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达峰碳中和⼯作简报 (2023年8⽉刊) 中国电⼦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碳达峰碳中和⼯作专班·赛⻄碳索 2023年9⽉ 版权声明 本⼯作简报版权属于中国电⼦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并受法律保护。转载、摘编或利⽤其它 ⽅式使⽤本⼯作简报⽂字或者观点的,应注明“来源:中国电⼦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禁⽌通过公开途径获取再借助各种平台或途径变相出售本⼯作简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院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录 ⼀、国际视野1 1.1欧盟电池法正式⽣效1 1.2欧盟开启征收“碳关税”过渡期3 1.3欧洲电动汽⻋发展态势向好电动汽⻋销量六⽉⾸超柴油⻋6 1.4法国推动电动汽⻋产业发展8 1.5巴⻄推动采矿业绿⾊转型10 1.6阿联酋⼒推电动汽⻋发展12 1.7阿联酋⼤⼒发展绿⾊⾦融14 1.8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抓住替代能源机会,别让废⽔⽩⽩流失16 1.9世界⽓象组织发布最新全球⽓候数据集19 1.10⽓象组织正式宣布2023年7⽉为有记录以来最热的⽉份21 ⼆、宏观政策24 2.1⼯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印发《建材⾏业稳增⻓⼯作⽅案》 ...................................................................................................24 2.2⼯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印发《有⾊⾦属⾏业稳增⻓⼯作⽅案》25 2.3⼯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印发《⽯化化⼯⾏业稳增⻓⼯作⽅案》26 2.4⼯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印发《钢铁⾏业稳增⻓⼯作⽅ 案》27 2.5⼯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联合印发《新产业标准化领航 ⼯程实施⽅案(2023─2035年)》28 2.6⼯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业绿⾊微电⽹典型应⽤场景与案例征集⼯作的通知29 2.7⼯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第⼆批⽯化化⼯⾏业⿎励推⼴应⽤的技术和产品⽬录30 2.8国家发展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能源绿⾊电⼒证书全覆盖⼯作促进可再⽣能源电⼒消费的通知31 2.9国家发展改⾰委等部⻔关于印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平提升⾏动(2023—2025年)》的通知32 2.10国家发展改⾰委等部⻔关于印发《绿⾊低碳先进技术示范⼯程实施⽅案》的通知32 2.11国家发展改⾰委等部⻔关于促进退役⻛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的指导意⻅3 2.12国家发展改⾰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2023年可再⽣能源电⼒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34 2.1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氢能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2023版)》的通知35 2.14⽣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委办公厅印发《关于 同意实施第⼆批清洁⽣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的通知》36 2.15⽣态环境部等⼋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的通知》37 2.16⽣态环境部发布国家⽣态环境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业噪声》38 三、地⽅动态39 3.1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步推进分布式光伏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39 3.2⼭东发布建材⾏业碳达峰⽅案40 3.3云南省发布⼯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案41 3.