,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办法鼓 励银行利用科技手段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质量,推动银行加大对金融科技的投入,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提升客户体验。总体而言,新“三个办法”的发布将推动银行业务的规范化和风险控制,有助于提升银行业的整体稳定性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对银行而言,也需要适应新的监管环境,调整业务策略和运营模式,以满足新的监管要求。 表1新版管理办法核心变化内容概览 章节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总则 新增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融资定义的明确,规定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确定原则。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由原来的“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额度管理制度”修正为“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新增对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以及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规定。 细化办法适用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细分个人贷款类别,分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两类,对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作出规定。 受理与调查 贷款人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新增“借款人的还款来源情况、重大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及未来预期现金流状况”。 新增为小微企业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的调查方式调整。 放松对贷款实地调查的规定,增加数字化电子调查途径。新增贷款面谈制度中视频形式面谈方式的合理化规定。 风险评价与审批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新增“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的要求,以及“为股东等关联方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的要求。 新增对贷款人制定风险评价方式的弹性调整,对为股东等关联方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作严格规定。 新增对贷款人建立和完善风险评价机制的要求。新增贷款人线上自动化审批的规定,新增为股东等关联方办理个人贷款的规定。 合同签订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作出的承诺内容新增一系列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的规定。新增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明确的还款安排、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的相关规定。 新增对期限超过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的偿还准则。 发放与支付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新增“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额度要求由“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修正为“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 新增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签约的要求。将借款合同的法律标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收紧违约责任规定。删除对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需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放贷的规定。新增对 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