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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汇编(2022版)

文化和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汇编(2022版)

文化和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汇编(2022版)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政策法规处2023年2月 编者按 按照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在全省文化和旅游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冀文旅政法字〔2021〕32号)的统一部署,为持续提升全省文化和旅游系统干部职工法治素养,增强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依法决策的能力,省文旅厅政策法规处搜集、整理和编辑了文化和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汇编。汇编包含已颁布或实施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或参与制定以及与文化和旅游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层级分类排列,在每一类别中按照施行时间进行排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进展情况,汇编将适时更新。 2022版汇编收录了法律22部、行政法规19部、地方性法规16部、地方政 府规章2部、原文化部部门规章25部、原国家旅游局部门规章19部、文化和旅 游部部门规章10部;同时,对部分立法特殊情况以及部门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了分别说明。汇编共计116篇内容,69万余字。 对于本汇编中未尽事宜或错漏之处,请及时与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311-85815722。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政策法规处2023年2月28日 目录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6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53 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72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89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99 7.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16 8.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126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34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150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69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181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191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206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15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218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23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43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410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425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442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457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471 2.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475 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478 4.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482 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488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494 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503 8.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515 9.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522 10.娱乐场所管理条例536 11.长城保护条例547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553 13.旅行社条例565 (附: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577 14.博物馆条例578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586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596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608 18.地名管理条例614 19.信访工作条例623 三、地方性法规 1.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637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645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655 4.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661 5.河北省旅游条例670 6.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681 7.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690 8.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705 9.唐山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712 10.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727 11.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决定739 12.河北雄安新区条例744 1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757 14.保定市白石山景区管理条例759 15.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765 16.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773 四、地方政府规章 1.河北省旅游投诉处理办法785 2.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788 五、部门规章(原文化部) 1.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文化部令第11号)793 2.全国文化先进县、全国文化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国文化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办法(文化部令第16号)803 3.文物藏品定级标准(文化部令第19号)809 4.艺术档案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1号)816 5.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824 6.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830 7.文化部关于修订《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32号)836 8.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33号)842 9.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5号)852 10.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8号)860 1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39号)863 12.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1号)868 13.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2号)872 14.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化部令第43号)…876 15.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文化部令第44号)902 16.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908 17.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911 18.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8号)921 19.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0号)…926 20.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928 21.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2号)936 22.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4号)945 23.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949 24.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954 25.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961 附:原文化部部门规章“立改废”情况一览表975 六、部门规章(原国家旅游局) 1.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旅游局令第22号)987 2.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26号)990 3.国家旅游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旅游局令第28号)993 4.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995 5.关于废止《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650家 旅游局令第31号)1009 6.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2号)1010 7.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3号)1016 8.国家旅游局关于废止《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决定(国家旅游局令第34号)1019 9.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5号)1020 10.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旅游局令第37号)1025 11.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1027 12.关于废止《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旅游局令第 39号)1047 13.关于废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旅游局令第40号)1048 14.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1049 15.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1058 16.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旅游局令第43号)1075 17.导游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1077 18.国家旅游局、商务部关于废止<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旅行社申请审批办法>的决定(国家旅游局令第45号)1088 19.旅游行政许可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6号)1089 附:原国家旅游局部门规章“立改废”情况一览表1100 七、部门规章(文化和旅游部) 1.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1110 2.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2号)1117 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 3号)1118 4.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1123 5.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文化统计管理办法》和《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的决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5号)1130 6.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6号)1131 7.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号)1138 8.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1149 9.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1150 10.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1152 附:文化和旅游部部门规章“立改废”情况一览表11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 过,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 会议通过、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施行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 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