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零工行业发展探讨用工变革智慧1 序言 随着共享经济飞速发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规模迅速壮大。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包括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在内的全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其中外卖配送员及快递员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代表群体,人数已接近1800万人,成为中国劳动力市场不容忽视的群体。 骑手、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工种的出现,一方面为劳动者提供了大量就业选择机会,使得劳动者工种和就业模式更加丰富,提高了劳动者就业的积极性与灵活性,同时对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快速扩大,也给我国劳动权益保障政策的设计和实施、监管和规范等带来了新的挑战。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明确了劳动者权益保障建设的重要地位。随着平台经济的不断发展,新业态从业人员群体规模将进一步壮大,引发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将会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加强骑手、快递员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建设,能为劳动者创造良好的职业发展环境,对我国劳动力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探讨骑手、快递员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建设问题,对其权益保障的痛点及成因进行分析,梳理相关政策及政府、平台企业在权益保障方面的具体实践,并分别向政府、平台企业提出完善建议,为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建设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目录 序言2 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产生的时代背景4 1.1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产生背景4 1.2新就业形态代表行业——即时配送与快递5 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痛点6 2.1交通安全事故频发6 2.2休息时间不充足7 2.3职业培训不充分8 2.4社会保险保障不足8 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成因9 3.1劳动关系认定缺乏清晰标准9 3.2相关社会保险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10 3.3企业认知不足妨碍权益保障工作进一步深化10 3.4企业能力瓶颈制约权益保障工作11 3.5行业过度竞争增大劳动者权益保障难度11 3.6新就业形态群体权益保障意识有待提升11 四、政府及企业权益保障建设举措12 4.1中央政府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政策12 4.2地方政府关于新就业形态权益保障建设实践14 4.3平台企业关于新就业形态权益保障建设实践16 五、新就业形态权益保障发展趋势19 5.1政府将持续完善政策措施和监管机制19 5.2行业竞争加剧倒逼平台提升权益保障建设力度19 5.3劳动者权益保障意识增强20 5.4人力资源服务商作为纽带作用加强20 六、新就业形态权益保障建设完善建议20 6.1对政府权益保障建设工作的建言20 6.2对平台做好权益保障工作的建议21 薪宝科技-华南理工大学零工经济研究中心简介22 薪宝科技企业简介25 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产生的时代背景 1.1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产生背景 随着平台经济高速发展,中国灵活就业呈现出更多的新特征,“新就业形态”逐渐成为我国劳动力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就业形态”概念的首次提出来自于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其中提到“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 2023年2月人社部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出明确定义,其是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根据用户需求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不同于传统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雇佣等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托于互联网技术进步和大众消费升级出现的去雇主化、平台化的新型用工模式,其以平台上指派的需求而自主选择工作,又在工作过程中接受平台的监管规则。 驱动骑手、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快速扩大的因素可归结为四方面,从政治因素来看,政府支持外卖、快递等新业态发展并积极出台相关利好政策;从经济因素来看,由于近几年疫情影响了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外卖、生鲜配送、即时零售、电商等行业快速发展,并由此催生了大量骑手、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岗位;从社会因素来看,不少劳动者的就业心态逐渐发生变化,对平衡工作与生活的需求不断增加,而骑手、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能够提供更灵活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满足追求工作灵活性的就业需求;从技术因素来看,新兴技术的发展和数字化转型改变了传统产业和就业模式,互联网、移动通信、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兴起为即时配送、快递等业态快速发展提供了技术基础。 当前新就业形态群体已经成为我国劳动力市场不容忽视的就业群体。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包括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在内的全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其中外卖配送员及快递员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代表群体其人数已接近1800万人。随着当前我国经济增速下行及社会就业压力较大,骑手及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群体能为国家实现稳就业发挥重要作用。 1.2新就业形态代表行业——即时配送与快递 1.2.1即时配送行业 互联网时代来临前,外卖配送一般是餐饮商家将餐品打包后为顾客提供外送的服务。平台经济时代来临后,外卖配送更多的是指消费者通过线上订餐的方式下单后,商家在平台上接单出餐,之后由提供送餐服务人员在平台上接单,到商家取餐再送到顾客指定地点,并从中获得佣金。2022年2月25日,人社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文,发布“网 约配送员”等16个新职业信息,意味着外卖骑手有了正式的职业名称。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外卖骑手数量已达到1300万名,已经占到全国人口基数的1%。 