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 植德不动产与基础设施月报 —植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杭州|青岛|成都|海口|香港 1 Beijing|Shanghai|Shenzhen|Wuhan|Hangzhou|Qingdao|Chengdu|Haikou|Hongkongwww.meritsandtree.com 2023年9月立法及监管动态 1、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于2023年9月5日发布《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自然资源部 发布时间:2023年9月5日 实施时间:2023年9月5日文号:自然资发〔2023〕171号关键词:低效用地再开发 主要内容:长期以来,在一些城镇和乡村地区,包括城中村、老旧厂区,普遍存在存量建设用地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等问题。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等决策部署,落实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有关要求,聚焦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自然资源部决定在北京市等43个城市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探索创新政策举措,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现就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要点提示:《通知》明确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底线思维、守正创新;坚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坚持补齐短板、统筹发展;坚持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工作目标是试点城市要通过探索创新,统筹兼顾经济、生活、生态、安全等多元需要,促进国土空间布局更合理、结构更优化、功能更完善、设施更完备;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大幅提高利用存量用地的比重和新上工业项目的容积率,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明显降低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建立可复制推广的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体系和制度机制,为促进城乡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高质量发展提供土地制度保障。 《通知》明确低效用地再开发的主要任务是(一)规划统筹:加强规划统领、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引导有序实施;(二)收储支撑:完善收储机制、拓展收储资金渠道、完善征收补偿办法;(三)政策激励:探索资源资产组合供应、完善土地供应方式、优化地价政策工具、完善收益分享机制、健全存量资源转换利用机制。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23年9月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时间:2023年9月6日 实施日期:2023年9月15日文号:建市规〔2023〕3号 关键词: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 主要内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进行通知。 要点提示:《通知》要求提高资质审批效率。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2个月内完成专家评审、公示审查结果。统一全国资质审批权限。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地区不再受理试点资质申请事项,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完善业绩认定方式。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通知》完善了动态核查机制,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完善信息化监管手段,加大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动态核查力度,对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由负责核查的主管部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标注企业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将无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以及合并、重组、分立、重新核定等涉资质许可事项。这样可以提示建设单位慎重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担相应的工程建设项目。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23年9月5日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时间:2023年9月5日 关键词: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 主要内容:为落实工程造价改革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拟修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起草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要点提示: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以及确定和调整合同价款的计价活动。”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鼓励发包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工程量计算标准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编制依据和方法。”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市场价格信息和企业对招标工程成本的分析与预测,自主确定投标报价并承担相应风险。” 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城市 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8日公布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文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9月18日 实施时间:2023年9月18日文号:京建发〔2023〕306号关键词:房屋住宅建设 主要内容: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便于居民、社区、实施主体等了解加装电梯实施流程,有效推进工作实施。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编制了《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操作指引(试行)》。 要点提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流程包括以下九个步骤,分别为:提出需求、组织协商、项目报建、方案公示、施工图审查、施工建设、工程验收、申请奖励补助资金、建立运行管理机制。 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统筹利用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23年9月11日发布《关于统筹利用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 发文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时间:2023年9月11日 文号:京建发〔2023〕279号 关键词: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主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2〕9号)有关精神,鼓励统筹利用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筹集宿舍型、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作出通知。 要点提示:《通知》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产业园区内工业项目用地权属人利用项目宗地内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建设筹集宿舍型、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有关工作。 建设方式:各区住建部门要主动与各区规自分局等有关部门对接,在编制年度供地计划和项目清单时,对尚未完成土地出让的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根据项目自身需要,按照职住平衡原则,申请使用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宿舍型、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用于建设宿舍型、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住宅。 租赁对象:产业园区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坚持供需匹配,着力解决园区职住平衡,原则上以本企业员工或同一产业园区内企业员工租赁为主。在保障产业园区内员工的基础上,如有富余的,由园区管理机构自主决定是否对接园区周边新市民、青年人。 6、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于2023年9月1日发布《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发文机关: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年9月1日 实施日期:2023年9月2日 文号:沪建房管联〔2023〕446号 关键词: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 主要内容: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精神,发布《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要点提示: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我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本通知自2023年9月2日起施行。 7、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有关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9月8日发布《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机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时间:2023年9月8日 实施日期:2023年10月7日 文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11号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城市更新 主要内容:为进一步深化城市有机更新,发挥住房公积金提升居民居住品质、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的制度作用,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有关政策的通知》。 要点提示:《通知》包括以下五点内容: 一、纳入本市城市更新范围内的旧住房更新改造项目,业主(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下同)购买改造后具备交易条件的房屋(含增加面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实际购房款。 二、纳入本市城市更新范围内的旧住房更新改造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设期内租赁住房过渡安置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扣除过渡费补贴后个人承担的租金。 三、提取申请人范围为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人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的,应当符合当前贷款无逾期的条件。 四、旧住房更新改造主管部门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报送项目相关信息。五、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通知制订操作细则。 8、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购买存量住房最长贷款期限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9月8日发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购买存量住房最长贷款期限的通知》。 发文机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时间:2023年9月8日 实施时间:2023年10月7日 文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10号关键词: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期限 主要内容:为了更好地支持本市居民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