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贸港 金融法律观察与实务 ——植德粤港澳大湾区法律研究院 植德月报·2022年9月刊 —植德律师事务所— 1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珠海|海口Beijing|Shanghai|Shenzhen|Wuhan|Zhuhai|Haikouwww.meritsandtree.com 目录 一、政策法律与监管1 1.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1 2.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进口便利化若干规定》1 3.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3 4.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深圳市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引》5 5.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海南省稳经济助企纾困发展特别措施(2.0版)》5 6.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7 7.广州市人民政府:《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联动发展区建设实施方案》8 8.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上市挂牌专项扶持办法》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扶持办法》8 9.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市金融科技专项发展规划(2022-2025年)(公开征求意见稿)》9 二、金融市场与业务创新12 1.海南自贸港RCEP企业服务中心成立12 2.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布第十四批制度创新案例12 3.深圳十年来反洗钱处罚金额达1.25亿协助调查账户流水规模逾千亿13 4.深圳罗湖处理广东首例碳普惠替代性修复案件15 5.深企交易量占三分之一,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首期真实交易试点完成测试15 6.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正式揭牌16 7.深圳市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担保登记信息实现统一查询17 8.东莞首批科技创新再贷款落地,380家企业获得超46亿元优惠利率贷款17 三、金融司法案例评析19 1.香港法律专家、香港地区陪审员同到庭拓展域外法查明渠道与方式19 ——香港某证券公司诉陈某保证合同纠纷案19 2.一个案件适用三域法律审理实践不同法系、跨境法律规则衔接19 ——原告翁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9 四、港澳金融热点21 1.香港慈善团体的简介(上)21 2.未获许可从事保险中介业务24 五、植德金融法律实务与研究25 1.植德研究|合规法治强化的一大步——《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评述25 2.植德研究|浅析医疗器械“高类低批”对医疗器械公司的主要法律风险25 一、政策法律与监管 1.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2022年9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2〕104号),批复内容如下: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37号),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4月8日,在相关省市暂时调整实施 《旅行社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具体而言,在海南省暂时调整实施的条款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调整实施情况为: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 【短评】 在性质上而言,“暂时调整实施”不属于授权立法,亦不属于立法变通,而是属于“法律修改的创新模式”。从目的角度来看,自贸区作为改革的新型区域,突破现有框架限制,进行先行先试是其最本质的特征,通过修法来为之提供运行依据就在所难免。较之于自贸区的探索性和实验性,在特定辖区内暂时调整部分法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就成了最优考量。 从结果来看,暂时调整实施则明显产生了类似法律修改的效果。一是对行政法规空间效力的修改,自贸区直接排除某些条款的适用。二是对行政法规时间效力的修改,上海自贸区在一定期限内免于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期限一过或是整体修改或是恢复适用。三是对行政法规内容的修改,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对条例内容更是做了直接的变动。当一部法规在时间、空间和内容上都已经发生变动,其性质则基本无异于法律修改。 参见《立法法》第13条运行的规范性分析──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授权为视角》,载“地方立法理论与实务”微信公众号,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CAWkJLRIatesBqtOQ83_pQ。 2.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进口便利化若干规定》 2022年9月29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进口便利化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进一步提升了海南药品通关便利化水平,药品进口企业申报进口药品备案和通关将更加便捷,药品进口的时效将进一步缩短。 【短评】 《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其一,取消《进口药品通关单》。《若干规定》变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无进口药品通关单的,海关不得放行”的规定,明确进口药品的企业从指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进口口岸进口药品,应当依法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无须办理 《进口药品通关单》,海关在办理报关验放手续时,无须验核《进口药品通关单》。同时对取消《进口药品通关单》的适用范围做了规定,即“本规定所称药品,是指已获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注册证书并已在国内市场销售过的药品,但进口药材以及疫苗、血液制品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进口检验的药品除外。” 其二,将药品进口申请备案时间提前至进口药品启运环节,优化通关流程。为提高药品进口通关效率,《若干规定》变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将药品进口申请备案时间由“进口药品到岸后”提前至“进口药品启运后”。同时规定,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进口药品备案申请材料后,经审查认为进口药品企业提交的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于当日办结进口备案的相关手续,并将备案电子信息交换至海关,同时告知进口药品企业备案结果;准予备案的进口药品企业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其三,免费为企业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凭证,强化进口药品安全风险防控。在推进进口药品通关便利化的同时,《若干规定》还就取消进口药品通关单后的配套服务措施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做了规定。 一是为便利进口药品在境内其他地区流通销售,规定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进口药品企业的需要,免费为企业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凭证。 二是加强对进口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进行抽查检验,建立进口药品的企业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进口药品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与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三是强调企业主体责任,规定进口药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进口药品信息化追溯、药物警戒等管理制度,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保证进口药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 参见《立法创新推进药品进口便利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进口便利化若干规定》官方解读→》,载“投资海口”微信公众号,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VaszgUqpzysMeXME9gRO3A。 3.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9月1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对2020年8月26日省政府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执行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原办法将同时废止。 【短评】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对新办法的解答,新办法修订的亮点主要如下:第一,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一是将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基本认定条件,由“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调整为“累计居住满183天”,即一个纳税年度 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不再需要在海南缴纳社保条件。同 时针对因职业特点无法达到“累计居住满183天”条件的航空、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的特定人员设置兜底条款,符合一定条件时,也可享受优惠政策。二是新办法的高端紧缺人才认定部门为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二,新办法施行后,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新办法修订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纳税人,符合相关条件时可享受优惠政策。具体条件如下: (一)新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需同时满足的两个条件。条件1: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 条件2: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确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名单后,定期提交给海南省税务局办理退税。 此外,新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因职业特点无法累计居住满183天也可享受优惠政策的特殊情形。 因职业特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航空、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特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条件1: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条件2: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单位职工身份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障协定的国家中免缴人员除外)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 条件3: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可提供其他同等条件劳动人事关系证明等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需由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情况,经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评审认定通过后,可享受优惠政策。有关申请要求由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解释。 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即2024年汇算清缴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时,按照新办法认定享惠资格。2023年汇算清缴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仍按照原办法认定。 第三,如何理解“累计居住满183天?” 答: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是指,高端紧缺人才一个纳税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停留天数满183天。具体计算规则由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公安厅另行解释。 第四,第四条中“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障协定的国家中免缴人员除外”如何理解? 答:《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本省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按协议规定办理。 目前,德国、韩国、加拿大、日本、西班牙等国家与中国签订了社会保障协定(社会保险双边协议),有关行业的两国工作人员在对方国家就业时,可按规定免缴部分社保费用。这些国家的人员在海南自贸港工作可按规定免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时不受社保条件限制,除此以外的人员,均要满足社保条件。 参见《海南省财政厅:享个税优惠需同时满足这些条件》,载“自贸港在线”微信公众号,链接:https://mp.weixin.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