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伯斯全球实践指南 私募股权2023 权威的全球法律指南,提供顶级律师的比较分析 中国:趋势与发展 StevenYu和JiaGuo全球律 师事务所 趋势和发展 出品人:史蒂文,郭佳全球法律办公室 全球法律办公室(GLO)可以追溯到1979年,当它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PRC)第一家拥有国际视角,全面拥抱外部世界。拥有500多名律师在北京、上海、深圳和成都执业-办公室,GLO今天被称为中国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并继续成为中国最具创新和进步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法律从业者,包括私人eq-uity和风险投资部门。它不仅 在代表投资者方面有丰富的经验,但它也广泛代表了financ-ingenterprisesandfounders.Withadeepunderstandingofthebestlegalpracticesanddeep-velopmenttrendsofeachinvestmentterm,theGLO的团队知道如何找到最有效的-在谈判方面的利益平衡,以实现双赢。巨大的实践经验和行业背景知识使GLO能够在客户投资周期的每个过程中提高价值。 Authors StevenYu是Global的合伙人律师事务所设在上海。他长期专注于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并购、基金形成和资本市场等领域 佳果是环球的合伙人律师事务所设在北京。贾专注于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并购、资本市场、资产管理和一般公司业务 包括制造业在内的各种行业的交易,汽车、化工、物流 、TMT、金融科技、消费必需品、环境服务、制药/医疗保健、清洁能源、商业地产、娱乐、教育和旅游部门 。他提供的法律服务通常包括就结构交易提供咨询,进行尽职调查,起草,审查和谈判文件,提供法律或咨询意见,以及协助了结事宜和完成政府批准程序。 领域。他参与的行业包括能源和资源,房地产,基础设施,教育,广告和媒体,电信,高科技,互联网,金融服务、大数据、娱乐和医药和医疗服务。在并购 、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领域,贾为80多个案例提供咨询,代表金融和工业投资者和融资公司。在资本市场 ,他的实践经验还包括香港上市、美国上市、A股上市 、新三板上市和债券发行。 全球法律办公室 15&20/F1楼中国中心广场 朝阳区建国路81号北京100025 中国 Tel:+861065846688 传真:+861065846666 电子邮件:global@glo.com.cn网站:www.glo.com.cn 美中紧张局势将重塑美国对外投资体制 2023年8月9日,拜登总统行政命令(EO),以解决美国对某些国家安全技术的投资以及包括香港在内的中国产品特区和澳门特区。EO要求美国财政部与美国商务部和其他机构合作,制定一系列实施条例,以建立一种可以识别-识别和区分“应通知”与“禁止”对外交易的范围可能对国家构成的威胁-alsecurity.TheEOwillcomeintoeffectfollow-由美国财政部发布实施法规,并且未设定发布这些法规的截止日期。鉴于45天的评论期和时间要制定实施法规,新的对外投资体制可能会直到2024年才生效。 EO回应了人们期待已久的举动,将目前的美国政府控制范围从对美国的对内投资以及技术和商品出口领域扩大到国内。 由于这类似于当前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旨在保护国家安全的审查制度,但方向相反,因此是口语-被称为“反向CFIUS”。这种“反向CFIUS”可以追溯到2022年6月6日,当时七名美国国会议员领导两党努力提出对Inno的修正案-vationAct旨在审查和限制美国对关注国家或那些国家的投资被认为是像中国这样的“外国对手”某些行业基于国家安全理由。随后发布了《国家关键能力防御法》的新草案2022年6月13日 ,origi的修订版-nally提议的立法于2021年发布,旨在通过建立广泛的对外投资审查制度来解决国家安全风险。EO是在美国之后发布的参议院于2023年7月批准在2024年《国防授权法》中增加一项措施,该措施将要求强制通知在中国、俄罗斯、伊朗和朝鲜的某些投资 。 EO针对以下三个类别“涵盖的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 (1)半导体和微电子-tronics,(2)量子信息技术和 (3)人工智能。EO是反-仅针对某些类型的投资交易 ,如股权交易(例如,通过并购、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和其他安排),绿色-可转换的现场投资、合资企业和某些债务融资交易但是,对于股权,为逃避EO禁令而进行的目标交易也受到监管。例如,美国人将无法故意投资于第三国实体,该实体将使用该投资参与与受关注国家的外国人士的交易。 上述一年多前发生的美国监管发展似乎对中国人产生了重大影响私募股权和风险资本市场,用于筹款和投资 。根据清科研究发布的统计数据,人民币投资仍然是中国经济的主导力量。ket在2023年上半年,浓度进一步增加。具体来说,数人民币投资案例与投资额分别为3320和2340.71亿元,同比下降35.6%和39.9%。同时,数外币(主要是美元)投资案件共155起,同比下降76.2%,披露投资金额588.94亿元,同比下降49%,分别为2.1倍和1.2倍人民币投资分别下降率 。投资的重点行业领域2023年上半年包括半导体以及电子设备、生物技术/媒体和IT行业,共投资2,271项- 这三个领域的事件,占62.4%. 不管美国财政部颁布的条例最终会是什么样子,“反向CFIUS”即将到来。在anti-根据这些规定,美国人应该仔细评估他们在外国,尤其是中国。从中国的从未来十年来看,在创新和高端技术领域持续稳定地利用外资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 私募基金大幅募集登记备案办法基金管理人登记门槛在中国大陆,基金管理人在募集私募基金前,需要在中国资产管理协会(AMAC)完成登记手续,从法律角度来看,这并不构成许可或批准。2023年5月1日 ,《办法》AMAC颁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登记办法》)生效。《登记办法》提高基金经理注册的门槛,并与以前的规则相比,引入AMAC加强的监督。 《注册登记办法》对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所需的经验和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并要求申请人在提交的材料中提供经验证明。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普通合伙人(如有)须具备五年以上相关实践经验-在基金管理或相关领域的效力。 上述所有要求和注册办法中的其他相关限制是为了在没有足够的情况下排除申请人-从进入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以来,在股权投资和私募基金管理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针对过去发现的基金经理出售许可证的行为,AMAC还采取了新的预防措施,要求基金经理的控制权变更在注册后三年内不得进行,而目标基金经理最近一年的管理规模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 2023年7月9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关于监督管理的论述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条例”)。