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4年版) 目录 第一部分外汇局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1 外汇局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有关说明1 一、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2 1.1外国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2 1.2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办(新设、并购)及变更、注销登记2 1.3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币种变更登记5 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7 2.1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7 2.2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初始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8 2.3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9 2.4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11 三、跨境信贷业务14 3.1财政部门和银行外债登记14 3.2金融机构外债结汇核准16 3.3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签约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16 3.4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外债提款登记、还本付息登记21 3.5内保外贷签约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22 3.6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形成对外债权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26 3.7金融机构内保外贷履约购付汇核准27 3.8外保内贷履约形成外债登记28 3.9外保内贷境外担保履约款结(购)汇核准29 3.10融资租赁形成对外债权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30 3.11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备案及变更、注销备案31 3.12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核准34 四、证券投资管理业务36 4.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证券投资额度核准36 4.2存托凭证跨境转换机构跨境证券交易资金业务登记37 4.3境内公司境外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新办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38 4.4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新办登记及变更登记40 4.5境外机构境内发行股票或中国存托凭证登记41 4.6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新办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42 五、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业务44 5.1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经营或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44 5.2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经营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45 5.3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机构)资本金(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核准46 六、资本项下个人外汇业务管理47 6.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新办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47 6.2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新办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48 6.3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49 6.4对外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50 第二部分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53 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相关说明53 七、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54 7.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54 7.2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及变更、注销登记54 7.3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58 7.4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59 7.5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60 7.6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62 7.7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64 7.8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67 7.9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减持A股上市公司股份外汇登记及资金汇出入69 7.10外国投资者撤资所得资金汇出72 7.11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所涉结购汇73 7.12境内直接投资(不含银行、保险机构)利润汇出75 八、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77 8.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汇出及汇回77 8.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78 8.3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80 8.4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83 8.5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与利润汇回84 8.6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85 8.7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入账和使用85 8.8境内机构境外放款注销登记86 九、外债、跨境担保和国内外汇贷款业务88 9.1非银行债务人外债账户开立、使用及关闭88 9.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90 9.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入、结汇及境外投资者取得收益对外购付汇91 9.4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注销登记92 9.5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登记93 9.6银行外保内贷登记95 9.7内保外贷项下履约款购付汇及收结汇96 9.8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入账97 9.9非金融机构国内外汇贷款账户开立、使用及关闭98 9.10跨国公司国内资金主账户开立及关闭100 9.11银行境外贷款101 十、证券投资业务104 10.1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登记、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104 10.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106 10.3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入市相关登记及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108 10.4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110 10.5境外存托凭证(GDR)/中国存托凭证(CDR)跨境转换、存托业务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111 10.6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登记及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114 10.7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115 10.8香港基金内地发行/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登记及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117 10.9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金汇兑119 10.10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120 10.11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利润结汇121 10.12上市公司回购B股股份账户开立及资金汇兑122 十一、综合业务123 11.1企业属地迁移123 11.2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123 11.3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125 11.4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126 11.5资本项目数字化业务127 第三部分格式文本范例130 表1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130 表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132 表3境外上市登记表134 表4境外持股变动登记表137 表5以新增证券为基础的中国存托凭证发行登记表139 表6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141 表7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表143 表8外籍员工参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表146 表9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148 表10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表150 表11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报告155 表12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156 表13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157 表14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关于××公司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备案通知书(参考样式)159 表15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160 表16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165 表1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167 表18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169 表19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172 表20××年度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174 表21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业务申请书175 表22资本项目收入支付(含意愿结汇)命令函176 表23企业属地迁移业务申请书178 表24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申请书179 表25内保外贷注销登记业务申请书180 表26香港基金内地发行信息报告表181 表27内地基金香港发行信息报告表182 表28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183 表29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信息登记表184 第一部分外汇局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外汇局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有关说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申请表格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 二、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相关业务时,应出示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通过政务服务系统网上办理相关业务的,可不提交营业执照。 三、在办理业务时,外汇局对于业务申请书(表)等应留存原件,其他材料可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交易背景的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认真审核。如相关材料为外文的,申请人应提供主要内容的中文翻译件。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应以“简洁、能说明问题”为原则,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已有相关记录或外汇局已留存过的材料可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四、《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等资本项目业务申请表格式见“第三部分格式文本范例”。 五、本指引所称“省级分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所在地外汇局”指机构/个人所在的地(市)级分局;如没有地(市)级分局的,是指机构/个人所在地的省级分局。机构办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境外证券投资额度核准、存托凭证跨境转换机构跨境证券交易资金业务登记、银行自身外债结汇业务应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 一、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1.1外国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1.1.1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 号)。 1.1.2授权范围 由拟设立外资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1.1.3审核材料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企业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称自主申报相关系统申报并下载打印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3.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筹建批准文件。 1.1.4审核原则 1.对境内银行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如果按规定在取得相应证照前需先行汇入筹建资金的,应以外国投资者(或筹备组)名义在拟设立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下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并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存放相关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后续完成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应按要求办理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 2.经登记的前期费用,可作为外国投资者对拟设立外资银行的出资。 3.经登记的前期费用汇入后,用于认缴注册资本的部分不得使用,待取得主管部门开业批准文件并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后方可使用(用于前期筹备支出的资金除外)。 4.外国银行分行拟汇入筹建资金的,参照本指引办理。 1.2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办(新设、并购)及变更、注销登记 1.2.1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0号)。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 号)。 1.2.2授权范围 由外资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1.2.3审核材料 1.2.3.1外资银行基本信息登记(新设、并购) (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营业执照(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3)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4)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新设外资银行或并购境内银行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已实施税务备案电子化的地区,可通过主管税务部门网上税务系统查验相关电子化税务凭证;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1.2.3.2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