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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环境气候可持续投资创新机制专题政策研究报告

2023环境气候可持续投资创新机制专题政策研究报告

环境与气候可持续投资创新机制课题 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专题政策研究报告 主权资产所有者的可持续投资实践:国际经验与政策建议 2023年8月 专题政策研究项目组成员 中外组长*: 彭文生中方组长,中金研究院院长,中金公司研究部负责人 ManishBapna外方组长,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主席兼CEO JanErikSaugestad外方组长,挪威资管公司StorebrandCEO,可持续投资负责人 支持专家(按姓氏首字母排序): 安国俊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 曹莉博鳌亚洲论坛研究院副院长 陈超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院院长 郭沛源中国责任投资论坛(ChinaSIF)理事长、商道融绿董事长 韩晓燕嘉实基金ESG研究部负责人 梁希伦敦大学学院基建可持续转型教授 刘纯发国家开发银行规划研究部副总经理 刘均伟中金研究部量化与ESG首席分析师 钱立华兴业碳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马文杰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研究院院长,教授 王遥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院长 吴松凯招商基金首席战略官 徐晋涛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环境与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张洁清自然资源保护协会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兼中国区主任 张俊杰昆山杜克大学可持续投资研究中心主任 AmitBandoCeres首席经济学家、公正包容经济高级顾问 AaronCantrellNRDC顾问 SarahDoughertyNRDC绿色金融中心主任 JohnGanzi阿姆斯特丹大学教授兼气候变化风险管理研究所常务董事 AmandaMaxwellNRDC国际项目主任 ChristophNedophil复旦大学泛海国际金融学院副教授、绿色金融与发展中心主任 BenjaminSimmons国际可持续发展研究院主任 中外成员*: 陈济中方协调员,中金研究院执行总经理 吴琪外方协调员,NRDC中国环境法与治理项目主任 EmineIsciel外方协调员,Storebrand气候和环境、可持续投资负责人李雅婷中金研究院绿色经济组研究员,经理 祁星中金公司研究部量化及ESG分析师,经理 程渝欣NRDC中国环境法与治理项目气候金融项目主管 裴绍钧NRDC绿色金融中心项目主管 *本专题政策研究项目组联合组长、成员以其个人身份参加研究工作,不代表其所在单位,亦不代表国合会观点。本研究的主要支持者包括:中金研究院实习生赵梓达、丁丽媛、卢卓新、何明杰和张雪桢,以及NRDC气候金融实习生康欣然。 执行摘要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推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双碳”目标实施、努力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实现中国绿色转型、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内容,更是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抓手。研究如何引导社会资本有序流向相关产业,为符合国家绿色低碳发展战略、更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经济实体提供资金和资本支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自2016年七部委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来,中国的绿色金融体系不断完善。贷款方面,2022年末,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超过22.03万亿元,同比增长38.5%,位居世界第一。1债券方面,2022年中国境内外绿色债券新增发行规模近1万亿元,其中境内发行8700多亿元,债券品种不断丰富,发行规模持续扩大。