私募基金条例,于2023年9月1日生效,是私募投资基金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标志着私募基金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 《私募基金条例》加强了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根据《私募基金条例》,基金资格基金经理、基金托管人、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存管和清算机构的雇员- 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机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违法被解职的,在解职后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私人基金条例》还设立了一系列对基金管理人和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投资者未履行对合格投资者的调查义务,未完成私募基金的备案手续,-根据适用法律和法规,在未经披露的非法关联方交易中,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CSRC)有权施加对此类基金经理的警告、通知和批评以及罚款和/或直接负责的主管和人员。下《私募基金条例》,中国证监会处以的罚款可能是违法的五倍收入。如果没有非法收入或非法收入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则maxi-妈妈罚款100万元。 基于注册的IPO制度,修订发行条件和注册程序进一步便利和拓展了投资者的投资退出渠道 2018年11月,科技创新板市场(STAR)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启动,并试点以注册为基础的IPO制度。2020年8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试点注册-基于IPO的IPO系统。2021年11月,北京证券交易所成立并实施-基于注册的IPO系统。基于注册的IPO系统为金融和真正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动力- 我的,特别是对于科技型和创新型企业。 2023年2月,基于注册的IPO系统-股票发行正式扩展到整个资本市场。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股票注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其他相关股票-ed实施细则。证券交易所,全国证券交易所和报价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也发布并实施了相关规则,共165条规则,这标志着一个重大的发展-中国大陆资本市场监管体系的实施。 在发行条件方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引入了新的市值指标。对于申请人,他们需要遵守以下所有条件,包括:(a)估计的市值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二)净利润最近一年的收入是正的,(C)最近一年的收入不少于超过人民币6亿元和(d)经营活动产生的累计净现金流最近三年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或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a)估计市值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b)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和(C)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年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 。比较与以前的管理措施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已过期),新规则取消了限制性条件,例如在最近一期结束时没有未补偿的损失,以及 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的限制。修订后的发行条件为申请人提供了新的选择,旨在支持商业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经营规模大的优质企业发行上市。 在注册程序方面,根据《注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股票交易所将审查注册文件,并将申请转交给中国证监会进行管理。中国证监会的发行审批委员会在全面实施以注册为基础的IPO制度。在收到证券交易所的审查意见和相关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将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手续并发布是否注册的决定。根据基于注册的IPO系统,所需的时间从申请到上市对申请人来说已经大大缩短了。 在全面实施注册的情况下-基于IPO制度、发行条件和审查程序已经优化,这进一步便利了发行人的上市,并扩大了投资者的退出渠道。 境外试行管理办法境内证券发行及上市公司重塑了监管国内企业海外上市框架 2023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境外证券试行管理办法》。由国内公司提供和上市的关系-nies(“试行管理办法”),其中于2023年3月1日生效。《试行管理办法》发生了重大变化 离岸上市的监管框架国内公司。 境内企业离岸上市是一种投资者退出的重要途径,特别是离岸投资者。传统上,国内有三种类型的离岸上市结构企业:H股结构,大红筹结构和小红筹结构。小红筹结构可以进一步分为股权控制结构和可变利益实体(VIE )结构。H股结构,可以理解为公司在中国直接申请在离岸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募集的评级,需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宏伟的红筹结构可以理解为离岸持有实体或与国内的实体作为上市申请人的资产或权益最终由成立的中国控制企业。在《试行管理办法》实施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或上市管理的通知》“1997年红筹指南”(已过期)是适用法规。该法规要求中国证监会和省政府批准大型红筹结构公司的海外上市。对于小型红筹结构,可以理解为国内自然人持有国内利益公司通过离岸公司和 ,如这样,对中国的往返投资。离岸公司,通常是开曼公司,被用作融资的上市公司小红筹结构下的目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无异议信制度废除后海外股票发行与公开发行2003年涉及国内股权的海外公司,小型红筹结构- 在海外上市的过程中,无需在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这已经工作了近20年。《试行管理办法》实施后,对上述结构的监管发生了变化。严重的是,由于需要根据中国证监会提交文件所有三个结构。 《试行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间接海外ISSU”-境内企业上市是指企业以其在境外注册的企业名义,以股权 、资产、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