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行业研究 资本新规如何影响银行投资公募基金? ——流动性周报(2023.10.30–2023.11.5) 银行业 买入(维持) 作者分析师:王一峰 执业证书编号:S0930519050002010-57378038 wangyf@ebscn.com 联系人:赵晨阳 zhaochenyang@ebscn.com 联系人:蔡霆夆 caitingfeng1@ebscn.com 行业与沪深300指数对比图 资料来源:Wind 相关研报 紧张的资金面何时缓解?——流动性周报 (2023.10.16-2023.10.22) 10月资金面或前松后紧——流动性周报 (2023.09.25-2023.10.07) 9月流动性无忧了吗?——流动性周报 (2023.09.11-2023.09.17) 9月初资金利率为何大幅走高?——流动性周报 (2023.09.04-2023.09.10) 9月会降准吗?——流动性周报(2023.08.28- 2023.09.01) 近期同业存单利率为何上行?——流动性周报 (2023.08.21-2023.08.27) 近期资金面为何收缩?——流动性周报 (2023.08.14-2023.08.18) NSFR对存单影响大吗?——流动性周报 (2023.08.07-2023.08.11) 降准窗口前置有何妨?——流动性周报 (2023.07.31-2023.08.04) 政府债发力会导致资金面收紧吗?——流动性周报 (2023.07.24-2023.07.30) DR007与NCD利率是什么关系?——流动性周报 (2023.07.17-2023.07.23) 要点 本周观点:资本新规如何影响银行投资公募基金? 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简称《正 式稿》),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正式稿》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针对零售贷款、住房按揭、股权投资、表外信用证等领域风险敞口的权重系数、计量规则做出修订及明确。其中,在资管产品投资方面,《正式稿》整体变动较大,除延续了完善信息披露、底层资产有效穿透等审慎逻辑外,在多处细节部分做出了修改,采纳了市场人士的大部分反馈意见。本文将对《正式稿》投资资管产品内容进行解读,并就新规正式实施后对银行资管产品配置影响进行深入分析。 一、《正式稿》在“资管产品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12)中相较《征求意见稿》的变动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对于商业银行投资资管产品的加权风险资产计量核心思路与监管定调维持不变。《正式稿》仍要求严格穿透到底层资产,对标国际版BaselⅢ计量方法,设置穿透法(LTA)、授权基础法(MBA)、1250%备用法(FBA),旨在引导商业银行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落实资管产品底层资产穿透要求;鼓励资管产品管理机构在监管许可范畴内,加强信息披露的时效性,细化产品信息颗粒度。具体来看,此次《正式稿》主要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做出如下方面修订: 1)在《附件12》“总体要求”中明确“商业银行应采用最新一期数据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而非征求意见稿中“能获取的最新一期数据”;另新增“对于同一资产管理产品,商业银行应在持有期内使用统一的计量方 法。”这一表述强调监管对于资管产品管理人信息披露时效性的要求。 2)将公募基金资产管理人纳入“独立第三方”范畴。在《征求意见稿》中“独立第三方”是指独立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其他机构,如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等。此次《正式稿》明确指出,“在特定情况下,独立第三方也包括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根据监管总局披露的《资本监管政策问答》,现阶段“特定情况”是指商业银行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3)强调穿透法资管产品风险权重计量的账簿划分的规范性。《正式稿》在穿透法计量规则中新增表述“商业银行应按附件13,对穿透后的基础资产进行账簿划分,并根据其风险类别分别纳入相应的风险框架计量。” 4)强调内评法计量结果需经监管审核认定,强化计量结果准确性、可比性。《正式稿》明确“采用内评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应按照内评法的相关要求计算基础资产的风险参数,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验收通过。对于内评法未覆盖的风险暴露,或者未通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验收的,商业银行应采用权重法计量基础资产的风险权重。”这一要求下,地方监管弹性的差异或对银行计量方法选取及加权风险资产测定产生一定影响。 5)对于穿透法中通过第三方计量资管产品加权风险资产的操作流程提出了细项要求。明确:(1)商业银行能够从第三方获取其用于计算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的充足信息;(2)第三方计量频率同银行财报频率相同;(3)第三方为托管人或资管产品管理人;(4)第三方计量结果应经外部审计合格。 表1:“资本新规”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资管产品风险敞口计量规则对比 “资本新规”征求意见稿附件12“资本新规”正式稿附件12 资管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及其设立的理财公司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私募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品范围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符合资产管理产品定义的产品 穿透法、授权基础法、1250%穿透法、授权基础法、1250% 总体 要求计量方法 可以综合采用多种方法计量统一资管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可以综合采用多种方法计量统一资管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采用穿透法或授权基础法计量的风险权重应进行杠杆调整。采用穿透法或授权基础法计量的风险权重应进行杠杆调整。 商业银行应采用能获取的最新一期数据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商业银行应采用最新一期数据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权资产。 -对于同一资产管理产品,商业银行应在持有期内使用统一的计量方法。 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应向商业银行提供足够、充分的基础资产信商业银行应获取足够、充分的基础资产信息,用于计算基础资产的风险加 息,用于计算基础资产的风险权重。 实施 权资产。 商业银行所获取的基础资产信息能够被独立第三方确认,独立第三方指独 条件商业银行所获取的基础资产信息能够被独立第三方确认,独立第三立于资管产品管理人的其他机构,如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特定情况 方指应独立于资管产品管理人的其他机构,如托管人、会计师事务下,包括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现阶段'特定情况'是指商业银行投资的资 所。 穿透法- (商业 产管理产品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商业银行应按附件13,对穿透后的基础资产进行账簿划分,并根据其风险类别分别纳入相应的风险框架计量。 