2相比之下,包括养老金、主权财富基金在内的其他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领域的参与仍然有限。主权资产所有者具有长期性、规模大和位于资金上游的特点,与可持续投资关注长期价值、兼顾各方利益、减少负外部性的理念高度匹配3,在引导更多的资金流向绿色领域上可以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由于它们的大部分资金来源是公共资产,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制定投资规则和激励约束机制来引导更多资金投资于绿色低碳领域。 越来越多的机构投资者注意到,与环境和气候问题有关的风险会对公司的市场价值和声誉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例如,在废物处理不利、污染物泄漏、与天气有关的供应链断裂以及其他与环境、社会和治理有关的事件被曝光后,公司的收入和利润都可能下降。同时,作为公司市场价值的重要部分,公司的品牌声誉也因为这些环境、社会和治理问题而受到了伤害。此外,投资者也开始关心公司是否有能力成功应对气候变化和水资源匮乏等长期环境变化趋势带来的风险。例如,拥有大量化石燃料资产的投资者正日益面临资产减值、搁浅的风险。 全球范围内,在联合国制定的责任投资原则(PRI)和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的引领下,主权资产所有者已经在可持续投资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公司层面,很多金融机构已将低碳转型纳入战略目标,管理投资组合碳足迹,并积极参与PRI、气候行动100+ (ClimateAction100+)、净零资产所有者联盟(NZAOA)等国际组织。投资层面,在委托投资中,越来越多的机构将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政策期望纳入合同文件,通过这些文件概述设定期望、收集数据、评估绩效和审查决策的具体步骤,并通过开会沟通、书面建议和投票等方式来影响公司行为;在内部投资中,机构大多采用了ESG相关策略,如ESG整合和负面筛选等,一些主权资产所有者也直接投资可再生能源等主题资产。相比之下,国内主权资产所有者相关实践仍在起步阶段,虽然监管部门也出台了一些纲领性文件,但尚未系统性地将可持续投资纳入决策,投资组合碳排放和可持续投资的具体行动 披露较为有限。 在此背景下,广泛、深入地研究并借鉴主权资产所有者在可持续投资方面的已有实践,分析其背后的主要支持性政策,不仅对引导中国资产所有者在可持续投资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通过主权资产所有者的影响力,推动整个投资体系更好地考量气候和环境因素,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 二、研究重点 “环境与气候可持续投资创新机制”专题政策研究项目为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简称国合会,CCICED)支持的“低碳包容转型”课题下设专题之一,于2022年9月启动,主要围绕绿色金融选取研究主题,推动更多的资金流向绿色和可持续领域。根据2015年国合会《绿色金融改革与促进绿色转型研究》,绿色金融体系包括银行与信贷、资本市场、保险、PPP与绿色基金、碳市场五个方面。鉴于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已取得较好的成绩且相关研究较为丰富,2022—2023年,课题组重点开展主权资产所有者(养老金和主权财富基金)研究,通过总结国际领先的养老金和主权财富基金的可持续投资经验,以期为中国进一步丰富绿色金融体系提供建议,引导更多机构投资者投向可持续领域,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根据PRI定义,资产所有者是持有长期退休储蓄、保险和其他资产的组织,包括养老基金、主权财富基金、基金会、捐赠基金、保险和再保险公司或其他管理存款的金融机构。其中,由于公共养老金和主权财富基金具有很强的公共属性,本文用“主权资产所有者”一词来特指公共养老金和主权财富基金这两类资金。在中国,从资金来源看,政府基金(如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和地方的低碳基金也具有很强的主权属性,对气候投资有积极的引领示范作用。但是,这些基金直接投资于项目的比例更大、政策属性更强。和公共养老金、主权财富基金相比,这些基金规模有限,在可持续投资方面的做法差别较大,且对二级市场资产管理者的影响力有限,因此没有包含在本研究中。 为拓展绿色金融体系以支持和吸引更多主权资产所有者投资于环境与气候领域,从资金上游引导整个金融体系的绿色化,课题组重点开展以下三项研究工作:第一,研究主权资产所有者特征及其推动环境与气候可持续投资的重要性,描述全球主权资产所有者的可持续投资整体趋势,并归纳背后的动因;第二,总结国际养老金和主权财富基金在可持续投资领域的具体实践经验;第三,研究主权资产所有者投资气候和环境领域、将ESG因素纳入投资决策等所需的政策支持。