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1年7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官网通报了“内蒙古鄂尔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虚报碳排放报告案”,这是全国首例公开披露的碳排放报告造假案件。据通报,内蒙古鄂尔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自备电厂)提交的2019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里存在数据造假;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该企业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书,企业被责令限期整改。 图1内蒙古鄂尔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虚报碳排放报告案 为严厉打击企业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加强碳排放报告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全国碳市场平稳健康运行。2021年10-12月,生态环境部组织31个工作组开展碳排放报告质量专项监督帮扶工作,围绕数据核验、报告编制等关键环节,深入企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12022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多次通报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案例,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 1https://www.mee.gov.cn/ywgz/ydqhbh/wsqtkz/202203/t20220314_971398.shtml 在全社会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过程中,医药尤其是制药行业品种多、更新快、原辅材料用量大、“三废”排放量大。根据ARUP2和HCWH32019年的报告显示,药企的全球总排放量约为5.2亿吨CO2e,超过汽车行业同年产生的 4.64亿吨CO2e,碳减排任务十分艰巨。我国的生物医药行业发展势头强劲,已经形成了环渤海、长三角4、珠三角三大重点区域和多点发散的生物医药产业布局。其中,以上海为引领,江苏和浙江为主要构成的长三角产业集群,是我国拥有跨国药企最多、企业研发和转化力最强、成长值和活跃度最高的地区。 图2生物医药产业布局及特色(图片来源网络) 本期报告绿色江南公众环境关注中心(以下简称“绿色江南”)将目光聚焦在长三角地区,选取名列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的医药制造业5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对其发布的2022年度环境报告中有关碳排放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分析,希望发现落实双碳目标的优良实践案例,并针对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发展建议,从而提高长三角地区医药制造业未来碳排放信息披露的水平,推动行业可持续、绿色发展。 2ArupGroup奥雅纳工程顾问于1946年4月1日在英国伦敦成立,是全球最大、最成功的工程顾问公司之一。 3无害卫生保健组织(HealthCarewithoutHarm,简称HCWH),是由医院、卫生保健系统、社会团体、从事卫生保健工作的组织、环保和环境健康组织、宗教团体以及专业医护工作人员组成的国际联盟组织。 4根据2016年5月11日《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长三角城市群包括:上海,江苏省的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盐城、扬州、镇江、泰州,浙江省的杭州、宁波、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舟山、台州,安徽省的合肥、芜湖、马鞍山、铜陵、安庆、滁州、池州、宣城等26市 5医药制造业是指原料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新的医药类产品的过程,包含通常所说的中西药制造,兽用药品还包含医药原药及卫生材料。 涉重排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要求 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021年10月,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要求相关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要按照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定期公布企业碳排放信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门印发实施《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以下简称《格式准则》),明确了环境信息披露主体、内容和时限等要求。 《管理办法》要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应于每年3月15日前,通 过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格式准则》则是进一步细化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规范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和报告编制要求。针对时下热门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问题,《格式准则》第十九条中提到“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披露碳排放相关信息(一)年度碳实际排放量及上一年度实际排放量;(二)配额清缴情况;(三)依据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标准或技术规范,披露排放设施、核算方法等信息”。《管理办法》和《格式准则》具有强制披露属性,不能如实、及时或者不披露的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研究对象 绿色江南根据江苏省、浙江省和上海市环保部门官网公布的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6;安徽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7公布的企业名单;最终筛选出555家医药制造企业作为本次报告重点研究对象。企业分布和占比情况如图3、4所示。 图3长三角地区重点排污单位(医药制造业)分布情况 6上海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https://sthj.sh.gov.cn/hbzhywpt2025/20220627/0f3952f830e54203a575e9c0670baa01.html;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http://sthjt.jiangsu.gov.cn/art/2022/10/14/art_83584_10629247.html 浙江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http://sthjt.zj.gov.cn/art/2022/5/10/art_1229589248_58931571.htm 7安徽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http://112.27.211.30:18900/st_yfpl_html/dist/#/home 图4长三角地区重点排污单位(医药制造业)各省/市企业数量所占比例 按照《管理办法》和《格式准则》要求,我们从企业是否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否披露排放设施、核算方法等维度,对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情况进行评估,总体情况如下所示。 