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德勤]:税务评论: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版 - 发现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行业研究/报告详情/

税务评论: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版

金融2023-12-25张宝云德勤灰***
AI智能总结
查看更多
税务评论: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版

税务 期数P381–2023年12月25日 税务评论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版》(征求意见稿)发布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管理新变化 为进一步提升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效率,精简业务流程,优化针对实体经济的相关服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完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简称“2020年版业务指引”),形成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简称“2023年版业务指引”)。该文件已于11月16日发布,并于当月进行了公众意见的公开征集。除了精简篇章,与最新法规、机构改革等要求保持一致进行有效衔接外,2023年版业务指引从优化管理和细化要求等方面着手对2020年版业务指引加以完善,以增强相关外汇业务办理的可操作性和便利度。其中,针对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的外汇登记管理要求也得到了相应的细化,相关的境内投资者应对此予以关注。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简称“37号 文”)的规定,境内居民个人通过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即“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直接投资活动,应由外汇管理部门实行登记管理;因此,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办理相应的外汇登记手续。 对于37号文涉及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此次发布的2023年版业务指引对2020年版业务指引作出适当调整,突出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的真实性审核和信息披露要求,另就补登记程序设置单独章节。本期评论将简要梳理相关变化,并分享我们的解读和观察。 作者: 张宝云 合伙人 电话:+861085207502 电子邮件:paubzhang@deloitte.com.cn 王朝麒 高级经理 电话:+861085125421 电子邮件:kellychwang@deloitte.com.cn 政策变化要点 明确真实性审核和信息披露要求 如欲垂询更多本文相关信息,请联络: 2023年版业务指引相关修订条款 8.3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审核材料 …… 二、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1.书面申请,并附新《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 2.原《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3.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4.变更事项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审核原则 一、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 4.……境内居民个人只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 …… 7.银行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的,应在《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留存一份备查,另一份返还给登记申请人。登记时,银行需在备注中注明融资层及返程层公司的名称、所在地等相关情况,如尚未确定可以注明预估情况,后续确定后再进行修改。 二、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 5.如变更登记时,特殊目的公司架构中融资层及返程层公司发生变化,银行应修 改备注中的融资层及返程层公司信息。 税务与商务咨询全球企业税服务全国领导人 朱桉 合伙人 电话:+861085207508 电子邮件:andzhu@deloitte.com.cn 华北区张捷合伙人 电话:+861085207526 电子邮件:angelazhang@deloitte.com.cn 华东区徐祖明合伙人 电话:+862161411278 电子邮件:jexu@deloitte.com.cn 华南区鄧偉文合伙人 电话:+85228526661 电子邮件:raytang@deloitte.com.hk 华西区汤卫东合伙人 电话: +862388231208 电子邮件:ftang@deloitte.com.cn 相较于2020年版业务指引,2023年版业务指引在“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的审核材料中增加了变更事项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遵循37号文的规定,2023年版业务指引继续明确,境内居民个人仅需就其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外汇登记。但在2023年版业务指引中,新增了银行在办理新设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时的信息披露要求,即银行需要在《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的备注中注明融资层及返程层公司的相关情况。从上述修订可以看出,外汇管理部门对于返程投资真实性情况愈发关注,并相应增加了信息披露要求。若上述业务指引得以最后实施,则在实务处理中,“返程投资”相关信息披露的口径究竟如何把握 (如是否境外每一层特殊目的公司的信息都需要披露,以及如何披露等), 还需要在实操中进一步观察和了解相关部门的执行思路和具体要求。 解读与观察 删除双重身份境内个人视同境外个人的规定 2023年版业务指引相关修订条款 8.3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审核原则 一、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 2.境内居民个人除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外,还包括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其中,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同胞,具体包括: (1)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 (2)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 (3)持有境内企业原内资权益,后该权益虽变更为外资权益但仍为本人所最终持有的自然人。 境内居民个人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时,须凭合法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件或护照等)办理,境外永久居留证明等 不能作为业务办理依据。 对于持护照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同胞等境外个人,在境内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时,需审核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内购买的房产、内资权益等相关财产权利证明文件等)。 