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委员会印发云南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案42 3.5⻘海省发展和改⾰委员会⻘海省能源局印发《⻘海省能源领域碳达峰实施⽅案》43 3.6吉林省印发《吉林省⼯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案》4 3.7吉林省能源领域2030年前碳达峰实施⽅案发布45 3.8河南省⼈⺠政府印发河南省建设制造强省三年⾏动计划 (2023—2025年)的通知46 3.9重庆市⽣态环境局关于加强纳⼊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温室⽓体排放全链条管理⼯作的通知48 3.10福建省教育厅印发《福建省绿⾊低碳发展国⺠教育体系建设实施⽅案》48 3.11福建省发展和改⾰委员会关于⿎励可再⽣能源发电项 ⽬配建储能提⾼电⽹消纳能⼒的通知50 3.12四川省印发关于推动磷化⼯⾏业节能与绿⾊低碳发展实施⽅案的通知50 3.13⼴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东省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规划与路线图(2023—2030年)51 3.14⼴东省⽣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东省碳交易⽀持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案(2023-2030年)通知52 3.15浙江省发展改⾰委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新能源汽⻋下乡“⼗⼤⾏动”清单》的通知53 3.16湖北省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案印发54 3.17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动计划(2023—2025年)》5 四、⾏业资讯57 4.1中国与丹⻨共同发布《中华⼈⺠共和国政府和丹⻨王国政府绿⾊联合⼯作⽅案(2023-2026)》57 4.2关于全国温室⽓体⾃愿减排交易系统试运⾏期间账户开 ⽴的通知62 五、专家观点65 5.1解振华:全球绿⾊低碳转型是⼤势所趋65 5.2发改委赵鹏⾼:我国绿⾊低碳发展迈上新台阶68 5.3发改委李春临:加快建设⼈与⾃然和谐共⽣的中国式现 代化72 ⼀、国际视野 1.1欧盟电池法正式⽣效 经过漫⻓的⽴法过程,欧盟电池法规(EUBatteries Regulation)已经在欧盟公报(OfficialJournaloftheEU)上发布。欧盟电池法规于7⽉28⽇公布,⾃公布之⽇起第20天⽣效,将于2024年2⽉18⽇实施,其中某些义务的实施 ⽇期为2024年8⽉18⽇。 欧盟电池法规旨在促进电池在其整个⽣命周期中的可持续性,并为⽇益增多的有关供应链合规性⽴法增添了新的内容。欧盟电池法规适⽤于所有类型的电池,包括⼯业应⽤和电动汽⻋电池,要求涵盖回收、标签和尽职调查。 欧盟电池法规取代了现⾏的欧盟电池指令(2006/66/EC)。它有三个主要优先事项:通过制定电池产品、⼯艺、废电池和回收物的标准化规则来加强内部市场;推进循环经济;减少电池在整个⽣命周期中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重点关注供应链。 欧盟电池法规对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电池或将电池投⼊使⽤的经济运营商提出了要求。该法规适⽤于欧盟境内使⽤的各类电池,包括从⾮欧盟国家进⼝的电池。这包括⽤于电动汽⻋、轻型交通⼯具、⼯业应⽤中使⽤的电池、废弃便携式电池以及SLI电池。经济经营者是指电池的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商、分销商、履约服务提供商或其他涉及电池的 制造、准备、分销或处置的个⼈或单位。 除了适⽤于所有经济经营者的义务外,欧盟电池法规第六章还规定了制造商、进⼝商和分销商的某些义务。值得注意的是,欧盟电池法规还扩⼤了⽣产者的责任,要求⽣产者承担收集、处理和回收所有收集到的电池的费⽤。⽣产商还负责对混合收集的城市废物进⾏调查,报告电池和废电池的情况,并向最终⽤户和废物经营商提供信息。欧盟电池法规还包括关于电池绿⾊公共采购的规定。 欧盟电池法规与欧洲绿⾊协议(EuropeanGreenDeal)保持⼀致的⽴场,旨在促进电池在整个⽣命周期中的循环利 ⽤。欧盟电池法规设定了便携式废电池和轻型交通⼯具废电池的收集⽬标,其中中期⽬标为2027年,最终⽬标为2030年和2031年。欧盟电池法规还要求从废电池中回收锂,并规定新电池中锂、钴、铅和镍的最低回收含量。到2027年,电器中使⽤的便携式电池应该可以由终端⽤户拆卸和更换。 欧盟电池法规还引⼊了关于安全、可持续性和标签要求的统⼀规则。该法规还限制使⽤汞和镉等有害物质,并要求披露电池的碳⾜迹。