在本报告中,我们重点关注环境和气候方面的可持续投资,不对社会和治理问题进行探讨。由于资产所有者在可持续投资方面采取的许多行动已经在ESG报告的环境支柱(E)中披露,我们有时也使用ESG这个术语。在我们的语境中,ESG投资具体是指投资者在做投资决策时考虑环境和气候问题。 三、核心结论:七大举措+四类政策 基于座谈会、访谈、案例分析和案头研究,本报告分析总结了国际上主权资产所有者开展可持续投资的七大举措和四类政策。七大举措是主权资产所有者在实际开展可持续投资过程中的实践经验,四类政策则为这些实践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国际上领先的主权资产所有者主要采取了七大举措,其中前三大举措是在金融机构层面的整体措施,后四大举措则更加针对投资活动。具体而言,一是将低碳转型纳入机构战略目标,如荷兰公共部门养老金(ABP)把气候变化和能源转型纳入其未来发展战略的三大趋势中;二是管理投资组合的碳足迹,如日本政府养老投资基金(GPIF)将范围三排放纳入考虑并与基准比较;三是参与国际进程与倡议,如加州公务员退休基金(CalPERS)积极参与了负责任投资、净零目标、信息披露的相关国际准则或倡议;四是筛选评估资管公司时考虑ESG因素,如韩国国民年金基金(NPS)制定了一个附加评级系统,在选择外部管理公司时考虑负责任投资因素;五是发挥尽责管理作用(积极所有权),如2021年 挪威全球政府养老基金(GPFG)与被投资公司进行了近800次关于气候变化的谈话;六是采用ESG整合与负面筛选策略,如日本政府养老投资基金(GPIF)实现了所有资产类别100%ESG整合;七是开展可持续主题投资,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GIC)成立可持续投资基金进行跨资产类别的主题投资。 对主权资产所有者进行可持续投资可以起到支撑作用的四类政策是:低碳转型政策、绿色金融体系构建、投资规则和尽责管理守则。前两类具有普适性,对属于非主权所有者的金融机构也适用:低碳转型政策支撑绿色产业的发展,为可持续投资提供更优质的项目资源,吸引更多的直接和间接投资,如美国的《通胀削减法案》和欧盟的“绿色协议产业计划”;绿色金融体系构建则有利于绿色价值的发现和转化,降低投资者的搜寻成本,促进金融支持绿色发展,如国际可持续标准理事会(ISSB)正在推进的可持续和气候变化相关信息披露标准统一。后两类政策则直接针对主权资产所有者:一方面,由于主权资产所有者有很强的公共属性,监管机构可以出台投资规则激励或约束某些投资行为,如美国一些州的法规明确要求将ESG纳入决策,挪威要求养老金进行负责任的管理,推动其制定了观察和排除指南等;另一方面,由于主权资产所有者是资金链的最上游,拥有很强的所有权优势,很多国家出台了尽责管理守则,以明确其基于所有权应该履行的义务。 四、主要政策建议 为更好地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中国绿色金融体系需要从目前以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主导的模式向纳入更广泛金融机构的系统性支持模式转变。监管部门需要建立更加明确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并通过鼓励更积极的国际合作,提高我国在国际绿色金融治理领域的参与度和领导力。 给政策制定者和监管部门的建议:一是完善可持续投资相关的政策框架,建立有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绿色金融的体制机制,持续优化低碳转型政策体系。首先,在激励约束政策方面,监管部门可以鼓励主权资产所有者将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开展可持续投融资试点示范,允许试点示范资金将生态环境价值纳入绩效评估体系,在投资回报要求方面增加灵活性,并鼓励对风险分担工具的创新运用。同时,监管部门可以要求主权资产所有者制定清晰的可持续投资原则,以逐步减少自身运营以及投资组合的环境和气候影响。所制定的投资原则需设立清晰的战略目标和组织架构保障机制,并对碳排放核查和披露等工作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其次,监管部门可出台尽责管理守则,鼓励包括主权资产所有者在内的投资者行使积极所有权,主动影响资管机构进行可持续投资;再次,政策制定者可以继续健全绿色金融的体制机制,进一步统一分类目录并及时更新以包含最新的绿色技术,适时推出强制性环境和气候信息披露要求并与国际披露规则接轨,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创新以丰富投资标的等;最后,政策制定者可以持续优化低碳转型政策体系,加大对绿色低碳技术创新的财政与货币政策支持,循序渐进完善电力、碳排放权、绿色电力证书等交易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