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6 违规募捐行为分类及 法律问题分析报告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北京基业长青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违规募捐行为分类及 法律问题分析报告 中致社会发展促进中心 北京基业长青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二〇二四年三月 目录 前言1 一、违规募捐的定义3 二、违规募捐类型5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活动5 (二)公开募捐方案未备案或变更后未备案7 (三)使用其他公开募捐项目的备案号9 (四)使用个人和其他组织账户接收捐赠款项10 (五)募捐项目超越宗旨和业务范围12 (六)公募机构在合作募捐中未尽到管理职责14 (七)慈善组织募捐成本超标准17 (八)互联网公开募捐未在指定平台进行19 (九)未经指定的互联网平台擅自举办募捐21 (十)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23 (十一)募捐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26 (十二)募捐内容违反公序良俗28 (十三)募捐文案侵犯他人知识产权30 (十四)募捐文案侵犯人格权33 (十五)募捐信息不实,欺骗、诱导捐赠36 (十六)强制参与募捐活动,强制、摊派捐赠38 (十七)公开募捐中设置“以捐代买”40 (十八)应急募捐未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42 (十九)募捐款项设置或者使用不当44 (二十)私分、侵占、挪用募捐财产46 三、违规募捐的后果48 (一)行政责任48 (二)民事责任50 (三)刑事责任50 (四)名誉损失51 四、规范募捐建议52 (一)坚守合规底线,秉持基本职业道德52 (二)畅通公众监督机制,保障公众和捐赠人的权利52 (三)行业组织制定筹款行业标准55 (四)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责任56 (五)媒体舆论的正面引导57 (六)民政、公安、网信等部门的职责57 (七)完善募捐相关法律制度58 五、结语61 前言 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施行,构建起 我国公益慈善领域基础性法律制度体系。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新修改的慈善法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慈善法设置慈善募捐专章,明确规定了慈善组织可以开展慈善募捐活动,慈善募捐分为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公开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开展募捐的行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需要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定向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向发起人、理事、会员等特定对象进行募捐的行为。修订后的慈善法完善了公开募捐的规制,针对现实中有的组织或者个人借用公募资格行欺诈之实或运行违规的现象,新修改的慈善法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而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合作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制。此外慈善法还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符合条件的可以获得公开募捐资格。自此,我国慈善募捐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资格管理。 根据慈善中国的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2月底,全国慈善组织 共计14438家,其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共计3077家,约占慈善组织总数量的21.3%。根据《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23)》发布的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社会捐赠资金总量超过1400亿元,其中互联网公开募捐作为公开募捐的重要渠道,发挥了 巨大作用。人民政协网2023年5月24日刊登的《8年来累计超510亿人次参与互联网慈善,募款超350亿元,2023年中国互联网公益峰会显示——我国互联网公益慈善成就举世瞩目》一文显示,2016年慈善法颁布实施当年,我国互联网公益筹集资金规模仅20亿元, 到2021年已经跃升至近百亿元;自2016年至2023年的8年间,通 过互联网公募平台累计筹得善款超350亿元、带动网民参与超510 亿人次。 公开募捐取得较好成绩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没有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过程信息公开不及时、募捐方案未备案、募捐文案侵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慈善募捐行为,项目组收集了因违规募捐被行政处罚的案例、司法裁判案例以及网络舆情案例等,结合新修改的慈善法及配套政策的规定,编写了《违规募捐行为分类及法律问题分析报告》,供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参考,以期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一、违规募捐的定义 本报告所称的违规募捐,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业伦理道德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行为。要充分理解违规募捐的含义,就要厘清哪些是违规募捐的主体、什么是违规募捐的“规”,以及违规募捐可能存在于哪些环节。 首先,违规募捐的主体不仅限于慈善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能是违规募捐的主体。 其次,违规募捐中的“规”不仅是指违反慈善法的规定,还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其他领域的法律,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社会规范等。本报告所称的“规”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国家部委、局、办通过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地方立法机关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在慈善募捐方面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志愿服务条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 二是机构自身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 制度、理事会制度、关联交易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依据章程制定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 三是公益伦理和社会道德规范。主要是指募捐主体在募捐时需要考虑的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等。 厘清不同层面的“规”,其意义在于释明募捐主体在募捐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和违反不同层面的“规”所面临的后果。如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那么募捐主体可能面临的是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违反机构自身的章程和规章制度,那么募捐主体可能面临整改、规范的要求;如果违反社会伦理道德,那么募捐主体可能面临社会负面舆情的影响。另外,虽然违反三个层面的“规”所面临的责任、后果有所差别,但是三者往往又相互交叉、互相影响,甚至同时出现。违反社会伦理道德募捐,除了影响募捐主体的声誉之外,进一步也可能给募捐主体带来法律层面的影响;募捐违反法律法规的,往往也会给募捐主体带来社会负面舆情的影响。 最后,违规募捐贯穿于募捐的全流程,包括募捐活动前的准备,募捐过程中的管理,以及募捐结束后的财产使用等。只要募捐主体在任何一个环节涉及违规,即构成违规募捐。 二、违规募捐类型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违规募捐相关案例,我们认为违规募捐类型主要包括: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属于非常典型的违规募捐行为。具体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规定,在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即民政部门颁发的《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行为。 比如,2021年9月,某市民政局收到公民实名举报,称某服务中心存在非法公开募捐等问题。接到举报后,民政局对该中心违规实施公开募捐行为进行了全面调查。经调查证实,该中心因机构管理和业务活动需要,开设了收款二维码绑定中心基本存款账户,并在其官网、服务项目等官方平台和多个项目渠道中公开且使用。该中心通过互联网媒体发布二维码收款信息,面向社会公众进行资金募集用于中心开展业务活动,应认定为公开募捐行为,而该中心并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民政局决定,对该中心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该中心于60日内将违法募集财产退还捐赠人,并向该中心提出行政指导意见,要求其全面整改,依法规范慈善活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加强信息公示公开。 上述案例中,该中心在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情况下,将本机构的收款二维码发布在公开的互联网媒体上,面向公众进行资金募集的行为违反了慈善法第二十二条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典型的违规公开募捐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三条:“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二)公开募捐方案未备案或变更后未备案 根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10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10日内补办备案手续。如果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限将公开募捐方案报送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即未依法获得募捐方案备案编号),或者在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有关事项发生变化时,慈善组织未按照规定时限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的,民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如果慈善组织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上述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某慈善协会于2020年3月1日向某市民政局备案了一个抗击疫情的公募项目,募捐款项用途是为医护工作者购买防护用品。获取备案编号后,该协会于2020年3月15日在某指定平台发布公募信息,实际发布的募捐文案中将募捐用途变更为给抗疫志愿者发放补贴。直至2020年5月底,该协会未向某市民政局补正并说明变更理由。本 案中,慈善协会的做法即违反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时限规定,可能面临民政部门的警告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第一百一十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条:“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10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10日内补办备案手续。”第二十三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 (三)使用其他公开募捐项目的备案号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使用已备案的募捐方案编号为类似项目进行公开募捐,或者为不同募捐目的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使用已获得备案编号的类似募捐方案,而未重新或者另行按照规定时限将募捐方案报送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依法获得募捐方案备案编号的行为,也是违规募捐的一种类型。 根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规定,只有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