标签需要提供有关组件、电池寿命和可回收成分的信息。此外,标签还需要提供数字产品护照和可以链接到电池成分信息的⼆维码。 从2025年8⽉开始,向市场投放电池的经济运营商需要遵守尽职调查要求,这与其他供应链⽴法类似。这包括验证 电池所⽤原材料的来源,确定内部责任,以及对电池尽职调 查政策的第三⽅验证。经济运营商不遵守规定可能会被限制或禁⽌电池供应市场,并受到成员国的具体制裁。 欧盟电池法规将对各个领域的公司产⽣影响,特别是涉及航空航天、汽⻋、电⼦和能源存储的公司。欧盟电池法规是与能源转型有关的重要⽴法⽂本,反映了电池在这⼀背景下⽇益重要的意义。 在未来⼏年⾥,欧盟还将出台⼆级⽴法法案,就各种主题提供进⼀步的说明和规则。 来源: http://auto.ce.cn/auto/gundong/202308/18/t20230818_38678130.shtml 1.2欧盟开启征收“碳关税”过渡期 近⽇,欧盟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过渡期实施细则。该细则从今年10⽉1⽇起⽣效,⼀直持续到2025年底。按照计划,过渡期结束后,欧盟将成为世界上第 ⼀个开始征收“碳关税”的经济体。公布细则 2019年,欧盟委员会发布《欧洲绿⾊协议》,⾸次提出建⽴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碳边境调节机制”是指:由于 某些产品在⽣产时会释放⼆氧化碳等温室⽓体,这些产品进 ⼊欧盟关境时,需要向欧盟额外⽀付⼀笔款项,其数额与产品制造时释放的温室⽓体数量相关。 今年5⽉,欧盟对外公布《建⽴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正式法令,对于其征收范围、排放量计算、申报要求、各⽅权责、履约规则和程序等进⾏了最终明确,并于公布之⽇的次 ⽇⽣效。 欧盟委员会此次公布的过渡期实施细则,就是根据上述法令内容,详细说明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产品进⼝商涉及的义务,计算这些进⼝产品⽣产过程中释放温室⽓体数量的过渡性⽅法。 细则规定,在过渡阶段,贸易商只需提交每年进⼝产品隐含的碳排放数据报告,⽽⽆需缴纳费⽤。与此同时,帮助进⼝商计算和报告排放量的信息技术⼯具、培训材料以及教程也正在开发中,将于过渡期间为企业提供⽀持。 按照计划,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过渡期⾄2025年底,将于2026年正式起征“碳关税”,并在2034年之前全⾯实施。 双重考量 分析认为,欧盟持续推进建⽴碳边境调节机制,既源于其推动全球共同应对⽓候变化的雄⼼,⼜出于其希望提⾼本地区产品竞争⼒的利益考量。 欧盟委员会执⾏副主席弗兰斯·蒂默曼斯表示:“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唯⼀⽬的是防⽌碳泄漏。”碳泄漏主要分为两种 情况:⼀是产业外流,即欧盟的碳密集型⽣产企业为利⽤外部更宽松的⽓候政策⽽迁移到其他国家和地区;⼆是碳倾销,即⾼碳进⼝产品挤占低碳欧盟产品的市场份额。因此,碳泄漏发⽣就意味着原本在欧盟内部产⽣的碳排放没有“消失”, ⽽是被转移到了其他地区。对此,欧盟委员会表示,碳泄漏破坏了欧盟⽓候⾏动的初⼼。欧盟希望通过建⽴碳边境调节机制,促使其贸易伙伴达到与之同样⽔平的⽓候雄⼼,共同应对全球⽓候问题。 不过,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欧洲经济研究室副研究员杨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欧盟推动建⽴碳边境调节机制,也有其对⾃身经贸利益的考量。 “欧盟的⽓候雄⼼,促使它在产品⽣产过程中充分执⾏绿⾊低碳的⾼标准,但也导致其⽣产成本上升,价格竞争⼒不⾜。”杨成⽟说,“欧盟建⽴碳边境调节机制、征收‘碳关税’,就是迫使外国企业同样承担节能减排的成本,从⽽调整⾃⼰的⽐较优势,提升产品的国际竞争⼒,扩⼤国际市场份额。” 逐步推⼴ “欧盟建⽴碳边境调节机制带来的影响主要有两⽅⾯。”杨成⽟指出,“在应对⽓候变化⽅⾯,欧盟率先征收‘碳关税’,倒逼出⼝欧盟市场的企业在⽣产环节减少温室⽓体排放,希望在应对全球⽓候问题上发挥引领作⽤。在国际贸易⽅⾯,欧盟此举实质上是给外国企业设置了合规成本,造成绿⾊贸易壁垒,不利于国际贸易的⾃由流动。” ⾮洲⽓候基⾦会和伦敦经济学院公布的⼀项研究表明,碳边境调节机制的经济影响是深远的,每年将给⾮洲国家造成250亿美元的损失。美国也对碳边境调节机制表达过担忧,强调该机制必须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并且不能构成变相的贸易壁垒。 “⻓期来看,欧盟可能发挥其‘布鲁塞尔效应’,使碳边境调节机制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规则兼容。”杨成⽟表示,欧盟⼀贯善于在⾃身⼤市场内部设置单边经贸规则,要求其贸易伙伴执⾏它的规则,使之逐步向多边规则拓展,直⾄推⼴到全球范围。未来,欧盟的碳边境调节机制可能会被其他国家的经贸政策效仿,“碳关税”或将成为世界贸易新规则。 来源: http://p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