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FD季报主编:李扬 中国金融监管 郑联盛李俊成 2024年10月 《NIFD季报》是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要的集体研究成果之一,旨在定期、系统、全面跟踪全球金融市场、人民币汇率、国内宏观经济、中国宏观金融、国家资产负债表、财政运行、金融监管、债券市场、股票市场、房地产金融、保险业运行、机构投资者的资产管理等领域的动态,并对各领域的金融风险状况进行评估。《NIFD季报》由三个季度报告和一个年度报告构成。NIFD季度报告于各季度结束后的第二个月发布,并在实验室微信公众号和官方网站同时推出;NIFD年度报告于下一年度2月份发布。 多政策提振股市信心“白名单”促进房市趋稳 摘要 2024年三季度,经济形势进一步趋稳向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9月政治局会议和一系列政策出台进一步强化高质量发展预期,市场信心得到提振,股票市场展示强大动能。房地产市场“白名单”政策进一步落实落细,保全执行的政策红利将释放,有利于促进“保交楼”实施和房地产市场稳定。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再度优化,着力于解决非标准债权界定、化债以及期限等难题,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及隐性债务处置将带来显著利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实施,将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规范在加强,管理质效将提升。 本报告负责人: 郑联盛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主任 本报告执笔人: 李俊成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研究室副研究员 【NIFD季报】 全球金融市场 人民币汇率 国内宏观经济 宏观杠杆率 中国宏观金融 中国金融监管 中国财政运行 地方区域财政 房地产金融 债券市场 股票市场 保险业运行 机构投资者的资产管理 目录 一、多措并举提振股市信心,长期市场繁荣仍需聚力1 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规定升级,着力金融租赁行业规范发展2 三、加强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工作,着力提升涉刑案件管理质效4 四、“房地产白名单”政策再落实,保全执行红利将释放5 五、落实城投债务置换,加快化解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风险7 六、近期监管展望9 一、多措并举提振股市信心,长期市场繁荣仍需聚力 2024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强调要努力提振资本市场。2024 年9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旨在介绍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的新闻发布会,金融管理部门宣布了一系列货币金融政策调整措施,着力提升金融高质量发展,其中对股票市场提振最为直接。货币政策主要包括:降低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和政策利率,目的是引导市场利率下降;降低存量房贷利率,并设定统一的最低首付比例;设立新的货币政策工具,以支持股市的稳定发展。 货币政策调整直接利好国内经济修复,同时快速促进股票市场信心恢复。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和政策利率有助于减轻企业和个人的借贷成本,对存量房贷利率的调整预计将为家庭每年节省大约1500亿元的利息支出,有助于刺激国内消费和投资的增长。政策包括将最低首付比例统一至15%,优化保障性住房的再贷款政策,延长两项房地产金融政策的有效期,支持房企存量土地的收购,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并推动其健康可持续发展。在资本市场方面,政策引入新工具增强市场的流动性和机构投资者的股票增持能力,例如5000亿元的首期互换便利操 作和3000亿元的首期股票回购增持专项再贷款,表现出管理层对资本市场的向好态度,也较显著地提升了资本市场信心。 在国新办“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情况”发布会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当晚发布了《关于做好续贷工作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金规 〔2024〕13号),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将续贷范围从部分小微企业扩展至所有小微企业,贷款到期后有真实融资需求,同时存在临时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均可申请续贷支持。第二,明确可续贷的贷款类型为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农户经营性贷款等。第三,将续贷政策阶段性扩大至中型企业,期限暂定为三年。第四,优化风险分类标准,对依法合规、持续经营、信用良好,无欠息逃废债等不良行为的企业,贷款办理续期时,不因续贷单独下调风险分类。第五,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续贷尽职免责相关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切实为信贷人员松绑减负。 续贷政策自2014年起便存在,该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旨在通过无还本续贷等方式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其后经过多轮政策的调整,本次“13号文”将适用范围扩展至中型企业。最新政策进一步明确了续贷的具体要求。银行业金 融机构需根据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风险状况和偿付能力等因素,优化贷款服务模式,合理设定贷款期限,丰富还款结息方式,并扩大信贷资金的覆盖范围。同时,要持续开发续贷产品,完善产品功能,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银行还需根据风险管理原则,制定续贷管理制度,建立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客户准入和业务授权标准,并合理设计和完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本次通知的发布是减轻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关键举措,帮助企业保持产供销的顺畅循环,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营,甚至扩大经营规模。未来,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监督和指导,确保续贷政策得到有效实施,引导金融机构提升服务水平,从而更有效地服务实体经济。 金融管理当局出台多重政策,为股票市场发展注入信心,迅速提升交易活跃程度,股票市场指数快速上升。相关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落实新“国九条”,完善系列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提升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水平,着力增强资本市场内生稳定性。当然,从市场稳定和长续发展角度看,市场投资者对后续仍有较强预期。如何多渠道吸引中长期资金,进一步提升中长期资金占比,是最核心的问题。中长期资金通过市场化、法治化和专业化的运行,为资本市场注入源头活水,在稳定市场预期、活跃资本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要大力支持长期资金入市,需完善各项市场机制,引导各类中长期资金提高权益投资比重,以便其更好发挥市场稳定器和经济发展助推器作用;同时,可探索研究建立健全金融市场平准基金,有效防范市场扭曲,促进市场稳定和长续发展。 