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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与基础设施月报 2023-10

建筑建材2023-10-01植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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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与基础设施月报 2023-10

2023年10月 植德不动产与基础设施月报 —植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杭州|青岛|成都|海口|香港 1 Beijing|Shanghai|Shenzhen|Wuhan|Hangzhou|Qingdao|Chengdu|Haikou|Hongkongwww.meritsandtree.com 2023年10月立法及监管动态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3年10月16日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6日 实施时间:2023年10月16日 关键词: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质延续 主要内容: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发布了本《通知》。 要点提示:《通知》对即将到期的勘察、设计、监理等资质证书即将届满的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延期事宜作出明确规定,即: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 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 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予受理。资质延续申请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住建部门的本次通知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是一个重大提醒,有关资质不再自动延续,各企业单位须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尽快办理延续申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于2023年10月23日发布《关于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3日 关键词:国家标准、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2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2〕21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 要点提示: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增加地基基础性能化设计原则;2、增加抗浮设防水位术语及确定原则;3、增加地基基础共同作用分析的原则;4、增加设置抗浮构件的抗浮稳定性验算方法;5、增加抗浮构件的设计计算;6、对扩展基础抗剪计算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7、对桩身强度计算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8、对处理地基的检测要求进行了调整。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3年9月28日发布《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发文机关: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时间:2023年9月28日 实施时间:2023年10月1日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主要内容: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发布公告,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征收规定。 要点提示:《公告》规定,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4、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于2023年10月1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自然资源部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0日 实施时间:2023年10月10日关键词:地籍调查 主要内容:近年来,各地扎实开展地籍调查,加强成果应用,有力支撑了确权登记等工作,但也存在调查协同不够、成果难以沿用共享等问题。为贯彻落实《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地籍调查工作机制,促进地籍数据共享应用,更好支撑确权登记、服务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发布本《通知》。 要点提示:《通知》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地籍工作的对象从土地拓展为以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为载体的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两统一”职责的产权底板是准确记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等信息,客观反映不动产权利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状况。 针对健全地籍调查工作机制,《通知》提出如下要求:统一地籍调查要求,涉及不动产权利设立或自然资源首次登记的应当开展地籍调查;明确地籍调查主体,按照“谁需要、谁组织”原则确定地籍调查实施主体。 针对规范开展地籍调查,《通知》提出如下要求:规范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 严格地籍调查程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5、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 自然资源部于2023年10月8日发布《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 发文机关:自然资源部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8日关键词:城镇开发、边界管理 主要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运用好“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中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自然资源部发布本《通知》。 要点提示:《通知》按照守住底线、有序实施、留有弹性、上下贯通的基本原则,主要从四个方面为依法依规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提供基本遵循。 第一个方面,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体现为:各地要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各类城镇建设所需要的用地均需纳入全省(区、市)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在规划实施期内,城镇开发边界可基于五年一次的规划实施评估,按照法定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二个方面,推动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精准落地有序实施。体现为:各地要结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进一步深化城镇开发边界内规划用地安排,细化功能分区和用地布局,统筹存量用地和增量用地、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合理安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使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精准落地实施。在增量用地使用上,按特定比例预留部分增量用地。 第三个方面,统筹做好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安排。体现为:引导城镇建设用地 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促进城镇集约集聚建设,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 第四个方面,严格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现为:由部、省级部门分别加强对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监督、评估、考核、执法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及加强对本省(区、市)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的实施、指导和监督。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 (试行)》第五十条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10月20日发布《关于修改〈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第五十条的决定》。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0日 实施时间:2023年10月20日 关键词: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础设施 主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公募REITs基础制度,健全市场功能,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证监会于2023年3月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常态化发行相关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2023〕17号),其中提出研究支持公募REITs试点资产类型拓展至消费基础设施。10月20日,证监会对《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第五十条进行适应性修订,将公募REITs试点资产类型拓展至消费基础设施。 要点提示:此次修订结合公募REITs市场发展实际情况,将基础设施的定义在原“仓储物流,收费公路、机场港口等交通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污染治理、信息网络、产业园区等其他基础设施,不含住宅和商业地产”的基础上,新增了: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农贸市场等消费基础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清 洁能源等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法规等相关要求的其他基础设施。 7、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于2023年10月23日发布《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 设的指导意见》。 发文机关: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3日 关键词: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平安工地 主要内容: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提升工程安全管理水平,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提出了《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建设的指导意见》。 要点提示:首先,《意见》明确了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其次,《意见》提出了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建设的重点任务,具体包括:(一)深入推进施工安全标准化;(二)加强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三)严格专项施工方案编审执行;(四)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五)强化施工驻地安全防范;(六)加强大型临时设施安装拆卸管理;(七)保障施工设备机具安全运行;(八)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九)规范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十)提升防灾减灾和应急处置能力。再次,《意见》要求强化落实平安工地建设责任,明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并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常态化监督抽查作出了规范。最后,《意见》指出应该通过健全制度标准、加强督导服务、强化示范引导等举措加强组织实施。 8、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于2023年10月17日发布《关于〈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机关:国家铁路局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7日 关键词: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主要内容: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推进铁路建设高质量发展,国家铁路局组织对《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2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铁路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23年11 月17日。 要点提示:《征求意见稿》共十章五十八条,除总则和附则对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勘察及设计定义、勘察设计遵循原则、从业要求等作出了修订外,其余各章节也分别针对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法定程序、资质要求、承发包规范、业务范围和监督管理等作出新规定,明确了勘察设计工作中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征求意见稿》提出,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严格执行铁路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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