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研究了国家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包括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重点领域的企业排放信息披露进展、地方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实践以及建议。研究发现,企业环境信息和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程度滞后于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建立一套责任明确、内容全面、受众广泛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企业由“被迫环保”向“主动环保”、由“被迫低碳”向“主动低碳”转变。在法律层面,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散见于《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在部门规章层面,主要有《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公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建议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推动企业主动参与环保,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