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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中的经济技术合作 : 重点领域和对中小企业的支持

2022-10-21ERIAL***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中的经济技术合作 : 重点领域和对中小企业的支持

ERIA-DP-2022-30 ERIA讨论文件系列第459号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中的经济和技术合作:重点领域和对中小型企业的支持 大型企业 凯西·李§ ISEAS-YusofIshak研究所 2022年10月 Abstract: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成员国在发展水平方面存在差异。为了确保RCEP的利益得到公平分配,需要发展中成员国与更发达的成员国之间进行经济和技术合作。本研究试图确定发展中的RCEP成员所需的经济和技术援助领域。该研究还旨在确定可在RCEP下实施的经济和技术援助,以支持该地区中小企业的增长和发展。对《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全面与进步协定》和RCEP的比较,提供了一些关于经济和技术合作以及中小企业重点领域如何发展的想法。 关键字:RCEP;经济技术合作;中小企业 §casseylee@gmail.com 1.Introduction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是一项自由贸易协定(FTA),涉及15个在规模,经济结构和发展水平方面彼此不同的国家。中国是RCEP最大的国家,拥有14亿人口,文莱达鲁萨兰国的人口为437,483人(表1)。尽管RCEP经济体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人均收入方面一直在趋同,但仍存在显著的跨国差异(图1)。新加坡是最富有的国家,人均收入是柬埔寨的22倍。在缅甸,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越南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农业部门在国内生产总值(GDP)中所占份额仍然很重要,而在新加坡,文莱达鲁萨兰国,日本和大韩民国,该部门的贡献相对较小。这些国家在以贸易/GDP比率衡量的开放度方面也有所不同。 RCEP国家之间的差异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各国是否会从参与自由贸易协定中平等受益。例如,较发达的成员经济体是否会比欠发达的成员经济体受益更多?如果是这种情况,应如何实施RCEP等自由贸易协定,以确保欠发达成员经济体获得适当的收益? 这些问题有几种政策方法。一种是采用特殊和差别待遇这为欠发达经济体实施 FTA规定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Ornelas,2016)。另一个是经济和技术援助欠发达国家,使它们能够更有效地参与自由贸易协定。此类援助包括针对微型,中小型企业(MSME )等相对不利的利益相关者的能力建设措施。在所有RCEP国家,中小微企业占商业企业的90%以上。这些企业往往面临重大挑战,制约其参与RCEP等自由贸易协定并从中受益。 表1:2020年RCEP国家比较 国家名称 人口 人均GDP (美元 ) 农业占GDP 的比重(%) 行业占GDP的比重 (%) 服务业占GDP的比重 (%) 贸易比率 (%) 文莱达鲁萨兰国 437,483 62,201 1 59 40 110 印度尼西亚 273,523,621 11,445 14 38 48 33 柬埔寨 16,718,971 4,192 22 35 43 124 老挝 7,275,556 7,811 16 32 52 75 马来西亚 32,365,998 26,472 8 36 56 116 缅甸 54,409,794 4,857 22 36 42 54 菲律宾 109,581,085 7,954 10 28 61 58 新加坡 5,685,807 93,397 0 24 76 321 泰国 69,799,978 17,285 9 33 58 98 越南 97,338,583 8,200 15 34 51 208 澳大利亚 25,687,041 48,690 2 25 73 44 中国 1,410,929,362 16,316 8 38 55 35 Japan 125,836,021 40,232 1 29 70 31 Rep.of韩国 51,780,579 42,381 2 33 66 69 New新西兰 5,084,300 42,775 6 20 74 44 GDP=国内生产总值,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 Notes: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以购买力平价(2017年不变美元)部门国内生产总值份额:日本(2019年),新西兰(2018年)贸易比率=贸易/国内生产总值:老挝(2016年)来源:https://data.worldbank.org/ 3,500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500 - HHI-东盟10HHI-RCEP 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0-10,000) 图1:RCEP各国人均GDP不平等 东盟=东南亚国家联盟,国内生产总值=国内生产总值,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资料来源:世界银行。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本研究的目的是研究经济和技术合作(ETC)在RCEP中的作用,并确定发展中成员所需的特定领域。它对RCEP中的ETC现有规定进行了审查,并确定了中小型企业可能需要的特定类型,以确保它们受益。 本研究的概要如下。第二节将研究RCEP协议中有关经济和技术合作的规定。第3节讨论了协议中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第4节探讨了通过RCEP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影响。第5节审查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全面与进步协定》(CPTPP)中的ETC条款,以说明RCEP中的内容。第6节探讨了ETC内置议程的含义。第七节结束。 2.RCEP经济技术合作 2.1.ETC在RCEP中的目标和范围 根据RCEP协议第15章的规定,ETC的目标如下: 双方一致认为,RCEP背景下的经济和技术合作旨在缩小缔约方之间的发展差距and从执行和利用本协议中最大限度地实现互惠互利。(加粗和斜体 ,RCEP第15.3条)。 在范围方面,RCEP协议规定,包括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在内的ETC活动应侧重于与贸易和投资有关的活动。协议接着列出了与协议关键章节相对应的具体重点领域 ,即: 1.货物贸易(第2-7章); 2.服务贸易(第8章); 3.投资(第10章); 4.知识产权(第11章); 5.电子商务(第12章); 6.竞争(第13章) 7.中小企业(第14章);以及 8.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2.2.RCEP经济技术合作领域 就ETC的活动而言,RCEP协议就应优先考虑的特定类型的活动提供了指导。这些包括:1 1.