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规定升级,着力金融租赁行业规范发展 2024年9月20日金管局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 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并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修订,完善了主要出资人制度、强化了业务分类监管、加强了公司治理监管、强化了风险管理、规范了涉外融资租赁业务、完善了业务经营规则,将有利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优化金融服务,大力支持企业设备更新改造,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202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核心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租赁物范围的调整。金融租赁公司可以选择的租赁物由原先的“固定资产”变更为“设备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这意味着,以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市政管道等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业务将逐步退出市场,以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物性资产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业务得到监管层面的允许。租赁物适格性监管得到加强,新办法要求租赁物必须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有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同时,新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指标进行了调整,以适应行业的发展和监管需求。 二是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厂商租赁业务模式发生变化。一方面,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设立专门从事厂商租赁业务模式的专业子公司,更有针对性地建立厂商租赁业务模式项下的资产管理模式。另一方面,金融租赁公司在厂商租赁业务模式中,向厂商或经销商收取保证金的业务模式不再存在合规性障碍。根据201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人仅可“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但是,在厂商租赁业务模式中,厂商或经销商按照租赁物采购价值的一定比例向出租人支付保证金,并以相应形成的保证金池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增信方式。202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施行后,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向厂商或经销商收取保证金。 三是金融租赁公司可开展的基础业务、专项业务范围发生变化。一方面,扩展专项业务类型,金融租赁公司经审批后可开展的专项业务中,新增了“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这意味着金融租赁公司未来可以参与衍生产品交易以对冲风险。另一方面,细化项目公司设立类型,在经审批的专项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被细分为“在境内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和“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两类。值得注意的是,境内项目公司的设立不再局限于“境内保税区”。此外,金融租赁公司从事境外融资租赁业务原则上应通过设立项目公司的形式进行。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50条的规定,如果租赁物是飞机(含发动机)或船舶(含集装箱)且项目公司需设在境外,那么原则上应由专业子公司来开展相关业务。 四是调整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资产受让交易模式和再融资业务模式。第一,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和受让业务时,不得签订回购协议,金融租赁公司需对受让资产对应的承租人、租赁物、担保方等履行更审慎的审查义 务。第二,金融租赁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的租金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合规性需进一步明确。新办法第67条仅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以通过有追索权保理方式将租赁应收款转让给商业银行。若金融租赁公司不得与商业银行开展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则金融租赁公司需要调整与商业银行开展的再融资业务模式,否则可能出现金融租赁公司扮演银行通道角色的状况。 五是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全国范围展业。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将不存在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的限制。 三、加强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工作,着力提升涉刑案件管理质 效 2024年9月2日,为加强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并严厉打击金融领域犯罪行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并发布实施《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金规〔2024〕12号)。这次新规系针对此前相应监管政策的沿用、整合与革新,体现了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提出的“加强全面监管”精神,与金融监管机构改革中关于机构监管、行为监管、穿透式监管的要求相一致。新规实施也展现了中国在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坚定立场和决心。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聚焦防范化解实质性风险。规范表述和扩大适用范围,将“银行保险机构”修订为“金融机构”,使得表述更加规范,适用范围更加准确,从而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取消业内外案件分类,不再规制业外案件。金融机构不再报送业外案件,而是应针对涉及案件风险事件或案件的从业人员进行报送;明确从业人员定义,包括与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代理合同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及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明确了案件和案件风险事件的定义及认定标准,提高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重大案件标准的细化,将涉案业务余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含)以上,以及风险敞口金额 (指涉案金额扣除已回收的现金或等同现金的资产)等值人民币五千万元(含)以上,且占案发法人机构净资产百分之十(含)以上的案件被定义为重大案件。 第二,优化案件管理流程,延长报送时限。案件和案件风险事件报送时间延长为5个工作日。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审结报告及申请延长报送期限均延长,案 件调查报告由案件确认后4个月内报送延长为6个月。不能按期报送的,申请延 期时间由不超过3个月改为6个月;案件审结报告由案件确认后8个月内报送延 长为1年,且要求1年内查清违法违规事实、完成案件追责问责。不能按期报送 的,申请延期时间由不超过3个月改为6个月。 第三,强化重大案件处置,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明确监管机构应当指导、督促案发机构做好案件处置;明确监管机构可督促金融机构采取相关措施,重点关注各级机构负责人案件,督促案发机构深入分析案发原因、强化制度流程管控、加强关键人员管理、以案为鉴开展警示教育;明确行政处罚原则,综合考虑案件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对相关金融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