银行计 采用权重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应采用权重法计算资产管理产品采用权重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应采用权重法计算资管产品基础资产的 量)基础资产的风险权重。 风险权重 计量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应计算基础资产的违约概采用内评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应按照内评法的相关要求计算基础资产规则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等风险参数,但股权风险暴露除的风险参数,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验收通过。对于内外。对于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风险暴露,或者无法使用内部评级法评法未覆盖的风险暴露,或者未通过验收的,商业银行应采用权重法计 的,商业银行应采用权重法计量基础资产的风险权重。量。 商业银行应计量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资产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在需商业银行应计量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资产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在需要计量要计量信用估值调整(CVA)风险加权资产时,CVA风险加权资产信用估值调整(CVA)风险加权资产时,CVA风险加权资产等于1.5倍的交 等于1.5倍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与交易对手风险权重之积。 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与交易对手风险权重之积。 商业银行缺乏足够的数据或信息计量时,若满足以下要求,可以通过第三 实施商业银行缺乏足够的数据或信息计量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方进行计量。(1)商业银行能够从第三方获取其用于计算资产管理产品风 条件的,可以通过独立第三方计算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权重。 险加权资产的充足信息;(2)第三方计量频率同银行财报频率相同;(3) 第三方为托管人或资管产品管理人;(4)第三方计量结果经外部审计合格。 穿透法 (第三 方计 独立第三方应采用权重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第三方应采用权重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对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独立第三方应根据本办法附件11的规对于银行账簿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第三方应根据本办法附件11的规定计 量)定计算风险权重,但不得使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计量 规则- 算风险权重,但不得使用资产证券化内部评级法。 第三方应计量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资产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在需要计量CVA时,CVA风险加权资产等于1.5倍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与交易对手风险权重之积。 独立第三方所采用的风险权重应为商业银行直接持有资产管理产品第三方所采用的风险权重应为商业银行直接持有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资产适 基础资产适用的风险权重的1.2倍。用的风险权重的1.2倍。 商业银行不满足采用穿透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的实施 条件。商业银行不满足采用穿透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的实施条件。 实施 条件商业银行可以利用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资产管理商业银行可以利用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资产管理产品披 产品披露的其他信息或管理此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计露的其他信息或管理此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计量资产管理产 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 授权基 对于表内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假设资管产品的投资组合在授权投资对于表内风险暴露,应假设资管产品的投资组合在授权投资范围内,按照范围内,按照风险权重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投资对应的资产至最风险权重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投资对应的资产至最高投资额度,以此进高投资额度,以此进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如果同类风险暴露拥有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如果同类风险暴露拥有多个风险权重时,商业银行 础法多个风险权重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最高的风险权重。 应采用最高的风险权重。 计量对于衍生工具交易或表外业务的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将其名义金对于衍生工具交易或表外业务的风险暴露,应将其名义金额作为风险暴露规则额作为风险暴露进行风险加权。对于无法获得衍生工具名义金额进行风险加权。无法获得衍生工具名义金额的,应保守使用资管产品授权 的,应保守使用资管产品授权投资衍生工具范围的最大名义金额。投资衍生工具范围的最大名义金额。 对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衍生工具名义本金达到5000亿元或占总对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并表口径衍生工具名义本金达到5000亿元(含)资产比例达到30%以上的商业银行,应采用标准法(SA-CCR)计或占总资产比例达到30%(含)以上的商业银行,应采用标准法(SA-算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其他商业银行应采用现期风险暴露法计CCR)计算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其他商业银行应采用现期风险暴露法 算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计算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暴露。 商业银行无法仅使用穿透法的,应采用授权基础法、1250%的风险商业银行无法仅使用穿透法的,应采用授权基础法、1250%的风险权重或 1250% 实施权重或综合使用多种方法计量。 条件对于嵌套的第三层及以上层级,仅可采用1250%的风险权重计 综合使用多种方法计量。 量。对于嵌套的第三层以上层级,仅可采用1250%的风险权重计量。 资料来源:《附件12: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2: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正式稿),光大证券研究所,注:蓝色删除线标记内容为《正式稿》较《征求意见稿》删去内容,标红内容为《正式稿》相对《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