2020年版业务指引中,具有双重身份的境内个人,视同境外个人管理。前述双重身份的境内个人,是指同时拥有境内合法身份证件和境外(含港澳台)合法身份证件的个人,其中的“境外(含港澳台)合法身份证件”通常理解为证明具备境外永久居留权利的相关证件。2023年版业务指引则删除了上述将双重身份境内个人视同境外个人管理的规定。 解读与观察 新增“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章节 2023年版业务指引相关修订条款 2.3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授权范围 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向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如有多个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且其所属外汇局不一致时,境内居民应选择其中一个主要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集中办理补登记。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补登记。 37号文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简称“外汇局”)根据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则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相较于2020年版业务指引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合并在一个章节的形式,2023年版业务指引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的内容分拆形成独立章节(即“2.3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集中为实践问题反映较多的补登记操作提供指引。 此项调整再次明确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的外汇补登记业务需要由对应的外汇局处理,新设、变更以及注销登记由 银行处理,有关业务授权范围的表述较2020年版业务指引更为清晰明确。 解读与观察 部分调整外汇补登记相关审核资料和审核原则要求 2023年版业务指引相关修订条款 2.3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并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 2.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4.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 5.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6.特殊目的公司存在合法返程投资架构或潜在返程投资架构的相关证明材料。 7.融资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包含融资合同、银行流水等)。 8.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含直接或间接装入境内资产或权益、境外出资)的证明材料。 9.特殊目的公司及返程投资企业跨境收支相关证明材料(如有)。 10.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审核原则 1.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在登记完成之前,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册费用外,已对该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其他出资(含直接或间接装入境内资产或权益、境外出资)行为的,且存在合法返程投资构架或潜在返程投资构架的,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补登记手续,并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出资情况及理由。 …… 4.对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如相关主体涉 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应依法进行处理。 …… 8.3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审核原则 一、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 4.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登记之前,可在境外先行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在登记完成之前,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册费用外,境内居民个人对该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发生其他出资(含直接或间接装入境内资产或权益、境外出资)行为,否则按本指引“2.3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在外汇局办理。 …… 如前文所述,37号文要求外汇局根据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则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2020年版业务指引亦提及,对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在境内居民个人向相关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详细说明理由后,相关外汇局按照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审核办理补登记,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结合过往实践来看,由于缺乏对合法性、合理性原则的详细解释,相关规则的操作性和清晰度仍有一定的提升空间,不少主体在办理补登记时可能面临操作层面障碍,能否顺利完成补登记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确定性。 此次修订后的2023年版业务指引将“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册费用外,已对该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其他出资(含直接或间接装入境内资产或权益、境外出资)行为的,且存在合法返程投资构架或潜在返程投资构架的”明确列入应申请办理补登记情形。相较于2020年版业务指引,2023年版业务指引强化了对返程投资架构的关注,对于适用补登记情形的表述也似乎更为明确,或将有助于在今后的实操中推动更多返程架构外汇补登记的处理。 在补登记的审核材料方面,相对于2020年版业务指引,2023年版业务指引重点增加了返程投资相关资料的要求,如“特殊目的公司存在合法返程投资架构或潜在返程投资架构的相关证明材料”、“特殊目的公司及返程投资企业跨境收支相关证明材料”等。上述修订同样体现了外汇管理部门对于返程投资真实性的高度关注。 解读与观察 结语 境内投资者的跨境资本流动,根据项目性质及规模,可能涉及来自多个政府监管部门(如发展与改革部门、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等)的审核以及相关的合规义务。对于境内个人而言,其针对性的跨境资本流动规范体系仍处在持续演进和择机完善过程中,相关制度的探索因此也会显得较为谨慎。37号文及配套业务指引所确立的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制度,是针对境内个人从事境外投融资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