图5长三角地区重点排污单位(医药制造业)碳排放信息总体披露情况一览 此外,绿色江南为了更全面的比较和衡量上市公司在碳排放信息披露方面的表现,还查看了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年报、ESG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等定期报告,企业官方网站、官方信息平台等公开渠道发布的信息。 涉重排药企碳排放披露现状 1、9成药企碳排放信息披露积极性不够 据图58中显示,整个长三角地区重点排污单位(医药制造业)中未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且未披露碳排放信息的企业多达493家,约占全体研究对象的90%。 此外,绿色江南在检索安徽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时发现,除去1 家暂未填报的企业,剩余97家企业在年报中没有出现碳排放信息这一子类目。因此,绿色江南致电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询问相关事宜,得到的回复是“根据《格式准则》要求,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才需要披露碳排放信息,企业会根据自身是否纳入进行自主填报,目前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主要是发电行业,其他行业会陆续开展相关工作;感谢绿色江南对政府环保事业的关注与支持,如有任何问题也欢迎指正。” 图6安徽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医药制造行业界面 8长三角地区重点排污单位(医药制造业)碳排放信息总体披露情况一览图 可以看出,大多数药企的碳排放信息披露基于合法性动机,即契合政府要求;对政策要求之外的不免缺乏主动性。绿色江南认为,企业主动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并以透明公开的方式向主管部门和公众披露,既是国家政策需要,也可以提升企业自身形象,为企业创造更高经济效益,在取得良好的环境绩效及节能减排效果的同时为落实国家“双碳”目标出一份力,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2、30家药企按规定应披露未披露 绿色江南梳理企业信息时发现,30家药企存在违反《管理办法》和《格式准则》规定的行为。 江苏君若药业有限公司、启东东岳药业有限公司和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3家企业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上均显示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理应 按照要求填报碳排放的相关信息,但这3家企业在填报系统中的“碳排放情况”板块均未上传数据。 图7-1江苏君若药业有限公司2022年度报告 图7-2江苏君若药业有限公司2022年度报告 图8-1启东东岳药业有限公司2022年度报告 图8-2启东东岳药业有限公司2022年度报告 图9-1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报告 图9-2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报告 另外,包括浙江东晖药业有限公司、上海益生源药业有限公司和江苏麦德森制药有限公司在内的27家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药企,理应按照《管理办法》的 规定在3月15日之前,通过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公开披露2022年的年度环境信息,但在各省市的填报系统上均显示“暂无数据”。 图10浙江东晖药业有限公司的检索情况 《管理办法》对未及时披露年度环境信息的企业也出台了相应的罚则,分别是第二十八条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规定“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或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无论是年报披露不完整的,还是未及时披露年报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均有权对企业进行处罚。我们希望上述企业可以尽快通过编制临时报告进行披露或解释,提升自身环境表现避免受到环保处罚,避免企业形象受损。 3、彰显企业担当,14家企业积极进行碳披露 与大部分企业按部就班,只填报了相关法规要求的信息不同,神隆医药(常熟)有限公司、上海合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14 家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应对市场和政策,在2022年度报告中详实报送碳排放数据和清缴碳排放配额等情况,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值得一提的是,这14家企业,除金华康恩贝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被纳入碳排放权 交易市场外,其余13家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中均显示未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但主动公布碳排放信息。 表114家碳排放信息披露表现优秀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 神隆医药(常熟)有限公司 上海合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海川化学品有限公司 温州中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 浙江金华康恩贝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椒江外沙分公司 浙江天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弈柯莱(台州)药业有限公司 浙江宏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万邦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倍合德制药有限公司 图11上海合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报告碳排放情况 绿色江南对上述企业彰显自身担当,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拥抱国家政策的行为表示肯定。企业进行碳排放信息披露工作,一方面向公众传达企业自身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落实“双碳”目标的信号,有利于提升企业形象,获得更多投资机会;一方面也是企业自查的一种方式,有利于帮助企业提高气候风险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也对其他企业及行业提高碳排放信息披露的科学性、全面性、主动性,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绿色江南推动 绿色江南就上述情况,于2023年4月28日向其中41家药企致函,旨在就 2022年度报告中碳排放信息披露问题进行友好沟通和温馨提示。除世贸天阶制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和钰兴医材(六安)有限公司拒收,盐城新安洲药业有限公司由于迁移新址不明信件退回之外,其余38家企业均已显示信件已签收。 截至目前,绿色江南共与9家企业进行了沟通与交流,其余29家药企绿色江南多次致电,但均未得到有效回复。企业回复情况如下: (一)数据未及时更新 吴赣药业(苏州)有限公司虽未纳入碳排放交易市场,但在收到绿色江南的致函后主动联系绿色江南,并对绿色江南的提示表达感谢;同时表示由于企业人员刚接触该领域,数据更新不及时导致数据缺失,现数据已经重新上传,欢迎绿色江南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经核实,该企业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