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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与基础设施月报 20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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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与基础设施月报 	2023-03

2023年3月 植德不动产与基础设施月报 —植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珠海|海口Beijing|Shanghai|Shenzhen|Wuhan|Zhuhai|Haikou 1 www.meritsandtree.com 2023年3月监管动态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高效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3年3月1日发布《关于规范高效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3〕236号)。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日期:2023年3月1日 关键词:金融支持、基础设施REITs、项目申报 主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等要求,进一步提升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REITs”)项目申报推荐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基础设施REITs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发布本《通知》。 要点提示:《通知》从六个主要方面,十九条切实措施完善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项目申报推荐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培育,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客观,组织做好部门协调。二是合理把握项目发行条件,支持消费基础设施建设,合理把握项目收益与规模,严把投资管理合规性。三是切实提高申报推荐效率,规范项目申报受理流程,完善中央企业申报流程,及时开展咨询评估,加快做好项目推荐。四是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前期辅导作用,确保咨询评估客观公正。五是用好回收资金促进有效投资,建立回收资金使用直报制度。六是切实加强运营管理,注重项目运营可持续性。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常态化发行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协会于2023年3月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常态化发行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23年3月7日 关键词:金融支持、基础设施REITS 主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REITs常态化发行,完善基础制度和监管安排,健全市场功能,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发布本《通知》。 要点提示:2022年以来,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国办发19号文要求,加快推进REITs常态化发行,并从市场培育、项目推荐、审核注册、监管资源配置和完善配套政策等方面提出10条措施。此次《通知》共提出4方面12条措施,进一步推进REITs常态化发行工作。一是加快推进市场体系建设,研究支持增强消费能力、改善消费条件、创新消费场景的消费基础设施发行基础设施REITs。优先支持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农贸市场等城乡商业网点项目,保障基本民生的社区商业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为持有消费基础设施、开展相关业务的独立法人主体,不得从事商品住宅开发业务。同时,分类调整了产权类、特许经营权类项目的收益率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首发资产规模要求,推动扩募发行常态化,支持优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开展ABS及REITs业务,加强二级市场建设。二是完善审核注册机制,优化审核注册流程,明确大类资产准入标准,完善发行、信息披露等基础制度。三是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突出以“管资产”为核心,构建全链条监管机制,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四是凝聚各方合力,完善重点地区综合推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REITs涉及各类问题,推动完善配套政策,抓紧推动REITs专项立法。 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着力推进REITs常态化发行,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充分发挥REITs助力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和降低实体企业杠杆率的重要作用,走好中国特色REITs市场发展之路,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3、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于2023年3月23日发布《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 发文机关:自然资源部 发布日期:2023年3月23日 实施日期:2023年3月23日关键词: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主要内容: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多规合一”改革,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就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工作发布本《通知》。 要点提示:《通知》通过七个要求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进行阐述,应(一)积极发挥详细规划法定作用;(二)分区分类推进详细规划编制;(三)提高详细规划的针对性和可实施性;(四)城镇开发边界内存量空间要推动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发展;(五)增量空间要强化单元统筹,防止粗放扩张;(六)强化详细规划编制管理的技术支撑;(七)加强详细规划组织实施。明确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是详细规划的主管部门,省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指导。提出各地在2023年底前的两大任务,一是完成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定工作,二是结合“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治理的需要,及时启动实施层面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4、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于2023年3月2日发布《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 发文机关:自然资源部 发布日期:2023年3月2日 关键词:生态修复、问责制 主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保护修复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针对一些地方生态修复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前期工作不扎实、监督管理不到位、进度滞后、实施不规范等问题,现就加强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并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发布此《通知》。 要点提示:《通知》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明确要求,一是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前期的准备工作要做充分,包括科学提出项目建议,深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扎实开展项目工程设计、强化项目的评估论证以及规范完成开工前其他相关工作。二是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包括建立落实管理制度、规范实施方案调整、规范开展验收等。三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包括严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严明资源利用政策边界、严格用海用岛规定和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四是加强项目实施保障,包括完善管理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问责机制与加强社会监督。可以看出,整个通知重点在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的实施,要遵循生态系统演替的规律和内在机理,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进行调整,更离不开良好的监督。所以,通知提出了严格的监管问责机制,对以生态修复名义违法采矿、破坏耕地的行为绝不姑息,不允许“边报批、边设计、边施工”,不顾安全盲目赶工期、抢进度。 5、自然资源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3月3日发布《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 发文机关:自然资源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23年3月3日 实施日期:2023年3月3日 关键词:不动产抵押、带押过户、不动产过户登记 主要内容: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扎实稳住 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有关要求,在地方实践的基础上,自然资源部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深化不动产登记和金融便民利企合作,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进一步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要点提示:不动产“带押过户”是指根据民法典规定,已抵押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不需要提前归还旧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本《通知》包括以下四点内容,一是各地要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带押过户”推行情况、模式及配套措施情况,深入探索,以点带面,积极做好“带押过户”。二是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适宜的办理模式,并结合实践不断丰富发展。三是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业务协同,推进登记金融系统融合,优化工作流程。四是加强组织领导,深化部门协同,压实工作责任,积极主动落实。 “带押过户”改革后,通过加强登记和金融的协同,在全国推进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一方面可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可以维护买卖双方、抵押人抵押权人等各方权益,满足企业和民众对财产权高质高效保护的需求,可以大大节省不动产的交易时间,降低交易难度和交易成本,切实方便企业群众办事。这不仅是优化不动产登记领域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也是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措施。 6、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能源局于2023年3月20日发布《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 发文机关: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能源局发布日期:2023年3月20日 实施日期:2023年3月20日 关键词:绿色能源、光伏基地建设 主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要求,进一步支持绿色能源发展,加快大型光伏基地建设,规范项目用地管理,现发布本《通知》。 要点提示:《通知》指出,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鼓励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区域选址建设大型光伏基地;对于油田、气田以及难以复垦或修复的采煤沉陷区,推进其中的非耕地区域规划建设光伏基地。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 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光伏方阵用地涉及占用基本草原外草原的,地方林草主管部门应科学评估本地区草原资源与生态状况,合理确定项目的适建区域、建设模式与建设要求,鼓励采用“草光互补”模式。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 《通知》还指出,各地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审查协调联动机制,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国家大型光伏基地建设范围项目,在项目立项与论证时,要对项目用地用林用草提出意见与要求,严格执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光伏电站使用林地有关规定,保障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合理需求。 《通知》强调,施行之前已按照《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批准立项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动工和未动工建设),可按批准立项时用地预审和用地有关意见执行,不得扩大项目用地面积和占用耕地林地草地面积;已经通过用地预审或地方明确用地意见、但项目未立项的,按本《通知》规定要求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分布的已有光伏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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