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解读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五个方面对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举措进行部署,包括清晰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机制以及规范省以下财政管理等。意见在责、权、利方面对省级财政均有所倾斜,省级财政在全盘统筹省内财政资源中的重要作用将进一步强化。意见强化了省级政府在财政事权、支出责任、收入分享比例、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权力和责任,提高省级政府的调控能力,充分发挥其在全盘统筹省内财政资源中的重要作用。意见还对财政事权、支出责任、收入分享比例、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包括适度强化省级在教育、科技、养老、医疗、粮食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国土规划以及跨市县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防范和督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等领域的财政事权,与财政事权向匹配,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政府承担支出责任,与其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显著加大了省级政府的收入分享比例,特别是针对基层“三保”压力较大的地区、区域间人均支出差距较大的地区、区域间资源分配不均的地区,均要求加大省级政府收入分享比例,增强省级统筹调控的能力。意见还强调了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债务风险的总责责任和基层“三保”的兜底责任,并对区位优势不明显、经济发展潜力有限、财政较为困难的县提出了相关政策。总体来看,意见将有利于强化省级政府的财政调控能力,增强省级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匹配性,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对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