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旨在加强地方金融监管,促进地方金融组织合法、稳健经营,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融资担保公司作为地方金融组织的一员,应遵循《条例》中的各项规定。《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稳健运行,有利于其更好的支持地方普惠金融发展。近年来,地方金融业态快速发展,在服务地区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融资担保公司作为地方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发展普惠金融、促进资金融通,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此次出台的《条例》,整体思路是要切实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要求,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能。《条例》对中央和地方的监管权责进行了明确分工,其中,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规则,并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予以业务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履行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承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属地责任。强化了中央和地方的监督管理协作和信息共享。《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的定义,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融资担保公司作为地方金融组织的一员,未来将面临更为完善的监管体系,有助于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稳健运行,有利于其更好的支持地方普惠金融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