提供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to 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 2.增加的活动公众意识; 1第15.5条第2项:工作方案——RCEP协议第15章,第15-3页。 3.增强访问权限的活动企业信息;以及 4.缔约方可能商定的其他活动。 在协议中,“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被定义为是东盟成员国的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 (第15.6条)。根据人均收入,这些国家包括柬埔寨,老挝和缅甸。 RCEP中许多承诺的实施需要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特别是对公共部门的援助(表2)。对第15章的狭义解释是,这些领域的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活动仅提供给东盟最不发达国家。然而,应该指出的是,在一些RCEP承诺中,东盟最不发达国家以豁免或延迟执行的形式给予了特殊和差别待遇地位(见表2)。特殊和差别待遇对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活动的可能影响有两个方面: 首先,一个豁免意味着不需要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 第二,延迟执行这意味着在履行承诺之前的关键时期需要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 表3总结了东盟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东盟最不发达国家的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活动应优先考虑电子商务和竞争。这些国家实施原产地规则(ROR)和服务贸易的宽限期很长。也许值得考虑的是,其他非最不发达国家东盟国家是否需要这些领域的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 表2:RCEP的ETC活动图 能力建设和技术 协助 公众意识 商业信息 第二章:贸易*关税承诺非关税措施(包括定量限制和进口许可) X (公共和私人) X 第3章:原产地规则*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差别待遇(20年而不是10年) X (公共) X 第四章: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 X (公共) 第五章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 X (公共和私人) X 第6章标准、技术法规和符合性评估程序 X (公共和私人) X 第7章贸易补救措施 X (公共) 第8章服务贸易* X (公共) X 第9章暂时移动自然人 X (公共) X 第10章:投资* X (公共) X X 第11章:知识产权 X (公共) X X 第12章:电子商务* X (公共) X X 第13章:竞争* X (公共) X 第14章:中小企业 X (公共和私人) X X 第16章:政府采购 X (公共) X ETC=经济技术合作,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最不发达国家 =最不发达国家,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注:*东盟最不发达国家差别待遇条款 。 来源:作者。 表3:RCEP中东盟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Chapters 东盟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第二章:贸易 关税消除: o东盟最不发达国家:30%的贸易o其他:高达65%的贸易 取消关税的时间: o东盟最不发达国家:15年o其他:10年 第三章原产地规则 1(c)出口商或生产者根据第3.18条(原产地声明)第1(b)项的原产地声明。 澳大利亚、文莱达鲁萨兰国、中国、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 马来西亚、新西兰、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应在不迟于10年在本协议各自生效日期之后。 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缅甸应不迟于20年之后他们各自本协议生效日期。 第8章服务贸易 第8.12条:过渡1.根据第8.7条(具体承诺时间表)作出承诺的一方(以下简称为“过渡方”)应将符合第8.8条(不符合措施时间表)的拟议不符合措施时间表(以下简称为“拟议时间表”)提交给服务和投资委员会,以流通给其他各方,不晚于。3years,或者柬埔寨、老挝和缅甸,不晚于12年,在本文件生效之日后Agreement. Chapters 东盟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第1款至第4款所指的过程应不迟于6years,或柬埔寨、老挝和缅甸,不迟于15年,在生效日期之后本协议。 第10章:投资 第10.4条:最惠国待遇——本条不适用于柬埔寨、老挝、缅甸 和越南。本条规定的待遇不应给予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的投资者以及这些投资者的承保投资。 第10.6条:禁止性能要求:(f)向其领土内的人转让特定技术、生产工艺或其他专有知识;(h)根据许可合同采用给定费率或数额的特许权使用费,关于施加或执行该要求时存在的任何许可合同,或投资者与其领土内的个人之间自由签订的任何未来许可合同,但施加或执行该要求的方式应构成对缔约方行使非司法政府权力的直接干扰。为更明确起见,本分段不适用于投资者与缔约方之间 订立许可合同的情况。.尽管有本条规定,(f)和(h)项不适用于柬埔寨、老挝和缅甸。 第12章:E-Commerce 第12.5条:无纸贸易:1.各缔约方应:(a)考虑到包括世界海 关组织在内的国际组织商定的方法,努力实施规定使用无纸贸易的举措;柬埔寨、老挝和缅甸在五年内没有义务适用本分段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数年。 Chapters 东盟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第12.6条: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1.除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 情况外,缔约方不得仅以签名为电子形式而否认签名的法律效力。柬埔寨、老挝和缅甸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五年内没有义务适用本款。 各方应通过或维持法律或法规,为使用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提供保护,防止对这些消费者造成损害或潜在损害的欺诈和误导性做法 。柬埔寨、老挝和缅甸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五年内没有义务适用本款。 4.各缔约方应采用或维持一个法律框架,以确保对电子商务用户的个人信息的保护。柬埔寨、老挝和缅甸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五年内没有义务适用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