外卖配送推动了餐饮行业的线上线下融合,不仅方便了人民的生活,尤其在疫情期间更是发挥了保民生、保供给、促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引导和规范外卖配送行业的发展,政府发布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例如,2017年11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送餐单位要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2021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发布《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餐饮外卖送餐员权益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落实网络餐饮平台主体责任,保障外卖送餐员合法权益。 外卖配送行业的运营模式较为复杂,目前主要的模式分别为直营模式,代理商模式,众包模式以及商家自营模式。其中,直营模式和商家自营模式的骑手大部分和平台签订劳动合同,骑手的权益保障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保障。而众包模式下的骑手由于其人员群体分散、数量庞大的特性,平台管理难度较大,且劳动关系较为模糊,权益保障程度水平相对较弱。 外卖配送员与平台的关系 类别 界定 直营模式 即直接与外卖网约平台签订劳动劳动合同,由平台统一管理和分配任务。 代理商模式 指相关单位、企业即代理商与外卖网约平台合作,并由其与外卖骑手签订书面合同,代理商为外卖骑手发放劳动报酬。 众包模式 符合条件的自然人通过APP在线注册,与外卖网约平台直接签订书面合作协议,进行订单配送业务,外卖网约平台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成。 商家自营模式 餐厅或商家自主雇用送餐的全职或兼职人员。 资料来源:零工经济研究中心 1.2.2快递行业 近年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带来了电子商务平台的兴起,促进了物流行业的发展,同时行业也逐渐向数字化、平台化转型,“互联网+”与快递相结合衍生出依托平台提供网络快递服务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同时,该从业人员群体规模不断扩大,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快递从业人员数量已从2010年仅有的54.2万人增长到2022年的近450万人。 国家陆续发布一系列政策促进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例如,2020年9月,国务院印发 《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提出,支持依托互联网的即时递送等新业态发展,加快布局数字化消费网络,降低物流综合成本。2021年6月,邮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健全快递员群体权益保障相关机制,维护快递员群体获得合理劳动报酬等基本权益。 快递员与平台的关系 类别 用工模式 用工关系 传统模式 快递员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公司或者派遣公司向其支付报酬并为其缴纳社保。 公司与快递员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 平台模式 快递员使用自己的车辆在指定区域接收和配送快递,快递公司根据快递件数支付费用,快递员需要自行承担车辆的保养、加油和交通事故责任等方面的责任。 平台企业与配送人员签订承包协议、合作协议、承揽协议等方式。 资料来源:零工经济研究中心 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痛点 2.1交通安全事故频发 外卖配送、快递物流行业涉及到交通运输,其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数量的比例较高。广州交警发布的数据显示,仅2023年2月,在广州共查处外卖送餐行业非机动车各类交通违法 行为高达11,968宗。 根据北京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发布的《骑手生存与发展需求报告》显示,有37.61%的骑手曾经自己骑车摔过,19.24%的骑手曾经被车撞过,17.2%的骑手曾经撞过车。 骑手认为自己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雨雪天气(50.74%)、路况不好(43.35%)、疏忽大意(36.95%)以及身心疲劳(22.66%)。 骑手遭遇交通事故的原因 资料来源:协作者研究、零工经济研究中心 2.2休息时间不充足 零工经济研究中心数据显示,超过60%的骑手及快递员日均工作时长大于8小时;超过60%的外卖骑手、快递员每周工作超过6天。整体来说,两个行业的劳动者休息并不充分,长时间高负荷的工作强度容易给劳动者带来如胃病、腰肌劳损、颈椎病等身体健康问题。 平台劳动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平台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天数 数据来源:零工经济研究中心数据来源:零工经济研究中心 2.3职业培训不充分 由于急于让新入职的员工上岗加上人员流失率较高,较少平台企业愿意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骑手、快递员进行全面、深入、长期的培训。零工经济研究中心调查发现,包括骑手、快递员在内的网约工中仅有16.35%入职培训时长在5天以上,尚有31.89%的劳动者仅经过一天培训或没有培训直接安排上岗。 网约工岗前培训时长分布 资料来源:零工经济研究中心 2.4社会保险保障不足 社会保险缴纳方面,由于较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能与平台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大都面临着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不足的问题。以快递行业为例,根据快递100数据显示,19.32%的受访快递员表示公司为自己缴纳了社保和公积金,71.18%的快递员表示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企业为快递员提供社保情况 数据来源:快递100、零工经济研究中心 约三分之一的快递员表示,公司为其购买了补充商业保险。并且在自行购买保险方面,由于新就业形态人员在自行购买职工社保及医保时个人缴费比例高于企业传统劳动关系员工的个人缴费比例,造成其参保费用负担较重,职工社保购买积极性较弱。另外,受访快递员中仍有30.54%没有为自己购买任何保险,虽然有37.41%的快递员购买了新农合医疗险,但是新农合能承担的医疗费用报销非常有限,保障程度依旧不足。 公司为快递员购买补充商业险快递员自助购买保险类型 数据来源:快递100、零工经济研究中心数据来源:快递100、零工经济研究中心 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成因 3.1劳动关系认定缺乏清晰标准 即配、快递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是权益保障的重点。2021年7月人社部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出了“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概念,但对界定与条件还未作出明确规定。 当前我国坚持“事实优先”的劳动关系认定原则,根据体现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用工事实对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进行判定。新业态劳动者在提供劳动力的过程中具有相当的自主性及独立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从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