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国际: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能够进一步拓宽险企资本补充渠道,提高险企核心偿付能力充足水平 金融部保险组分析师王亚楠|010-67413321|wangyanan@dagongcredit.com2022年8月26日 2022年8月12日,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保险公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核心要素、发行管理等规定,自2022年9月9日起实施。《通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的基础上,就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提出的相关规定,从而完善保险公司的资本补充机制,提升保险行业的风险抵御能力。 2021年以来,我国经济持续恢复,货币政策回归稳健中性的常态,保险行业偿付能力水平仍保持在合理区间,整体资本实力较为稳定;随着偿付能力监管新规的实施落地,部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将承压,保险公司资本补充需求上升。 2021年以来,我国经济持续恢复,货币政策回归稳健中性的常态,保险行业 偿付能力水平仍保持在合理区间,整体资本实力较为稳定。截至2021年末,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2.1%和219.7%,较上季度末分别下降7.9个百分点和7.6个百分点,仍保持在合理区间,其中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83.7%、222.5%和311.2%1。 2021年1月,银保监会发布新修订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只有在两项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均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方为达标公司,并通过完善对于不达标公司的监管措施,强化了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和对保险行业偿付能力风险的防控力度。2021年12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为引导保险业回归保障本源、专注主业,规则Ⅱ完善了利率风险的计量方法和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计量标准,大幅提升了长期股权投资的风险因子,同时在化解保险业风险方面要求按照“全面穿透、穿透到底”的原则,识别资金最终投向,基于实际投资的底层资产计量最低资本,规定自编报2022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季 1数据来源:银保监会。 度报告起全面实施规则Ⅱ。 中国人寿新华保险中国人保中国平安中国太保 340.00 320.00 300.00 280.00 260.00 240.00 220.00 200.00 2018-062018-122019-062019-122020-062020-122021-062021-122022-03 图12018年以来上市险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变动情况(单位:%) 注: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未公开披露2022年一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数据数据来源:公开信息,大公国际整理 规则Ⅱ的实施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均会产生影响,对比来看,头部险企的综合偿付能力整体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且由于在资本实力、精算技术和市场地位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从而更好地达成规则Ⅱ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各项监管要求,头部险企整体仍将保持较强的偿付能力;而中小保险公司在产品端受保险行业的高垄断市场特点影响,在经营风格上较为激进,规则Ⅱ下的偿付能力水平将显著下降,资本补充需求上升。截至2022年3月末,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24.2%和150%2,较上季度末分别下降 7.9个百分点和69.7个百分点,其中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下滑明显。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 300 250 200 150 100 图22019年以来保险公司平均偿付能力充足率变动情况(单位:%) 数据来源:银保监会,大公国际整理 2数据来源:银保监会。 《通知》从发行主体、额度限制、赎回条件等方面对保险公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发行做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拓宽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同时,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增强其风险防范化解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通知》中明确了保险公司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定义,是指保险公司发行的没有固定期限、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在持续经营状态下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资本补充债券。相比于3号公告中对资本补充债券的发行要求,《通知》明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不得由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发行,并规定了减记和转股的触发条件;此外,3号公告中要求资本补充债券发行与交易初始评级应当聘请两家具备资质的信评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而《通知》中对保险公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信用评级无明确规定。关于保险公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核心要素、发行管理等主要内容具体见下表。 表1《通知》的主要内容 要点 内容概括 发行主体 保险公司可以按照3号公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人民银行、银保险监会提出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补充债券的申请;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额度限制 保险公司可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补充核心二级资本,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0%;同时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发行包括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在内的资本补充债券实行余额管理,在核定余额有效期内任一时点,保险公司存续资本补充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核定额度。 信息披露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及时披露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揭示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次级性风险、利息取消风险、减记损失风险、转股风险;此外,保险公司或投资人可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减记和转股的触发事件 当发生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和无法生存触发事件时,保险公司应减记或转股;其中持续经营触发事件是指保险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30%;无法生存触发事件是指银保监会认为若不进行减记或转股,或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保险公司将无法生存。 赎回条件 如保险公司赎回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不能赎回;如保险公司支付利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当期利息支付义务应当取消;如保险公司无法如约支付利息时,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投资人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保险公司实施破产。 关联方认购限制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认购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同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认购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注:《通知》中关于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未尽事宜,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3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大公国际整理 目前,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发行股份、股东增资、发行债务性资本工具等方式 进行资本补充。近年来,保险公司多以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来补充其附属一级资本,相比于次级定期债券,资本补充债券具有交易灵活、低融资成本和高流动性等特点,因此自2016年起保险公司未再发行次级定期债券。2015~2021年,保险公司债券发行规模有所波动;其中,2017年受国内利率持续上行等影响,保险公司发债规模明显下降;2018~2019年,受行业改革转型以及部分保险公司在资产驱动负债模式下偿付能力压力增加等影响,保险公司债券发行只数及发债规模较2017年有所回升;2020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货币政策保持“稳”字当头,突出“稳增长”服务实体经济的总体理念,人民银行通过降准、降息、增加再贷款额度等调控措施保证流动性合理充裕,在整个债券市场发行规模扩大、利率下行的背景下,保险公司发债速度大幅提升。截至2022年6月末,我国保 险公司资本市场存续债券合计80只(不含ABS),债券余额3,185.50亿元3,债 券类型以10年期的资本补充债券为主。 21 646.50 18 15 次级定期债券(左轴)资本补充债券(左轴)发行总额(右轴) 539 21 780.00 570.00566.50 800.00 .00 600.00 440.00 70.00 7 9 12 12 9 7 6 3 400.00 19 200.00 2 9 0 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0.00 图32015~2021年保险公司境内债券发行情况(单位:只数、亿元) 数据来源:Wind,大公国际整理 银保监会披露的保险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平均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数据显示,在规则Ⅱ的实施下,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较上季度末均进一步下降,其中核心偿付能力率显著下降,部分保险公司的核心资本补充需求较大。《通知》中明确,保险公司可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补充核心二级资本,从而提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能够进一步拓宽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同时提高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水平,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风险防范化解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也有利于进一步丰富金融市场产品,优化金融体系结构。 3数据来源:Wind。 报告声明 本报告分析及建议所依据的信息均来源于公开资料,本公司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依据的信息和建议不会发生任何变化。我们已力求报告内容的客观、公正,但文中的观点、结论和建议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提供的信息进行证券投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司概不负责。 本报告版权仅为本公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和发布。如引用、刊发,需注明出处为大公国际,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