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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自贸港金融月报 2023-04

金融2023-04-01植德大***
大湾区·自贸港金融月报 2023-04

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贸港 金融法律观察与实务 ——植德粤港澳大湾区法律研究院 植德月报·2023年4月刊 —植德律师事务所— 1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海口|香港Beijing|Shanghai|Shenzhen|Wuhan|Haikou|HongKongwww.meritsandtree.com 目录 一、政策法律与监管1 1.广东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解债类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1 2.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海南省企业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名单(2023年版)1 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2 4.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空壳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告3 5前海管理局:《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 6.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和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4 二、金融市场与业务创新5 1.大湾区生态基金落户深圳,深圳海洋产业整体投融资体系待完善5 2.深圳市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签署《法律合作安排》5 3.深圳发布2023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计划供应居住用地330公顷6 4.深圳数据交易所交易规模全国第一7 5.大湾区首个创投街区迎来“一站式”服务新平台8 6.韶关新增11家企业挂牌广东股权交易中心金融赋能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8 7.海南农村产权交易综合市场开业9 8.海南省联社改革方案披露:将组建海南农商银行10 三、地方金融行业资讯12 1.北京市体育行业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12 2.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12 3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2 4.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加快推动企业上市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有关政策的通知12 5.关于印发《天津市上市企业三年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12 6.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3 四、金融司法案例评析14 1.冉某职务侵占再审案14 ——准确认定罪与非罪14 2.某新材料公司与夏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14 ——企业家正当职务行为免责14 五、港澳金融热点16 1.香港交易所刊发审阅截至2021财政年度的发行人年报报告16 2.配合“1+4”适度多元发展《科技企业认证计划》支持本地科企20 六、植德金融法律实务与研究22 1.植德资讯|股权融资并购中“特殊权利条款”纠纷审理前沿法律问题研讨会在深圳举办22 2.植德研究|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举措看独立董事责任认定的变化22 一、政策法律与监管 1.广东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解债类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2023年4月13日,为坚决遏制解债领域非法集资多发势头,积极稳妥防范和化解 风险。按照工作部署,广东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公安厅经侦局于3 月至7月联合开展解债类非法集资打击整治行动,请广大群众自觉抵制解债类非法集资活动,并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短评】 根据前述风险提示,解债领域非法集资典型手法一般为: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从事所谓“债事服务”“债务化解”“解债资讯”等业务的企业,以向“客户”提供债权债务抵消、托管、整合、化解、实物兑换等服务为名,承诺将“客户”手中的债权债务转化为持续现金流并定期返还收益,诱使“客户”缴纳咨询费、保证金,甚至“投资入股”,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存在较大非法集资风险。 实践中,所谓的解债机构不负责审查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也不提供实质性的解债措施,本质上是以解债之名行集资之实,靠“拆东墙补西墙”集资来维系合同。由于解债活动的资金运转不存在可持续性,一旦出险,投资者将面临严重个人财产损失。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务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防止上当受骗。 2.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海南省企业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名单(2023年版) 2023年5月5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资本市场发展的系列部署,有效推进《“尖峰岭”上市公司培育专项行动计划 (2021-2025年)》(琼府办函〔2021〕472号),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作用,海南省金融监管局会同海南证监局,开展了企业上市 (挂牌)后备资源库动态调整工作,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推荐,券商、会所、律所等专家综合研判,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以及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形成了企业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名单(2023年版)。后备资源库划分为:“一级库”、“二级库”及“基础库”三个梯队,现发布“一级库”、“二级库”企业名单。 【短评】 2021年4月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支持重点后备企业上市(挂牌);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加大违法违规查处力度。 《若干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质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省、市(县)两级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夯实企业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基础。多渠道宣传动员和业务培训,提高企业上市(挂牌)积极性。在企业自愿申报基础上,确定一批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产业定位、发展前景较好、有一定市场竞争力、公司治理规范的企业入库。重点培育、精准服务、动态管理,搭建良好的上市梯队,推动更多优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支持重点后备企业上市(挂牌)。依法依规加大对现有优质企业的支持力度。妥善解决后备企业上市(挂牌)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瑕疵资产处置。企业因股改、上市(挂牌)需要审批或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的,各市县各部门要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妥善解决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落实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办理股权、土地、房产等事项的交易税费和其他费用的支持政策,切实减轻改制成本。 引导企业科学规划上市(挂牌)路径。以股票发行注册制为契机,引导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和发展战略,合理选择发行地点和板块,科学规划上市(挂牌)路径。支持市场前景好、盈利水平高的龙头企业在主板上市。支持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支持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支持初创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鼓励企业进入创新层、精选层并转板上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海南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扶持具有特色和比较优势的企业根据境内外融资计划在境外发行上市,加快海南企业走出去步伐。 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2023年4月21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琼人社发〔2023〕25号),以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 【短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要求,现就海南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1%降至0.5%的政策在2023年4月30日到 期后,延续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全省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在现行费率基础上下调50%的政策在2023年4月30 日到期后,延续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阶段性降费率工作,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阶段性降费率工作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反映海南省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新变化新成效。 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内控制度,强化风险警示教育,加强基金收支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 4.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空壳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告 2023年5月9日,为进一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净化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环境,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文件要求,近期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空壳”小额贷款公司的排查工作。经查,截至2023年3 月31日,有多家公司(名单详见附件)存在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上述情况已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关于“空壳”小额贷款公司的认定条件,应当被认定为“空壳”小额贷款公司。请企业与个人谨慎与上述公司开展合作。 【短评】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失联”或者“空壳”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 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 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5.前海管理局:《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继前海深港风投创投联动发展“18条”、“前海金融30条”等专项政策发布后,前海修订发布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2023年4月10日, 前海管理局修订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短评】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计45条,是为深入贯彻落实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简称《前海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鼓励持牌金融机构集聚和特色金融业务创新发展、支持深港金融合作创新发展、支持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及前海深港国际风投创投集聚区建设、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等。[1] [1]参见《金融|再发利好政策,深圳前海打造大湾区金融高质量发展新高地》,载“广东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微信公众号,最后访问日期:2023年5月23日。 6.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和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4月11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和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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